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打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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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樁離婚官司的判決書,成了輿論的風暴眼。

江蘇寶應縣潘某起訴丈夫徐某要求離婚,兩人於2009年結婚,婚後育有二子。讓人大跌眼鏡的是,2014年,徐某因對潘某母親實施強奸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但在這份離婚判決書中,法院卻認為雙方感情並未破裂,男方騷擾、毆打女方等主張證據不足,遂駁回女方的離婚訴訟請求。

事情在引發輿論關註之後,法院也向澎湃新聞作出了回應:“這個案子(沒有判離)因為涉及到撫養、財產等糾紛,矛盾太大”,後來原告多次起訴,最後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訴,“雙方已經離掉了”。

雖然最終雙方還是離婚了,但是男方強奸丈母娘未遂,做出嚴重違背人倫、傷害夫妻情感的事,之前女方多次起訴離婚時,仍然沒有被判離,這非常讓人遺憾。這樣的判決體現的不是法律對於家庭的維系,而是用已經腐爛了的韁繩將夫妻兩人強行捆在了一起。

事實上,一些法院對離婚訴訟的“從嚴掌握”,已經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成為輿論場裏面“恐婚情緒”的催化劑。

之前,湖南女子寧順花5年4次起訴離婚,其丈夫因為賭博、家暴、對妻子實施死亡威脅,被6次拘留,法官仍堅持“無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直到最近,才二審判決離婚,但是,寧順花仍被要求返還彩禮錢。

雖然在具體個案中,法官是根據雙方的舉證做的判決,一些司法細節也未必像公眾腦補的那樣,但是一些極端個案,給普通人的觀感就是:“結婚成了監獄”,一旦結婚離婚就非常困難,哪怕對方存在嚴重的家庭暴力、賭博惡習,甚至丈夫已對女方母親做出這樣禽獸不如的行為,仍然沒有被法院認為達到了“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定離婚標準。

“婚姻自由”是我國一以貫之的民事法律政策,“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夫妻感情破裂就應該離婚,就應該解除這種人身關系。法院判決應該從“婚姻自由”這個憲法性權利出發,不能“倒果為因”,以財產分割有糾紛作為不能離婚的條件。

另外,在司法系統內部考核方面,也要為法官撐腰,讓他們敢於依法判決,兌現“婚姻自由”,防止“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舊思想回潮。

雖然,我國的《民法典》引進了“離婚冷靜期制度”,但是它本身不適用於訴訟離婚,而且“離婚冷靜期”本身並不是不讓離婚,而是給那些“閃離”的夫妻一個冷靜的機會。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婚姻的本質是愛的結合,如果情感破裂,婚姻也應該告終。如果一味地擡高離婚的門檻,那麼帶來的不是家庭關系的穩固,而是更多人對於結婚本身的顧慮。

責任編輯: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