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我的寶物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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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吳小飛)10月8日,新京報刊發了題為《“祖傳寶物”被警方扣押後丟失,洛陽一男子31年追償未果》的獨家報道。10月12日晚間,新京報記者從當事人孫躍成的委托代理人張鐵雁律師處獲悉,鄭州鐵路公安局洛陽鐵路公安處(下稱洛鐵公安)針對孫躍成此前申請的國家賠償作出答復稱,因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決定駁回申請。

10月8日,洛鐵公安駁回孫躍成申請國家賠償的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1990年3月,洛陽市伊川縣村民孫躍成和兩位友人攜帶古代虎畫、玉鐲、古代人物畫、古代對聯、玉佩、玉片等“祖傳寶物”赴鄭州鑒定,卻在上車時被鄭州鐵路公安局洛陽公安處(下稱洛鐵公安)洛陽東站派出所連人帶物扣押了,理由是懷疑他們涉嫌倒賣文物。

8天後,因查無實證,孫躍成被解除審查,洛鐵公安返還了部分物品,但虎畫和玉鐲卻沒有歸還。2005年1月24日,孫躍成收到洛鐵公安答復稱:洛鐵東站副所長高建家、民警牛玉傑在辦案過程中,因沒按照規定管理,所扣的一幅虎畫和一只玉鐲丟失。

2016年,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判決顯示,最後一次關於丟失虎畫的價值定價為150萬元,玉鐲22萬元。

31年來,為了討回被扣押的虎畫和玉鐲,孫躍成先花了15年時間向相關部門寫信反映情況,再耗時16年在洛陽市瀍河區級法院、洛陽中院乃至河南高院進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此案歷經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等多輪審判,累計收到裁判文書17份,至今未得到他預期的賠償。

2016年,洛陽中院審理認為,1990年3月19日,洛鐵公安對涉案虎畫、玉鐲的扣押,乃至後來的沒收,行為發生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可訴,故孫躍成向洛鐵公安索賠的要求,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2019年,河南高院再審維持了洛陽中院的裁定。

孫躍成的委托代理人張鐵雁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2021年8月5日,他已將刑事賠償案件國家賠償申請書、委托書郵寄給洛陽鐵路公安處。

10月8日,新京報刊發了題為《“祖傳寶物”被警方扣押後丟失,洛陽一男子31年追償未果》的獨家報道。8日,洛鐵公安出具了刑事賠償申請駁回決定書,主要內容為:本機關收到賠償請求人的刑事賠償申請,經審查認定為,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決定駁回申請。

孫躍成的委托代理人張鐵雁說,依據《國家賠償法》和《公安部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孫躍成對洛鐵公安的刑事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級單位鄭州鐵路公安局申請復議,若鄭州鐵路公安局的決定也不達預期,還可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

12日晚,孫躍成告訴新京報記者,對於洛鐵公安的駁回並不意外,接下來他將聽從律師的建議,向鄭州鐵路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編輯 劉倩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