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打死一條惡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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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夫養了一條由比特犬和本地的中華田園犬雜交生下的二代比特犬,張亞夫從小將這條犬養大,狗與主人一家人感情很好。這條狗額頭大,腦袋略圓,眼睛分得很開。狗鼻子顯得很大,鼻孔卻分得很開。狗的下顎發達,嘴巴寬而深。這條狗背部肌肉發達,顯得很有力量。這條狗只與主人一家人親,對待生人或者看到其它狗類,就呼嘯著要衝上前去。由於狗太兇,張亞夫溜狗非常註意,會把繩子牢牢拴在手腕上。

星期六的上午,張亞夫到江邊溜狗。此時秋高氣爽,江邊有很多人散步,有一位中年人正在江邊的空地上打拳,周圍有不少人觀看。他不時衝拳踢腿,騰空跳躍,打得呼呼生風。旁邊地上還有一桿拴著紅纓的長槍和一把單刀,看樣子他的武術功夫很高。

張亞夫也會點武術,他見中年人打拳姿勢很好看,便站在那裏觀瞧。不知不覺,手裏的繩子松開了。誰知,這只狗“呼”地一下衝向打拳人,它張著大口,嗚嗚叫著,一縱身向打拳人撲去。打拳人一見有惡狗撲來,迅速側身躲過,他飛快踢出一腳,正踢在惡狗的後胯上。惡狗被踢得在地上翻滾了一個跟頭,“嗷”地一聲,跳起來繼續向打拳人撲去。

張亞夫嚇壞了,急忙向狗追去,大聲喊道:“老虎,回來!”

這只狗不知犯了什麼邪,今天不聽主人的指揮了。它一次又一次地向打拳人撲去,有幾次咬到了打拳人的褲子,把他的褲子撕破了。打拳人一看不好,一步竄到器械旁邊,拾起長槍,抖了一個槍花,大喝一聲:“畜牲,你給我趴下!”

惡狗圓瞪雙眼,狂吠一聲,張開大口又撲向打拳人。打拳人前腿一弓,後腿蹬地緊繃,雙手猛一較勁,將長槍向前一送,“噗”地一聲,紮進狗的肚子裏。他雙臂一用力,將惡狗挑在一旁。

惡狗“嗷”地慘叫一聲,倒在地上,鮮血流了一地,眼看出的氣多,進的氣少,如果不趕緊送進醫院,這狗命肯定不保。

張亞夫一看自己的狗在血泊裏掙紮,打拳人正蹲下身子查看狗的傷情,可把他氣壞了。他看到打拳人的單刀正放在地上,一把拾起來衝到打拳人的身後,舉刀就砍。打拳人發現有人用刀砍自己時已經晚了,他急忙轉身用胳膊攔擋劈下來的單刀,只聽一聲脆響,打拳人的胳膊立刻垂了下來,顯然是骨折了。

打拳人忍痛起身,一腳把張亞夫踢倒在地。然後用另一只手掏出電話報警。不大一會兒,警車趕到現場,把打拳人送到醫院,然後把張亞夫帶到派出所。

張亞夫砍人用的是打拳人劉鋼練習武術的單刀,這種刀沒有開刃,未能造成其他傷害,只將劉鋼的胳膊砍成骨折。醫生將他的骨頭復位後用夾板固定,告訴他至少需要將養三個月。

經法醫鑒定,劉剛構成輕傷一級,張亞夫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張亞夫被刑事拘留、查清事實之後,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審判,劉剛以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身份參加了庭審。在法院的審判庭上,張亞夫針對檢察院起訴自己故意傷害他人構成犯罪一案,對自己砍傷劉剛的事實認可,卻自我辯護道:“我砍傷了劉剛是事實,但我不構成傷害罪。我是在自己的狗被劉剛紮傷可能死亡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我的狗的生命而采取的正當防衛措施,我沒有犯罪的故意。”

公訴人反駁道:“被告張亞夫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狗是兇猛動物,按照城市養犬規定應該拴養。張亞夫放棄拴狗繩,導致狗撲咬劉剛,應該負有對猛犬的管護不善責任。劉剛在自己人身遭到猛犬攻擊的情況下,被迫用武術器械制止狗對人的傷害,屬於民事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他雖然用武術器械紮死了狗,造成了張亞夫的財產損失,但並不違法,也不侵權,被告張亞夫辯護的‘正當防衛’理由不成立。”

劉剛委托的律師發言道:“被告張亞夫的‘正當防衛’理由是錯誤的。狗對被告來講,只能屬於一種動物類財產,並不享有與人同等的生命權、健康權。在任何時候,人的生命健康權都高於財產權,對動物類財產來講,人的生命健康權更需要保護。劉剛受到狗的攻擊時,狗已經威脅到了自己的生命健康。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不受猛犬的侵害,劉剛有權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對狗進行反擊,制止狗繼續傷人。劉剛即使造成狗的傷亡,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張亞夫以制止劉剛的緊急避險手段,保護攻擊人的惡狗,對劉剛故意造成了傷害後果,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並對劉剛合理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劉剛在沒有妨礙張亞夫的狗的情況下,遭到張亞夫的狗的攻擊,致使劉剛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威脅。劉剛用武術器械把張亞夫的狗當場打死,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即劉剛打死狗的行為對張亞夫的人身健康權利沒有任何威脅,被告張亞夫抗辯的‘正當防衛’理由不成立。

張亞夫在看到自己的狗被打死後,出於替狗報仇的目的和制止劉剛緊急避險的行為,實際上是保護正在攻擊人的狗的獸行,這種做法是違法行為。張亞夫明知使用武術器械攻擊劉剛可能會造成他的身體傷害後果,卻積極主動地追求這種後果的發生,是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由於張亞夫造成了劉剛的身體傷害後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張亞夫犯罪後,拒絕認罪,應該從重處罰。”

最後,法院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處張亞夫有期徒刑一年。同時附帶民事判決張亞夫賠償劉鋼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8500元。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以此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因此,法院認定劉剛是緊急避險,不支持張亞夫的抗辯理由是正確的。

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劉剛為了制止狗傷人,不屬於不法侵害行為,而屬於正當的緊急避險行為。張亞夫因為劉剛紮死正在攻擊人的狗而故意傷害劉剛,不屬於正當防衛,而屬於故意傷害他人。法院以傷害罪對其判刑是正確的。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犯罪。法律一般按實際傷害結果的輕重對犯罪行為人定罪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張亞夫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是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