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伐柏樹

頻道:解夢 日期: 瀏覽:2

“你們看,這些柏樹樹齡起碼有20年了,多好的樹就這麼糟蹋了!”老馬怔怔地看著地上的伐樁,氣憤地說。

老馬是湖北省十堰市森林公安局的老警察,他所說的柏樹屬於鄖陽區青山鎮五馬山公益林,這片樹林是80年代種植的長防林風景樹。十堰市紀委監委和森林公安局調查人員來到現場,看到茂密的樹林裏,地上的伐樁顯得格外突兀。一起看似簡單的濫伐林木、破壞生態問題,為什麼引得市級有關部門提級調查?

22株川柏樹引起關註

“鎮福利院在疫情期間上山盜伐林木,有關執法部門搞‘擦灰式’執法。”就公益林被砍伐一事,十堰市鄖陽區青山鎮群眾3個月內4次向有關部門舉報,但是案件遲遲沒有偵辦。這引起了十堰市委主要領導的重視,要求對有關執法部門履職不力問題一並嚴肅查處。

線索迅速轉到市紀委監委。

市紀委監委第一監督檢查室調查人員隨即趕赴市森林公安局調閱該案案卷,發現鄖陽區森林公安分局對此案以濫伐林木進行了行政處罰。但調查人員也發現了諸多疑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數量較大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此案中,伐木者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且被伐林木屬集體所有,鄖陽區森林公安分局為何卻對此案以濫伐林木作出處罰?”

“此案中被伐林木的去向不明,竟連主要證物都沒有找到,是否存在執法不力的問題?”

“此案中,青山鎮派出所教導員指使該鎮福利院人員砍伐林木,為何沒有作為共犯處理?”調查人員接連發問。

主要物證缺失,案件定性不準,遺漏重要涉案人……

十堰市紀委監委立即協調市森林公安局對此案開展提級偵查,成立聯合專案組,首先查清伐木違法犯罪事實,鎖定案中木材去向為突破口後,聯合專案組奔赴鄖陽區青山鎮。

失蹤的木材

抵達青山鎮後,專案組很快發現,此案距離案發已經半年多,調查周期過長,加之主犯有反偵察意識,相關人員多次串供堵口,或一問三不知,或謊稱木材已燒毀。關鍵證物如果不能找到,會給調查工作帶來不小阻力。針對現實情況,專案組決定從當地木匠余某身上進行突破。

“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這批被盜伐木材被送至你的木匠鋪後就不知所蹤。”

“木材已經被我燒毀了,現在找不到了”

“木材在哪裏燒毀的?受誰指使的?當天還有誰參與?”

余某額頭上布滿了汗珠。

“現在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這麼重視,盜伐林木可是要判刑的罪名。現在對此案市紀委和市森林公安已經提級調查,木材是燒了、賣了、還是藏起來了,我們一定會查個水落石出。”

“老余!你是鎮上的老木匠,我們了解過,你平時口碑不錯,也是老實人。難道真要幫助不法分子掩蓋犯罪事實嗎?你可不要糊塗一時,後悔一世啊!”

在調查人員耐心開導下,余某開了口:“我交代,我全都交代。木材被我賣到了錢家河村!”

調查人員鎖定了贓物藏匿地點,順藤摸瓜,查清了案件的來龍去脈。

原來,被盜伐林木屬於鄖陽區青山鎮福利院後山的公益林,平時由該院進行管護。2019年底,該鎮派出所教導員劉某某指使鎮福利院管理人員張某某、何某某到該公益林內采伐川柏樹22株,共計活立木蓄積3.4902立方米。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後,劉某某便指使木匠余某藏匿該批木材。

根據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對盜伐林木罪數額認定標準,該案的涉案人無被砍伐樹木的所有權,性質應當定性為盜伐,被伐林木在3立方米以上,已經達到盜伐林木數量較大標準,應當予以刑事立案。次日,青山鎮派出所教導員劉某某、鎮福利院管理人員張某某、何某某等人因涉嫌盜伐林木犯罪被執行刑事拘留措施。

擦灰式的執法

提級調查的結論,為何與區森林公安局的處理情況截然不同?盜伐為何定性為了濫伐,主要證物為何不能鎖定?調查人員揭開了鄖陽區有關執法部門履職不力的問題。

2020年6月至8月,鄖陽區森林公安分局先後四次收到關於青山鎮福利院工作人員盜伐五馬山林場林木的信訪舉報件。期間,區森林公安分局執法人員詢問了相關當事人並對采伐現場進行了查看,但未能找到被盜伐林木,未確定盜伐株數及林木方量,也未能鎖定主要涉案人員,同時也未采取進一步調查措施。調查中還發現,區森林公安局執法人員在該案調查期間,竟接受了主要涉案人之一青山鎮派出所教導員劉某某的宴請,案情在交杯換盞之間被透露。

面臨調查取證的困難和阻力,區森林公安局執法人員沒有一查到底的魄力和勇氣;面對交杯換盞的哥們義氣,少了鐵面無私的光明磊落。直至8月20日,十堰市委督查室督辦此事,區森林公安局才以濫伐林木作出行政處罰草草結案……

看似簡單的一起盜伐林木案件,其中折射出有關部門執法走過場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有關執法人員自我要求不嚴的問題。目前,涉嫌盜伐林木的3名犯罪嫌疑人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區森林公安局局長王某被予以誡勉談話處理,區森林公安分局2名執法人員正接受黨紀政務立案審查。(湖北省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王小寧)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