夢見炸魚周公解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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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電魚,捕獲魚後還發朋友圈炫耀,結果被漁政和公安機關盯上了。8月26日,資陽公安分局張家塞派出所依法查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然(男,38歲,資陽區長春鎮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經查,王某然利用電瓶、逆變器自制一套電魚工具,於2018年、2019年禁漁期間多次到資江流域甘溪港河段實施電魚。幾乎每電(捕魚)一次就發朋友圈炫耀一次,先後作案七八次,累計漁獲數十斤。不久,王某然膽大妄為的做法引起了漁政部門的註意,案件線索隨後被移交至資陽公安分局張家塞派出所。2020年8月26日,民警依法傳喚王某然到公安機關接受審查,經審訊,犯罪嫌疑人王某然對其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無獨有偶,家住資陽區新橋河鎮的郭某對電捕魚也比較感興趣。2018年4月,其邀上三四好友,攜帶電魚設備駕船到資江河裏電魚,被漁政部門巡查人員當場發現。案件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後,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郭某也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犯罪嫌疑人王某然、郭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提醒: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請廣大市民朋友自覺遵守禁漁規定,自覺保護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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