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夢見家人睡在木箱裏周公解夢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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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廖秀

近日,陜西省漢中市勉縣,6歲的程程(化名)失蹤半個月後,在鄰居民房頂的木箱內發現其屍體,經調查,嫌疑人疑似13歲的鄰居楊某。

3月10日晚,程程父親王康(化名)對封面新聞記者表示,兒子被楊某以哄騙手段騙到家後,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此前,兩家並不熟悉,程程和楊某也沒有接觸過,只是春節那幾天經常在楊某家附近玩耍。

對於網傳殺人動機疑為燃放鞭炮心生厭煩,王康認為“這只是一個借口”,目前,楊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3月11日,記者分別聯系到勉縣公安局、賈旗路派出所,警方稱該案還在調查,具體情況等候通報。

王康提出訴求,希望能將嫌疑人楊某按《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進行追責。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侯士朝律師稱,由於本案發生的時間是在該修正案生效前,根據我國刑法“從舊兼從輕”的適用原則,本案嫌疑人將很難被追責。

家長尋找失蹤的孩子

6歲男孩家附近失蹤15天後在鄰居木箱發現遺體

“我就離開了20分鐘,去取快遞,孩子就找不到了。”3月10日晚,王康講述孩子失蹤經過時,依然感到自責。

時間撥回春節期間。2月17日,大年初六,王康帶著程程來到同社區的姨婆家玩耍。傍晚6點,王康外出取快遞,大約20分鐘後回來,發現程程沒在,家人說孩子出門和朋友玩耍了。王康稱,那時自己沒太在意,又出門溜達了一會兒,期間,孩子姨婆帶自己的孫子去廣場玩耍。

晚上8點,王康散步回姨婆家,發現程程還沒回來,才意識到孩子失蹤了。隨後,家人來到勉縣賈旗路派出所報案,勉縣公安局接警後,立即啟動失蹤兒童查找工作機制,組織警力開始搜索。

王康稱,據監控顯示,程程在勉縣和平中路好又多超市後排民房的一個巷子裏失蹤。

王康告訴記者,平時自己在外省工作,大約1個月回家一次,孩子由他媽媽和嶽母照顧,失蹤時,孩子媽媽在外地參加培訓,自己一個人帶孩子。

事發後,王康通過網絡發布尋人啟事,漢中曙光救援隊人員幫助其在勉縣大街小巷尋找孩子。3月4日下午,警方在鄰居的民房頂木箱內發現其屍體。

3月11日中午,漢中曙光救援隊人員林先生向記者證實,搜救人員協助家屬尋找,最終由警犬嗅到味道,找到了遺體。對於該案目前進展,林先生表示警方還在調查,並不清楚情況。

遇害兒童程程

動機疑為燃鞭炮心生厭煩受害方認為“這只是一個借口”

3月8日,網傳一張照片顯示,一張A4白紙標題為《勉縣發生一起案件致1名兒童死亡》,內容介紹案發情況稱,2月17日,勉縣1名兒童程程離家後未歸。勉縣公安局接警後,立即啟動失蹤兒童查找工作機制,組織警力全力搜索。3月4日下午,在程程鄰居的民房頂發現其屍體,經調查,楊某(男,13歲)對程程春節期間多次燃放鞭炮心生厭煩,2月17日下午把程程殺害,屍體藏匿在木箱內。目前,楊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正在審查辦理。文末括號寫著“勉縣,市公安局”。

王康稱,目前家屬並沒有接到警方相關通告,還在等待調查結果。對於嫌疑人動機疑為“燃放鞭炮心生厭煩”,王康認為這只是一個借口。

“大年初一,程程跑去看楊某放過一次鞭炮。”王康回憶,“大年初四,程程中午放過鞭炮,下午我帶他出去玩了,回來後放了一會兒。初五我帶他去漢中的遊樂園玩耍,也沒有放炮。”

王康介紹,東風社區是一個開放式的社區,多是民房。楊某家離自家租住的民房有幾百米距離,和程程姨婆家較近,僅20米距離。王康稱,程程性格活潑,平時喜歡和社區的小朋友一起玩耍,但都是和比他年齡小一些的玩。此前,兩家並不熟悉,程程和楊某也沒有接觸過,只是春節幾天經常在楊某家附近玩耍。

3月11日,記者分別聯系到勉縣公安局、賈旗路派出所,證實網傳信息是否準確,警方工作人員稱該案還在調查,具體情況等候通報。

遇害兒童父母發文稱孩子身上有多處傷痕

3月8日,王康曾在微博發文,提到“兒子被楊某以哄騙手段騙到家後,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王康描述,在殯儀館家人見到了孩子遺體,後腦勺、面部鼻梁、膝蓋、右腿均有傷痕。隨後,王康刪除了該文章。

3月10日,程程母親在微博發文,“對小動物充滿愛心的你。對世界充滿的好奇的你。卻再也不能背上小書包上學了。也再也不能好好看看這個世界了。在找到你的前一天,媽媽晚上夢見了你,夢見你回來了。你說了一句,媽媽我回來了。媽媽緊緊抱著你,眼淚不停的掉......好想再抱抱你呀。媽媽愛你。”

王康對記者表示,“現在我時常在想,如果當時是被人販子拐走,那該多好,至少過幾年還有可能回來,現在再也不可能了。”

嫌疑人被警方抓獲

律師解讀本案:13歲楊某難入刑,但監護人將擔責

2020年12月26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於2021年3月1日生效。該修正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侯士朝表示,十二歲入刑要符合幾個條件:一,犯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二,結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三,主客觀方面綜合評價要求情節惡劣;四,程序上要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王康提出訴求,希望能將嫌疑人楊某按修正案規定進行追責。

侯士朝稱,雖然規定了特殊條件特殊程序進行入刑,但是由於本案發生的時間是在該修正案生效前,根據我過刑法“從舊兼從輕”的適用原則,本案嫌疑人將很難被追責。

北京知名律師周兆成表示,此案並不能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楊某仍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那麼就真的無法追究楊某的法律責任了嗎?周兆成認為並不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楊某侵犯了程程的生命權,到考慮到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二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侯士朝建議,隨著生活條件改善、互聯網信息普及,青少年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身心日趨早熟,犯罪行為呈現低齡化趨勢。家庭教育直接影響孩子早期性格人品的形成,尤為重要。“12歲入刑”後,家長們應該註意,他們將不再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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