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到院子裏開墾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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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晏然

明清時期,南京城的西面有一座大觀,名喚靈應觀。靈應觀依山而建,與湖泊烏龍潭俯仰相望,是士民皆知的景觀。這座大觀在明清的崛起與衰落也與烏龍潭密切相關,對烏龍潭利益的爭奪,將南京特殊的政治和宗教環境中道教宮觀公產運作的復雜狀況呈現於紙面。

烏龍潭原屬明代南京最大的官方道觀朝天宮,正統年間靈應觀正式建立後,發展為朝天宮下院,與靈應觀距離甚近的烏龍潭就此轉移。嘉靖年間開始,地方豪宦占據烏龍潭並反復轉佃,靈應觀道士追奪無門,不惜與紳宦對簿公堂。這種爭奪在萬歷年間達到高潮,萬歷三十五年(1607) 南京靈應觀道士劉守貞等狀告豪宦抄劫賜產,霸占宮觀所屬湖泊烏龍潭,禮部會同南京各部協同審理,最終以靈應觀道士的勝利告終。

爭產案塵埃落定之後,對烏龍潭的文化觀念之爭又起。靈應觀道士晚明以來對山林潭池過度開發,導致了生態惡化的城市微觀環境問題,地方文士利用代表放生觀念的佛教壓制道士對烏龍潭的經營。在此過程中,經濟糾葛的背後隱藏著明清道教宮觀管理制度、禮部官員的宮觀管理思路、宮觀經濟發展方式和地方社會關系、微觀環境變遷等諸多議題,為明清道觀經濟史研究提供了一豐富的個案。

1898年南京地圖中的靈應寺

下院與私庵: 靈應觀“賜產”的取得

南京靈應觀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宋代,但實際上其建築和神靈系統誕生於對新創寺觀控制嚴格的正統年間。從洪武年間開始,對新創寺觀即有明文限制。洪武三十五年(1402) 曾下令禮部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若漢晉唐宋金元及本朝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並,其新創者悉歸並如舊。”從制度上杜絕了洪武十五年後新創寺觀的可能性。但是,通過利用古廟的地基和獲得皇家敕賜,佛道廟宇新建其實並未停止。在靈應觀建立的正統年間,對私創廟宇的禁令又有重申。正統六年(1441) ,明令“遵洪武舊例,再出榜各處禁約,違者依例罪之不恕。新創寺觀,曾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創建”。正從反面證明了明初私創寺觀的風氣之盛。

萬歷年間南京禮部祠祭司郎中葛寅亮編纂的道教宮觀誌《金陵玄觀誌》曾詳細記載了靈應觀的建立過程。葛寅亮顯然對洪武以來私創寺觀的禁令知之甚深,在“石城山靈應觀”一卷中首先追溯了靈應觀其地明代以前的建築名稱,所謂“宋建,名隆恩祠”,此一記載未見於其他史料。且隆恩祠與新建靈應觀年代間隔既久,王靈官“隆恩真君”之名又非宋時所有,恐是對所立寺觀需有舊史所載這一要求的貼合。除此之外,《金陵玄觀誌》對靈應觀賜額一事亦特加記錄:“國朝正統間,住持俞用謙奏,賜今額。”再次肯定了靈應觀創立的正當性。葛寅亮根據“古跡、賜額”兩點,將靈應觀列為中觀,下轄小廟四座,成為緊隨南京最重要的宮觀冶城山朝天宮而列的道觀。

《金陵玄觀誌》(北京大學圖書館藏)

靈應觀建立所恃除了上述對古跡的追認,更是其與內官、高道與皇權相依附的結果。南禮部左侍郎陳璉在正統三年所作的《靈應觀碑略》記錄了靈應觀的肇始:“宣德七年春,守備羅公於山之東建王靈官祠。”此處所稱守備羅公為宣德元年(1426)至正統十三年(1448) 任南京守備太監的羅智。宣德七年(1432) ,羅智曾受命護送高道劉淵然由北京返回南京朝天宮西山道院休養,此一經歷使其對官方道教信仰頗有感情。王靈官信仰地位的擡升同樣得益於皇家的支持。永樂至宣德年間周思得教派的發展使得王元帥信仰在宣德初年達到高峰。宣德五年(1430)《禦制大德觀碑》中稱:“時高士周思得,以赤心忠良王元帥之法顯於京師。……暨朕嗣位,靈應愈彰……”,羅智陪侍劉淵然同年,便在南京石城山修建道觀王靈官祠,以陪護高道的守備之姿,將北京皇家宮觀大德觀的神靈信仰拓展到南京。可見靈應觀的靈官非繼承宋代舊俗,而全為明初新興的皇家道教信仰與內官迅捷的政治操作結合所致。

擁有王靈官祠、玉皇閣等建築的靈應觀,基址約二十畝,已經初具道觀的規模。正統三年,主祠事的道士俞用謙“以未有額名,乃赴行在奏請,賜為靈應觀”。赴京乞額是明初新立宮觀的捷徑。俞用謙乞賜的理由很可能是祈雨有成,成書於天啟年間的《南京都察院誌》載:“靈應觀,在烏龍潭山上,山下有潭,古雲石城洞,又雲洞天之南門是也。京民亢旱,虔禱於神,甘雨隨至,耿公奏賜靈應為名,陳墟撰碑。”都察院誌對賜額過程的記載雖多有錯漏,但其保留的祈雨與賜額之間關系的記載與陳璉《靈應觀碑略》、葛寅亮《金陵玄觀誌》中的頗為相似——“因祈雨有驗,故以靈應名”。

以祈雨為理由,靈應觀賜額成功來源於兩股勢力的輔助:朝天宮劉淵然道派與南京內守備衙門。靈應觀住持俞用謙“原系朝天宮道士”,明代靈應觀“眾道,俱出該宮法派”。朝天宮在南京道觀中地位尊崇,是葛寅亮《金陵玄觀誌》中僅有的兩所大觀之一,同時也是明初全國道教管理機構道錄司所在。劉淵然能在明初最為重要的官方道觀中占有一席之地,足以證明其政治影響力。劉淵然逝後,他在南京的弟子依然在朝天宮中享有獨立的地位。參與靈應觀建設的右至靈胡文奎、左玄義李明善,均是劉淵然再傳弟子。俞用謙是否是劉淵然再傳弟子不得而知,但其朝天宮道士出身的身份在《靈應觀執業烏龍潭帖文》中被反復強調,無疑證實了明初朝天宮道眾對靈應觀的強大影響力,朝天宮與靈應觀通過選派住持實際上形成了類似上下院的關系,這在此後靈應觀寺產的處理上也有所體現。

《名人十二肖像冊》之葛寅亮(南京博物館藏)

南京內守備衙門對靈應觀賜產的影響更為深遠。守備官在永樂二十二年(1424)設置,主要掌管節制南京諸衛所及南京留守、防護事務。後以勛臣為外守備,以宦官為內守備,宣德十年(1435)再設參贊機務一人,後通常以南京兵部尚書兼任。對南京祠廟的維護本是守備職守範圍,同時內守備超越品級的政治地位使得其宗教信仰對宮觀建設影響頗深,明初南京道觀的增修多有內守備意誌的滲透。誌書對靈應觀的記載雖未明言由內監主導,但以羅智在正統年間的任職時間推算,王靈官祠及其後靈應觀的建設應均有羅智的助力。乾隆十年(1715) 所立《重修顏魯公放生池庵碑記》便直言“正統中,閹人立靈應觀於山上”。可知靈應觀最終成為國家認可的道教宮觀與中官關系密切,並為羅智的宗教經歷服務。《靈應觀碑略》記錄羅智祈雨之狀:“公立壇禱神,甘雨隨至,乃有大秋。”羅智親自登壇作法,儼然一老於科儀的道士。由羅智主持觀中儀式,甚至可以推測靈應觀一度是作為羅智的私庵而立,並在羅智陪侍劉淵然的朝天宮中選道士護持。

靈應觀雖有賜額,但公產未見分明。烏龍潭隨觀為產,距離相近是不能忽視的因素。萬歷《應天府誌》載: “靈應觀,在烏龍潭側。”南明兵部尚書喬宇在《遊清涼山記略》中寫道:“徑南折有靈應觀,臨烏龍潭,面城負山。”但距離相近並不是烏龍潭隨觀轉移的充分條件。葛寅亮在《金陵梵剎誌》“石頭山清涼寺”一卷中也提到,佛寺清涼寺周邊山水包括烏龍潭。烏龍潭得以隨觀,主要可能還是因為靈應觀作為朝天宮下院,轉占了朝天宮的賜產。葛寅亮所輯《金陵玄觀誌》中“朝天宮公產”條標明:“烏龍潭,潭約一百余畝。”與靈應觀所據烏龍潭面積相當,應為同一水域。朝天宮不僅通過對地方道觀住持的指派得以擴展和轉授對地方道教的控制權,宣德年間羅智隨劉淵然在朝天宮的駐紮更深化了朝天宮與內守備衙門之間的聯系。朝天宮內為劉淵然敕建居所“西山道院”,正是劉淵然與羅智南來棲居之所。中官與道士身份的融合進一步為靈應觀的壯大提供了精神支持,而將所居朝天宮的資產轉予與朝天宮有著千絲萬縷聯系、又極盡地理優勢的靈應觀,似乎是完善靈應觀資產的最好選擇。

當烏龍潭與靈應觀的所屬關系確立之後,對這一關系的解釋也逐漸變得異常堅定。在給靈應觀執業烏龍潭帖文中有言:“據此看得,靈應觀原以烏龍潭得名,潭隨觀業,所遵者敕賜,所據者禮部劄付、碑文。”實際上,烏龍潭隨靈應觀既非敕賜,得名之事在《靈應觀碑略》中也並未明言。但事實既成,靈應觀與烏龍潭之間的聯系在晚明逐漸加強,甚至出現了靈應觀專為烏龍潭而設的記錄。《南京都察院誌》載:“烏龍潭,古跡,春秋太常寺遣官致祭,古雲有烏龍神藏內,設祠靈應觀香火。”《南京都察院誌》的記錄雖有不確,卻隱晦地反映了靈應觀與烏龍潭之間不可分割的關系。《金陵玄觀誌》也將位於烏龍潭東岸的靈應觀基址延伸到烏龍潭西岸,所據為正統三年住持俞用謙奏請禮部給劄刻碑,顯有將烏龍潭包入靈應觀基址的企圖。

清末朝天宮影像。圖片來源:《金陵勝觀》(1910年出版)

道宦之爭: 烏龍潭產權爭奪的誘發

作為城西最重要的水域,烏龍潭的利益無疑是豐厚的,對潭產的覬覦也隨之而來。烏龍潭爭端始於嘉靖年間,“嘉靖三十三年,有朱鄉宦將潭報納內廠,每歲租銀三十兩,遂行占據”。比葛寅亮稍早的何良傅在擔任南京祠祭司郎中期間,就曾指出嘉靖中後期南京寺產管理的混亂局面:“南京寺觀俱有高皇帝賜田及蘆洲,其利甚夥,諸功臣之家皆朵頤於此,近年法禁漸弛,諸僧道之以侵奪賜田為訟者,日有數端。”可征其時南京城內的勢要之家侵占寺產的行為時有發生,尤以居於南都的功臣子弟為代表。朱鄉宦此舉改變了烏龍潭的所屬,將原屬靈應觀的寺產轉為內廠所有,而低價佃與朱氏,兩相獲利。嘉靖距正統建觀時隔久遠,道士對潭產護持之力積弱,道士與鄉宦之間的爭執一時未決。

嘉靖到萬歷年間,烏龍潭又兩次被轉佃。一次是在隆慶年間,轉佃與在官洪文宋,以三十兩佃入,一百二十兩佃出,一年即可獲利九十兩。另一次是在萬歷十年(1582),洪文宋又轉佃與劉誠意府不在官家人劉文勛,此番轉佃,卻是高價佃入,低價佃出。不僅如此,轉佃為實契虛銀,直至靈應觀住持劉道成上稟的萬歷三十三年(1605),欠票猶在。排除市場的原因,應與劉誠意在南都的勢力有關。此劉誠意為劉世延,誠意伯劉基十一世孫,嘉靖二十八年(1549)二月襲爵。嘉靖三十九年(1560)二月,劉世延在南京衛卒亂殺督儲侍郎黃懋官事中稍定局勢,以此自恃。萬歷年間,劉世延因稔惡不悛,數被罰祿革職、發回原籍,但恃免死券文,“抗違嚴旨,盤據南京,挾官騙民,恣肆愈甚”,“敢倡妖逆,大恣貪橫,魚肉都城,草菅民命。”李雲鵠《參劾兩勛裔疏》中詳細描述了以劉世延為代表的南京勛裔的恣肆之態,並認為此風因世延而起:“(劉世延) 今且久住南京,岀門八轎,前呼後擁,如見任然。又復招集亡命,以妒產細,故攜銅錘,打毀梅世潤之門,夤夜圍鬥,勢同劫殺,且事無大小,擅出牌票,拘嚇平民,人情日益洶洶。夫世延以前惡狀,諸臣備言之,臣無庸再言,即世延近日惡狀,臣亦難以枚舉。惟是世延以屢旨禁籍之罪人,敢公然抗違不去,堂堂天朝,有此臣子乎?”靈應觀道士上稟烏龍潭被豪勢侵占的第二年,劉世延即下獄論死,至萬歷三十七年(1609)瘐斃。

萬歷三十三年,南京禮部清查寺觀賜產。靈應觀道士劉守貞、曹道洪、住持劉道成等將勢要之家相繼占佃烏龍潭事稟告禮部祠祭司,因“南京壇廟一應事務,俱隸內外守備等官節制”,祠祭司不敢專斷,事報內守備廳。且內廠原有河泊納錢之資,《南京都察院誌》“西城職掌”條列:“河泊所征收漁網戶應納錢赴內廠交納,銷算即在內廠”,烏龍潭所得租銀課稅為守備衙門辦貢之用。內守備派出中兵馬司至靈應觀勘察,根據留存碑文等判定:烏龍潭應歸還靈應觀,歲納租銀三十兩,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 朱鄉宦報納內廠之價,所得余銀供焚修之用。本案到此本應告一段落,靈應觀獲歸正統年間已實際歸於名下的烏龍潭,守備衙門歲得辦貢之資如舊,巡視察院對此結果亦表示支持。靈應觀道士劉守貞等有禮部祠祭司與守備衙門的支持,開始準備修整烏龍潭,置辦魚苗,繳納租銀等,但因資金缺乏,均是借資而為。

然而烏龍潭案到此並未終結。萬歷三十四年(1606)二月,劉世延收監已久,將議定罪名。同年三月間,烏龍潭歸屬案突又生變。有潘祿、潘福兄弟稟中城與內守備衙門,稱萬歷二十六年(1598),劉誠意家人劉文勛將烏龍潭轉佃與祿,得佃價銀一百兩。此過程中,劉家實得銀一百兩,而潘家已出佃價,不能繼續承租烏龍潭,望能討回。禮部祠祭司議後,望靈應觀道士能夠代為償還潘祿佃價一百兩。但靈應觀道士辦課、修潭尚有不足,難以籌措資金,此案一時陷入僵局。年末,潘祿等實際上仍占有烏龍潭,並且到守備衙門要求加租繼續持有烏龍潭的使用權。其中亦有在地官員姜承恩從旁協助,幫同謀佃。地方勢要家族與在地官員之間的合作使得靈應觀道士再次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

潘氏族人能霸占烏龍潭不僅有官員的護持,還與其背後所恃的另一地方勛貴家族有關。萬歷三十五年(1607) 三月十三日,潘祿、潘福忽糾集兩百多人來到烏龍潭邊,將靈應觀所有的兩艘漁船、兩間瓦屋頂部打毀,甚而掘開塘口,有淹沒寺田之嫌。同時謊稱襄府差來軍校拿捉道士,劉守貞等靈應觀道士驚慌逃散。此處提及的襄府為襄城伯府,李承功萬歷十年襲爵,為襄城伯李隆第九代孫。萬歷二十九年(1601),襄城伯李承功以南京右軍都督府掌府事,提督操江兼管巡江,故潘氏兄弟謊稱“襄府差來軍校”,靈應觀道士深信不疑,可想禁衛軍丁此時已淪為豪宦的私產。襄府在萬歷年間對南京佛寺賜田的侵占頗見於史載,由此案可以窺見其於佛道寺觀賜產均有斬獲,嘉萬年間南都功臣之後謀奪寺產的情形之多端由此可見一斑。參與此案的禮部官員對襄府與潘氏之間的利益關系心知肚明,他在帖文中直言: “前襄府決淹寺田,本部講理,隨即退還,似猶知有理法。豈其黨惡逞兇一至於此,或系潘祿虛聲恐喝,未可知也。”將此次打砸的矛頭直指襄城伯,襄府與潘福本就是兒女親家,參與打砸的尚愷、吳順等人均是襄府家人。襄城伯雖未直接參與轉佃之事,其黨同潘家謀佃之心昭然若揭。

靈應觀道士經此大挫,隨即於三月十六日告官。祠祭司於三月二十六日往城東拘捕潘祿,誰知押解途中,忽衝出多人,將潘祿奪去。後來訪得為誠意伯與襄城伯府上家丁。南京城內的勢要之家恣肆之態,禮部官員亦感震驚。帖文中發問道:“甚至法司未結之案,猶敢白晝橫行,弄兵行劫,將置國家三尺於何地耶?”震驚之余,誠意伯家丁參與奪人亦令人費解。排除誠府與襄府的姻親等關系,此一事件中,誠府參與搶人很可能是由帖文中提及的“借名搪抵”造成。所謂“借名搪抵”,即誠意府冒用劉文勛與潘祿之名,而實為烏龍潭得利者,此為晚明紳宦田產爭奪的慣用手段。所以萬歷三十五年的帖文中,有“誠府縱使見在執佃,敕賜之產,亦宜追吐”的說法。烏龍潭既為誠府實佃,則派出家丁截擋便可理解。可見萬歷三十三年事發之時,表面上是靈應觀道士與豪宦潘家的爭鬥,但最大的受益者其實是以功臣子弟宦居南京的誠意伯府和襄城伯府。

負責此案的核心機構是南禮部下屬的祠祭清吏司,靈應觀所屬道錄司設於其下。審理此案的萬歷三十三年到三十五年間,葛寅亮正任職南禮部祠祭司郎中。作為主要參與此案的祠祭司官員,葛寅亮顯然頗為重視靈應觀寺產的歸屬問題,因此將篇幅冗長的禮部帖文全文照錄在自己所編《金陵玄觀誌》中。葛寅亮在任期間,對南京寺觀最為重要的管理方式就是清復賜租,在此過程中艱難不斷,與地方豪宦,特別是功臣世家子弟的鬥爭是關鍵所在。在禮部的帖文中,葛寅亮改寫了靈應觀賜產的緣由,將靈應觀下院和私庵的源頭隱藏起來,代以古跡和敕建,並以靈應觀因烏龍潭得名的借口,將烏龍潭與靈應觀緊密地聯系起來。葛寅亮在南禮部期間,涉及多起類似的寺產糾紛,因此對轉佃之事作出了細節上的規定:“每戶民間不許過三百畝,僧人不許過一百畝,以後新佃者民間亦只以百畝為率。本寺不許收受佃價,尤不許佃與仕宦、舉監、生員及外縣富戶。”明文禁止豪宦借轉佃以侵奪的行為。烏龍潭歸屬案的審理過程既是道士與豪宦的爭奪,同時也是南京禮部官員與在地紳宦的鬥爭,充分體現了萬歷年間以葛寅亮為代表的南禮部官員借清整寺產打擊豪宦的管理思想。

清末烏龍潭影像。圖片來源: [日] 杉江房造(編):《金陵勝觀》,上海虹口日本堂書店,1910年6月

止漁禁捕: 烏龍潭判決的延續

萬歷三十五年閏六月,拖延兩年的賜潭爭產案終於落下帷幕。靈應觀道士雖然收回烏龍潭,但需付潘祿萬歷二十六年轉佃劉誠意所付原佃價一百兩。祠祭司此舉實是為杜絕潘祿等人此後借機生事。但靈應觀道士顯然無力承擔,祠祭司以靈應觀道眾出自朝天宮法派為由,借用朝天宮欽賜租銀一百兩給潘祿收領,以防靈應觀道士借貸難還,終將烏龍潭賒與旁人。為了補償朝天宮出銀,靈應觀道士需每年繳納租銀十八兩給朝天宮。靈應觀始以朝天宮“下院”的身份建立,至此再次與朝天宮發生了經濟聯系。祠祭司此舉調和了涉案多方的利益,正如帖文中所稱,“區法以徇情”。

雖然葛寅亮因對南京僧道寺觀的管理引起地方人士的不滿而於萬歷三十五年引疾歸鄉,但南禮部對烏龍潭歸屬的判定至少到天啟末年仍有效力。天啟六年(1626),葛寅亮重回南京擔任南京尚寶司卿,天啟七年夏他重新刊行《金陵梵剎誌》,在序言中記錄了玄觀誌存板的情況,葛寅亮對梵剎、玄觀二誌中所列條例態度依然堅決,認為自己所撰誌書是“國乘之外史,王制之別傳”。烏龍潭與靈應觀的關系被以公產、帖文、山水、碑略等多種形式記錄在玄觀誌中,持有禮部帖文、合法占有烏龍潭的靈應觀道士也不會驟然停止對烏龍潭的經濟開發。內廠、朝天宮和靈應觀在這場南禮部主導的爭奪中成為最終獲益的三方,正與正統年間靈應觀作為中官私庵和朝天宮下院而建的身份形成了巧妙的呼應。但是作為獲利之所的烏龍潭經過長時間的開發已經無法繼續承受損耗,而萬歷年間豪宦與道士的爭奪,正是烏龍潭改變開發策略的伏筆。

潘祿等人因為抗捕毀物,事涉刑部,依法徒杖。潘祿杖一百徒三年,潘福、姜承恩各杖七十。並在潘祿名下追討修補靈應觀漁船、瓦屋銀七錢。靈應觀道士不準私自轉佃烏龍潭,且需每年交納內廠租銀三十兩。與嘉靖三十三年朱鄉宦報納內廠租銀一致,加之此前的歲給朝天宮租銀十八兩,靈應觀每歲需辦租銀四十八兩,課稅、香燈、贍眾等費不計。靈應觀道士修築烏龍潭等項尚經費難支,每年突加租銀之費只怕更難應付。且靈應觀道房只有六間,人丁不算興旺,其費力經營一百余畝的烏龍潭的目的可堪深究。

據葛寅亮對靈應觀萬歷年間公產的描述,除了烏龍潭,另有隨山菜地三十余畝,是道錄司所屬中觀中僅有的擁有公產的道觀。但是菜地的位置實際大有問題。據前案所述可知,寺田一側臨水,一側倚山,襄府決淹寺田雖系人為,但寺田的位置易被水噬也屬實情。依山一側更難種菜。根據乾隆年間對烏龍潭左近山地的描述可推知山地種菜對環潭居民的生活多有傷害:“放生池東面山崗,舊日止栽樹木,以取薪柴果利。邇來開山種煙及菜,土松遇雨,隨流而下,填淤過半。十年之內,三遇大水,池旁居民,深受其害。現今挑浚甚難,日後應遵舊制,止栽果木,不得種煙及菜,以杜淤塞之端,如違重究不貸。”碑文中提及的“放生池”即烏龍潭,其東面山崗,即靈應觀所在“靈應山”,乾隆年間的情狀雖不能完全說明明末菜地的狀況,但可以推測山側的土田易水土流失,於栽種不利。

相較於隨山菜地,烏龍潭可能是靈應觀更有利可圖的選擇。萬歷三十三年末至三十四年初,靈應觀蒙巡視察院批準重有烏龍潭,道士劉守貞等即開始修築本潭,並置辦魚苗。與前占潭豪宦的經營方式如出一轍,靈應觀道士對烏龍潭的經濟價值心知肚明。其實養魚只是烏龍潭經營之一途,潭中種植藕等水生作物也是獲利方式。晚明人對烏龍潭荷葉連天的景象多有記載。譚元春《三遊烏龍潭記》寫道:“潭以北蓮葉未敗,方作秋香氣。”易震吉的《烏龍潭》也有“芰荷一望無窮,漁舠出沒其中”之句。文人詞句雖不能證明這些荷藕是靈應觀道士用以獲利所種,但從劉守貞等急於辦置魚苗的情態已知靈應觀道士並非將潭閑置,而是汲汲於開發獲利。而其對烏龍潭的持續開發卻為環潭環境的惡化埋下隱患。

順治以來,已有官員註意到道士對烏龍潭的過度開發。兩江總督馬鳴佩在《烏龍潭永遠放生碑記》中曾言於靈應觀黃冠:“往例一年香燈七十金,年七金也。今增至年二十金,是潭德也,潭德爾而爾傷潭之生,能爾容乎?”“放生”的意涵已被借以禁絕烏龍潭的罟釣,與此相關的對潭產的利用也在禁絕之列。與此同時,水生植物的栽種亦持續吞噬潭面,與養魚共同造成生態秩序進而是地方秩序的混亂。為應對這一問題,本地官員主導重修了祭祀顏魯公的放生庵,並置僧守之,希望借此控制道士對潭產的開發。乾隆年間巡撫陳大受的《重修顏魯公放生池庵碑刻》記錄了烏龍潭的地貌,進一步言明其因過度開發而飽受災難的緣由,可借以了解晚明以來烏龍潭開發的後果:“至國朝康熙二十二年,道士居仙極盡沈歷年禁碑,數罟入潭。時孝感熊公以相國僑居白門,率紳士言於制府於清端公,罪居仙極而逐之。……乃屬邑令謀於其邑之人,而復庵以祀魯公,又為改下壩潭課入於後湖之盈余。”“潭之旁,山嶺回互,霖麗既降,水潦下註於潭,賴其深廣以容,並潭者茍借輸課之名,而種茭植藕,使日就淤填,水至而無所歸,則浸淫四出,破屋壞垣,邇來十年之間,居民三被其患,則是害之大者。”碑文中提及的道士居仙極為靈應觀道士,陳大受所謂歷年禁碑於晚明實無作用,從南禮部給予靈應觀道士的帖文中指出的道士采辦魚苗的行為即可見。但烏龍潭的地勢確如碑文中所記,四周山丘環繞,雨水排泄無門,全著烏龍潭泄水。養魚栽藕等行為逐漸地改變了烏龍潭的生態,使其泄水能力減弱,而水面分化嚴重。陳大受的描述,正與晚明豪宦與靈應觀道士對烏龍潭的開發互相印證。

隨著放生庵建成,烏龍潭的歸屬權再次發生戲劇性變化。由於烏龍潭環境的持續惡化,從未被明代葛寅亮等南禮部官員關註過的烏龍潭“放生池”性質開始浮出水面。上述康熙初年的靈應觀道士居仙極被總督於成龍驅逐事,以捕撈池魚為近因,而更源於地方士紳對烏龍潭生態和人文環境的顧慮。居仙極的做法顯然只是繼承其前輩,但佛、道對烏龍潭的爭奪卻為致力於禁捕的士紳尋得了一個方便法門。烏龍潭即顏魯公“放生池”的論述從清初逐漸重建起來。民國剛長居士撰文總結順治以來制造“放生池”的過程:“金陵西城烏龍潭,相傳為唐顏魯公放生池。舊有放生庵,專祀魯公,且主放生之事。清初,總督馬鳴佩、王新命、於成龍,巡撫陳大受,侍郎方苞均有碑記,舊誌班班可考。”烏龍潭此前雖經歷上壩屬觀、下壩屬庵的階段,但是自靈應觀道士被逐,放生庵逐漸成為烏龍潭的新主人。在葛寅亮筆下因烏龍潭而得名的靈應觀,又被因顏魯公“放生池”而得名的放生庵所取代。

陳大受不僅為這一以佛代道的過程提供了詳細的記述,同時也從細節上規定了烏龍潭全新的管理方式。止漁禁捕這種與佛教放生觀念緊密連接的概念與碑陰對“放生池”規制細節化的羅列相表裏。除了上文提及的山地禁止種煙、菜的要求,《撫憲頒示放生池條約》還規定:“一永禁栽種蓮藕,以絕竊取爭競之端;一勸輪余銀修復舊埂,挑浚淤泥,務使深廣有容,以免池旁居民淹墊之患;一嚴禁竊取池魚,犯者以竊盜論;一嗣後冬間水竭,許近地及四鄉農民挖取淤泥糞田,如借名挖泥,偷取池魚者必治其罪;一顏公放生池庵數百年皆僧人住持,今既重修,所有池中水族必得朝夕看守,乃可防維盜竊。如有老成清修僧人欲居此庵者,仍聽。首事紳衿延請住持。”放生庵的僧人根據此碑規定,不僅擁有了烏龍潭的管理權,還從佛教文化上與放生之用的烏龍潭建立了長久的聯系。對比道士和豪宦晚明以來對潭體的破壞和爭鬥,護池禁捕的僧人顯然更符合清初士紳對烏龍潭自然和人文環境整治的需求。

從正統三年靈應觀賜額,到康熙二十二年(1682) 居仙極被逐,道教對烏龍潭的影響一直持續著。烏龍潭作為宮觀公產不斷被追尋經濟利益,從而引起道士與其他地方勢力之間的經濟糾紛,也嚴重破壞了烏龍潭的自然與人文生態。到了清初,佛教廟宇在地方士紳的支持下,與靈應觀道士展開競爭,佛教的“放生”思想改寫了烏龍潭原本的文化形象,成為士紳驅逐守潭道士的利器。烏龍潭也搖身一變成為“放生池”,開始了由佛教文化主導的歷史。靈應觀後來改名為靈應寺,並參與同光年間烏龍潭的管理。強調禁捕的“放生”雖然有佛教文化加持,但其背後卻是杜絕經濟糾紛和環境惡化的政治目的,這一跨越明清的劇變無形中保護了烏龍潭的自然和人文生態。

尾聲

通過對有限的資料的爬梳,被冠以敕建、古跡之名的靈應觀隱含的朝天宮下院和中官私庵的性質逐漸浮現。身兼高道陪侍與內守備雙重身份的中官羅智主導了靈應觀的建設,並從自己居住的朝天宮揀選道士作為靈應觀住持,這一傳統一直延續到烏龍潭案發的晚明時期。原本屬於朝天宮賜產的烏龍潭隨之轉移給靈應觀,使它成為南京道錄司所轄中觀中唯一擁有公產的宮觀。而作為公產的烏龍潭,其經濟利益將被不斷挖掘,以服務於靈應觀道士,甚至朝天宮道眾與內守備衙門的利益。

隨著朝天宮與羅智個人影響力的減弱,烏龍潭的歸屬權在晚明產生了爭議。究其緣由,是地方權勢之家與靈應觀道士都覬覦烏龍潭豐厚利潤。嘉靖年間,豪宦通過內守備衙門取得了烏龍潭的所有權,而萬歷年間以葛寅亮為代表的南禮部官員清理寺產的一系列措施,正是與南京地方世族的一次角力。雖然烏龍潭產權轉移過程並沒能直接打擊到最大的受益者誠意伯府和襄城伯府,但一定程度上也控制了豪宦對寺觀產業的侵占。重新獲得烏龍潭所有權的靈應觀道士,依然需要兼顧內廠與朝天宮的利益,對烏龍潭的經濟開發延續了明初以來的思路,致使過度開發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靈應觀因烏龍潭得利,也因烏龍潭受累。明代以來對烏龍潭的持續開發使得烏龍潭周遭的自然和人文環境急劇惡化。開墾造成的水土流失和養魚造成的多方爭利觸發了地方士紳對烏龍潭所有權的重整。康熙年間,對靈應觀道士居仙極的驅逐是重整的開端。居仙極對烏龍潭的開發僅是延續靈應觀道士明代以來的做法,但是與地方士紳止耕禁捕的思路相抵觸。與禁捕思想相聯系的佛教勢力在士紳的幫助下一舉取代了道士。烏龍潭也從原來的經濟產業,轉變為佛教隱喻。更名“放生池”的烏龍潭,與佛庵“放生庵”相配合,重新改寫了清代烏龍潭的文化脈絡。

明初道觀靈應觀對寺產烏龍潭失而復得、得而復失的經歷,生動地展現了官方、道士和士紳、權宦在地方社會的互動過程。寺觀產業雖然只是一個簡單的經濟問題,但是深入材料的細節則可見其背後錯綜復雜的政治、文化和環境因素。晚清靈應觀改為靈應寺,顯示了道觀的最終命運。烏龍潭是放生池的概念也被不斷深化,直到民國年間,尚有檢齋居士編成《金陵烏龍潭放生池古跡考》,展現了以佛教思想對抗烏龍潭商業開發的過程。葛寅亮費盡心力的烏龍潭歸屬案,放在更為長遠的時空中考察,已經超越宗教經濟的話題,成為宗教思想史和環境史關心的議題。

[本文改寫自論文《賜潭之爭:明清時期南京靈應觀公產的變遷》,論文首發於《史林》2021年第1期。文章經作者改寫後授權澎湃新聞刊登。]

責任編輯:彭珊珊

校對:張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