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到田中有井井中有魚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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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光明日報

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郴州市文物處與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郴州市蘇仙橋遺址搶救性發掘了東漢至宋元時期的11座古井,其中10號井中出土的909枚簡牘為西晉桂陽郡官方檔案文書。2009年12月,《湖南郴州蘇仙橋遺址發掘簡報》(《湖南考古輯刊》第8集)公布了部分簡牘的圖版、編號和釋文。在這批公布的郴州晉簡中,簡1-53、2-387、1-30、1-20、1-32可綴合為一份完整的“縣領水田”田租征收文書,為進一步認識西晉統一後的南方新占地政策、魏晉田租制度,提供了彌足珍貴的資料。本文試作一些解析。

“縣領水田”的官田性質

郴州晉簡公布後,孔祥軍在《西晉上計簿書復原與相關歷史研究——以湖南省郴州蘇仙橋出土晉簡為中心》(《中華歷史與傳統文化研究論叢》第4輯)中首次對該文書進行綴合,茲轉錄如下:

縣領水田八百一十八頃一畝六十步(1-53)

今年應田租者八百四頃五十六畝六十步定入租谷三萬二(2-387)

千一百八十二斛五鬥依丁亥詔書稻穬一斛(1-30)

入米四鬥五升合為米一萬四千四百八十二斛(1-20)

一鬥二升五合別收責輸付耒陽氐閣(1-32)

孔祥軍的準確綴合,使之成為一份完整的西晉郡縣田租上計文書,功不可沒。但他將“縣領水田”默認為民田的做法,卻不無偏頗。中國古代除了私有民田,還存在著大量國有土地亦即官田租佃的情況。這兩種土地的稅收均可稱為“租”。因此,要正確理解文書中的各類信息,首先應判明“縣領水田”的性質。

據郴州晉簡1-64,桂陽郡土地總面積為“領堤封水陸田十七萬一千三百五十七頃五十畝”。又簡2-174載:“十四萬四千廿頃六十五畝不任墾。”簡2-403載:“其五千九百七十九頃卅五畝任墾。”可知該郡“不任墾”田地的總面積為14402065畝,“任墾”田地的總面積為597935畝。眾所周知,漢代提封田均分為不可墾田、可墾不墾田和墾田三類。桂陽郡提封田中的“不任墾”田即其不可墾田,當無疑義。關鍵是“任墾”田該如何理解。考慮到“任”通“可”,且“不任墾”“任墾”詞型對仗,我們傾向於“任墾”田即漢代的可墾不墾田,只不過略寫了“不墾”二字。至於墾田的面積,已公布晉簡中暫無記載,但可用排除法算出為2135750畝。

需要註意的是,郴州晉簡2-60載桂陽郡戶口數為:“領戶九千七百五十六,口三萬二千二百四”。若用2135750畝墾田數除以戶數,則平均每戶有田約219畝,似乎過多。不過,正如唐長孺在《三至六世紀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一書中所言,漢末孫吳以來,伴隨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豪強地主大量藏匿勞動人口,以至於“僮仆成軍,閉門為市”。降至西晉,這種狀況依然持續。如果將大量編戶外勞動力考慮在內,該數據也不難理解。實際上,如果用簡2-60中的口數除以戶數,則當時桂陽郡平均每戶僅3.3人,同樣很不正常。其主要原因,應該也在於豪強隱匿勞動力所造成的戶口數據失真。另一方面,秦漢魏晉時期還有著數量頗多的休耕田地,通常要占到耕地的一半以上。在農業生產相對粗放的南方腹地,休耕田地的比例甚至會更高。以此推算,則桂陽郡每戶墾田為100畝左右。盡管其墾田數仍然較多,但考慮到當時的人口隱匿,這大體上也可以說通。

根據上述論證,則“八百一十八頃一畝六十步”,即81801.25畝的“縣領水田”約為全郡2135750畝墾田面積的3.8%。即便退一步講,以597935畝“任墾”田作為全郡墾田的總面積,“縣領水田”占比也僅為13.7%。如果將“縣領水田”視為民戶水田的總和,或視為官、民水田的總和,3.8%(或13.7%)的墾田占比都非常之少。隨著魏晉之際屯田制的逐漸廢除,民田為主,官田為輔,成為當時土地占有形態的主流。基於這些事實,再考慮到“縣領”的限定語義,將這些水田理解為官田,即桂陽郡各縣管理並出租的國有水田,應該更為恰當。

官田經營與西晉的新占地政策

雖然“縣領水田”在全郡墾田總面積中占比不高,但就絕對面積而言,8萬多畝也不能說少。按西晉桂陽郡下轄6縣算,每縣平均約有13410畝。至於具體租額,如上引史料所見,征收田租的“縣領水田”共計80456.25畝。所收稻谷32182.5斛(石),恰好為每畝田租4鬥。那麼,8萬多畝的“縣領水田”究竟從何而來?其每畝4鬥租額在官田租佃中屬於何種水平?反映西晉統一後在南方新占地有哪些政策導向?這些問題值得深究。

出土於長沙地區的走馬樓吳簡表明,西晉之前的三國時期,孫吳政權曾在同屬荊湘地域、與桂陽郡相鄰近的長沙郡實行過大規模的官田租佃。尤其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能夠看到大量“二年常限”田的收租記錄。對於“二年常限”田的理解,學界雖眾說紛紜,但多數認為“限田”應屬於官田租佃。郴州晉簡1-43載:“出限外水陸田五百八頃三畝不應收租。”又1-49載:“八十頃新[~符號~]限外田。”其中“限外”兩字值得重視。存在“限外”田,也就對應存在著“限田”。另據《湖南郴州蘇仙橋J4三國吳簡》(《出土文獻研究》第7輯)披露,井中發現了“諸□佃民”(14)“□逐亡叛不得佃種”(19)等殘簡,說明孫吳時期的桂陽郡也有官田出租經營的情況。可見西晉統一後,桂陽郡原有孫吳官田很可能被保留下來,由官方繼續租佃經營。這應當是8萬多畝“縣領水田”的由來。

對荊湘地區在孫吳統治時期的官田畝租額,上文提及的走馬樓吳簡有大量記載。據蔣福亞《走馬樓吳簡經濟文書研究》統計,孫吳嘉禾四年(235年)、五年,平民的“二年常限”田一般每畝需交納稻米1石2鬥,以“縣領水田”田租征收文書所載45%的脫谷率計,合稻谷2石6鬥;以平均50%的脫谷率計,也要合稻谷2石4鬥。除此之外,每畝還需交納2尺布、70或80錢。而郴州晉簡中的“縣領水田”,平均每畝的租額只有稻谷4鬥。民眾的負擔遠遠低於走馬樓吳簡中孫吳官田的一般畝租額。

從產量來看,長沙國(郡)是東漢至魏晉時期長江中遊地區稻作最發達的區域,有“江表唯長沙有好米”的說法,平均畝產量要比桂陽郡高。這多少可以作為孫吳官田租額高的一個理由,但主要原因還在於:孫吳時期有應對戰爭的迫切需要,對大多數民眾實行了高田租政策。另如於振波《走馬樓吳簡所見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6期)和孟彥弘《〈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民屯形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2集)所說,孫吳“二年常限”田帶有強制性,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官田租佃。而西晉統一後,通過“罷州郡兵”讓國家走出戰時體制,需要征發的軍糧數也大大減少了。且為了安撫吳、蜀故地,還出臺了針對“邊郡”的一系列經濟優惠政策,如戶調征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晉書·食貨誌》)。西晉桂陽郡“縣領水田”的租額遠低於孫吳長沙郡的官田租額,正可置於以上背景來理解。

由此看來,西晉政權在南方新占地的政策,實際可分為兩個導向層面。其一是合理繼承孫吳舊制,比如延續了大量經營官田的地方經濟傳統;其二是切實減輕百姓負擔,比如制定較為惠民的官田租額。這一方面減輕了新占區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夠獲得多數孫吳舊民的支持。而通過這一地方性微觀史料的勾勒,《晉書·武帝紀》所載西晉統一後“其牧守下皆因吳所置,除其苛政,示之簡易,吳人大悅”的宏大敘事,也就有了更為生動而具象的歷史內涵。

當然,郴州晉簡的學術價值遠不止此。如果立足於魏晉田租制度研究的學術背景,上文所記“縣領水田”每畝4鬥的租額,同樣引人註目。

“畝收四鬥”與相關爭議

關於曹魏、西晉時期田租的征收數額,以往僅有兩條直接史料。一是《三國誌·武帝紀》裴松之註:“其收田租畝四升。”二是《初學記·寶器部》引《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圍繞這兩條史料,國內外學界長期存在兩種爭議。一種主張其文本無誤,在曹魏時期,國家向民田征收的田租定額為每畝4升,西晉時期50畝4斛(石),合每畝8升;另一種主張在古代文獻中“升”“鬥”“斛”字經常訛誤,裴註之“升”當訛“鬥”為“升”,《晉故事》之“斛”當誤“斛”為“鬥”,在“五十畝”後原先也應有重文,實為“夫五十畝,畝收租四鬥”,則曹魏與西晉時期,國家向民田征收的田租定額皆每畝4鬥。此即魏晉田租研究中的“升鬥之辯”。

由於史料匱乏,“升鬥之辯”至今未有定讞。郴州晉簡中的這份田租征收文書,便顯示出獨特價值。“縣領水田”的田租每畝恰為4鬥,看似有力支持了“畝收四鬥”說,最初綴合文書的孔祥軍亦持此說。但值得註意的是,郴州晉簡中的田租來自於稻作水田,而《晉故事》作為西晉國家的條令,當與華北旱作農業的關系更為緊密。旱田、水田的作物不同,產量亦有差別,不能因為數值吻合,就將二者簡單予以等同。更重要的是,如前所述,“縣領水田”的性質並非民田,實際應是官田,而租佃官田的租額通常要明顯高於民田。因此,這份收租記錄反而很可能是西晉民田“畝收四鬥”說的一個反證。

令人困惑的是,目前公布的郴州晉簡中還有一個數據:“十萬六千五百六十八斛七鬥一升五合三撮”(2-406)。如果把它視為桂陽郡某年的田租總額,除以本文推算的2135750畝墾田面積,按征收稻谷或稻米算,約為每畝4.98升或1.11鬥。而如果除以597935畝“任墾”田的面積,則約為每畝1.78鬥或3.96鬥。上述兩組數據,前一個接近於“畝收四升”,後一個約等於“畝收四鬥”。從休耕和各種減免來看,若按實際收租墾田占總墾田2135750畝不到一半或超過一半算,似以每畝平均收谷一鬥左右為是。僅就災害減免而言,據阿部幸信、伊藤敏雄《嘉禾吏民田家莂數值一覽(I)》統計,所載孫吳嘉禾四年、五年長沙郡臨湘國的墾田受災率便分別高達77.11%與44.16%。西晉桂陽郡亦屬於災害頻繁的荊湘地區,按秦漢魏晉一以貫之的“荒政”做法,受災田地的租額均應予以減免。如太康三年(282年)十二月,武帝“詔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晉書·武帝紀》)。

不過,由於前後文不明,這份數據究竟是不是田租、與已公布各類田地面積是否屬於同一財政年、計量單位是稻谷抑或稻米,尚不得而知。但以上討論,至少揭示了郴州晉簡在魏晉田租制研究中蘊含的重要價值與豐富可能。我們也期待郴州晉簡盡早全面公布,這或許能為徹底解決“升鬥之辯”問題提供關鍵性史料。

(作者:陸帥 晉文,分別系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講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