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護車撞了周公解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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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特約評論員 金澤剛

媒體報道,2020年12月2日下午,柳先生76歲的母親外出經過一條斑馬線,被富陽第二人民醫院一輛救護車撞飛。被撞老人當時是走斑馬線過305省道,這條道是單向三車道,靠右車道上一輛農用的小型貨車停車讓行了,而一輛救護車從中車道開過來,將老人撞飛,最終老人搶救無效去世。救護車撞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經過人行道時,應減速行駛,如有行人,則應該停車讓行。但消防車、救護車等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受相關規定制約,也就是“特別通行權”。而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救護車司機在這起事故中負全責.

特別是,當事家屬柳先生說:事故車所在單位要求寫諒解書,因為得到家屬諒解,司機就不需要判刑。而院方也表示,這輛救護車在事發時確實沒有救護任務,是在維修回來的路上發生事故,院方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家屬要求醫院賠償數額超出了常規賠償額度,所以要求到第三方機構司法所交調委去調解。目前,警方已經對駕駛員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由於是救護車撞人,顯得有些特別。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救護車司機駕駛機動車撞死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老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說,這起案件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應該刑事立案,警方應該對駕駛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而不該是行政強制措施。

姑且不說家屬是否願意諒解,即使得到了賠償,予以諒解,對肇事者也只是從輕處理的理由,刑事案件不能因為受害人諒解就能夠免除刑事責任的。否則,刑罰的威懾作用(即一般預防功能)勢必大大降低,甚至會出現“花錢買刑”現象,以至背離法律的基本價值。

再說,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依法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不等於就可免除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司機駕駛救護車是職務行為,其民事責任應該由所在單位承擔,所以,若院方擔責,當事人諒解了,依法可以從輕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如果沒有賠償,在追究刑責後,受害家屬同樣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院方的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不能抵消或者阻礙民事賠償,二者橋歸橋,路歸路。

至於說救護車撞人是不是可以免責,法律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並無例外規定。

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雖然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享有“特別通行權”,但這種特權也是有限制的。即使是執行職務“救命”的救護車,也不能在馬路上,不顧其他行人或者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而橫衝直撞。因為根據緊急避險的原理,不能為了挽救某種權益,而損害一個更大或者同樣重要的權益。

在法律上,人的生命是平等的,救護車決不能為了救病人,而置其他人生命於不顧,更不能自以為是特種車輛,有事無事都“假裝有急事”而一路通行無阻。這種行為一旦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並沒有理由免責。

這起案例也反映出對特種車輛加強管理的重要性,一旦出事,受害的不僅僅是被撞者及其家屬,司機所在單位同樣也是受害人。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責任編輯: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