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過世的爺爺開吊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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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喪禮哀死亡”。在中國文化裏,“禮莫重於喪”。如何對待故去的亡靈,更是人類社會重要文化現象之一。囿於文獻的缺乏,夏商以前的喪禮制度難徵其詳,而周代的喪禮制度經戰國學者們的整理,詳細的保存在儒家經典之中。《儀禮》中的《喪服》、《士喪禮》、《既夕禮》、《士虞禮》四篇,就是專講喪禮喪服的,此外在《周禮》和《禮記》中也有若幹記載。中國至少在周代就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喪禮制度,這是後世一切喪禮的基礎,兩千多年來一直對中國的宗法制度和後世歷代王朝的喪禮典制起著指導和基礎作用。由隋唐訖宋元而明清,歷代國家禮典以及對士大夫階層影響較大的司馬光《書儀》和題名為朱子的《家禮》等所記載的喪禮制度,均莫不以之為範本。在整個中國禮儀文化中,喪禮與及其相關的喪服制度是最為浩繁復雜的內容。這是吾國文化之中最精密、最重要之目,自古以來尤為重視。訖三禮之後,歷代禮學著述,皆以喪禮、喪服卷帙最多。根據禮經的記載,喪禮的過程,舉其要者約有:始死奠、小斂奠、大殮奠、殯、朔月奠、啟奠、祖奠、遣奠、葬、虞、祔、小祥、大祥、禫等諸多禮儀。嚴格來說,一個完整的喪禮應該包括喪、葬、祭三大部分內容。通俗而言,“喪”是規定活人及死者親屬在喪期內的行為規範,“葬”是規定死者的應享之禮遇,“祭”是規定喪期內活人與死者之間聯系的中介儀式。而三者之中,“喪”又是其核心內容。禮之本經《儀禮》之《士喪禮》篇乃先秦士階層“喪禮”之上篇、即初喪,與記述葬禮部分的下篇《既夕禮》相連成文而不可分割。記載葬後諸祭的《士虞禮》則言及三虞、卒哭、小祥、大祥、禫等情況,《喪服》篇則專述居喪服制規定。此四篇相合,方謂之先秦完整的士階層三年之喪禮。

因喪禮內容過於龐雜,在此僅本禮經士喪禮略作簡說。結合後世之衍變,士庶喪禮主要有如下幾個階段:

1、屬纊屬是放置,纊是新絮。根據《儀禮·既夕禮》和《禮記·喪大記》所說,人臨終之前,家屬要打掃屋宇,撤去樂器,把病人移據於正寢“適室”,“士處適寢,寢東首於北墉下。有疾,疾者齊。養者皆齊,徹琴瑟。疾病,外內皆掃。徹褻衣,加新衣。禦者四人,皆坐持體。屬纊,以俟絕氣。”[1]撤去床,為病人脫下臟衣,換上新衣,頭朝東躺在室內北墻下,家屬陪侍在側。握著病危之人的四肢,“屬纊,以俟絕氣”。新絮極輕,用來放在臨終之人的口鼻之上,判斷是否還有氣息。因此故,亦有以“屬纊”代指臨終者之說。(巧合的是,英文裏“intubate”一詞恰好可與“屬纊”平行對譯。東西文明之互通處,亦可見一也。)“乃行禱於五祀”,《儀禮正義》雲:“孝子不忍親之死,故當垂危之際,猶必竭誠以禱,翼神之佑助也。”

2、招魂、遷屍、楔齒、綴足、設奠、帷堂 復,乃招魂之意。人之初死,生者出於感情而希望奇跡發生,對死者作最後之挽留,此即謂之“復”,即《楚辭》中所謂的“魂兮歸來。”(O Come back,soul!)《楚辭·招魂》篇王逸序雲:“魂魄放佚,厥明將落,故作《招魂》,欲以復其精神,延其年壽。”《檀弓下》雲:“復,盡愛之道也。” 鄭註: “復,謂招魂。”孔疏: “始死招魂復魄者,盡此孝子愛親之道也。”在《士喪禮》中此過程的描述是:“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於衣,左何之,扱領於帶;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臯——某復!’三[2]。降衣於前,受用篋,升自阼階,以衣屍。”具體就是有生者一人持死者上衣和下衣,由正屋之東角登至房頂,面向幽冥世界之北方,一手執上衣領,一手執下衣腰,用力招揚,高呼死者姓名,呼叫其魂兮歸來。如是反復者三,意味死者魂魄已歸附此衣。然後卷起衣服投擲房下,另一人迅速覆蓋到死者身上,翼其復活。雖然人死不能復生,但是這個儀節卻充分體現了親屬間無法接受現實的至愛親情。故《檀弓下》雲:“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望反諸幽,求諸鬼神之道也。” 此服,衣浴而去之,不以斂。復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襲斂,是用生施死,於義相反。死者復而不醒,而後方行死事。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在士喪禮中,招魂、遷屍、楔齒、綴足、設奠、帷堂,這是士人始死,必須安排之六事。設床笫遷屍徙於牖下,“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幾。”楔齒是為了防止死者閉口而於飯含不便,綴足則是為了防止死者雙腳僵戾不便換壽鞋。設奠是為了鬼神有所依憑之處,帷堂是為了遮蔽死者之面容。

3、正哭位、訃告、始死奠《喪大記》:“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士喪禮》:“帷堂。乃赴於君。”鄭註:“赴,告也。”告以噩耗,後世以“訃”名之。訃告親友君主,君主使人吊、襚。親者、庶兄弟、朋友襚。襚,即贈死者衣被。地位相當者曰襚。《士喪禮》:“君使人襚。”鄭註:“謎之言遣也。衣被曰襚。”《周禮•天官•小宰》:“喪荒,受其含襚幣玉之事。”鄭註:“《春秋傳》曰:口實曰含,衣服曰襚。”《少儀》:“臣致襚於君,則曰‘致廢衣於賈人’。敵者曰禭。”《士喪禮》雲:“君使人襚”則上贈下,亦得雲襚。喪家治喪,必有一些自己無法親自辦理之事需要幫助。身份越高,喪禮亦越復雜。先秦時候,一國有君喪,天子及諸侯都要來幫助。向他人或他國通報訃音即報喪。接到訃音後,上門哀悼死者慰問生者,謂之吊喪。這個時候“主人哭,拜稽顙,成踴。”吊唁者一般還要有所贈送,對於此時所送之禮,《谷梁傳》解釋說“乘馬曰賵,衣衾曰禭。貝玉曰含,錢財曰賻”。但據《左傳》所雲:“贈死不及屍,吊生不及哀,豫兇事非禮也”——未葬以前不能有所贈,生者哭哀的時候不加以吊,事先預備兇事就是不合乎禮。

4、為銘 《士喪禮》雲:“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赪末,長終幅,廣三寸。書銘於末:‘某氏某之柩。’”鄭註:“銘,明旌也。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識之,愛之斯錄之矣。亡,無也。無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終幅二尺。在棺為柩。今文銘皆為名,末為旆也。”《檀弓下》:“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已,故以其旗識之。愛之,斯錄之矣;敬之,斯盡其道焉耳。”用死者生前所用之旗旌、或據其身份制作之,以竹竿置於堂前西階之上。此謂“為銘”。

5、沐浴、飯含 親屬易服著素,開始居喪。先要為死者整理儀容。沐是洗頭,浴是洗身。水為熱洗米水,布用細葛絺巾。沐浴後為死者修剪頭發、胡須、指甲、趾甲等。《士喪禮》雲:“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绤,於笲。櫛於簞。浴衣於篋。”“主人左扱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又實米雄盈。”鄭註;“於右,屍口之右。唯盈,取滿而已。”三扱,納米三次;一貝,三扱則納一貝。是共扱米九,納貝三。《喪大記》:“小臣四人抗衾,禦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乃沐乃含,為彼時之常禮。《檀弓下》:“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鄭註:“尊之也。食道褻,米貝美。”出於孝親不忍離別之意,生者不忍親人空著嘴巴和肚子離去,故設此禮,將米和貝這類寶物放入死者口中以充實之。不用熟食而以米、貝,乃因其自然潔美。此儀節是在沐浴後小殮前。飯,是往死者口中放入米貝等物;含,是往死者口中放入珠玉等物。飯,《周禮》說“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禮記》鄭註雲“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含,劉向《說苑•修文》說“天子含實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璣,士以貝,庶人以谷實。”飯含乃士喪之禮,天子則是含玉之禮,大夫為飯玉之禮。《周禮·天官·玉府》所雲:“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自天子以至於士人,此禮皆然。後世隨著時代的不一,飯含也各有所異。

6、襲、設重、設燎於中庭襲,即為死者穿戴。由商祝為之。還要“掩、瑱、設幎目、及屨”,“設韐帶、搢笏”,設決、握,“設冒櫜之”。“士重木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於庭院西階之上立木柱或竹杠,用以死者魂靈的依附。此木柱曰“重”。重以長為貴。“甸人置重於中庭,三分庭一,在南。”“冪用疏布,久之,系用靲,縣於重;冪用葦席。”《檀弓下》雲:“重主道也。”鄭註:“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士喪禮》:“宵,為燎於中庭。”因庶人無重,以魂帛代之。至宋代,司馬光《書儀》雲:“士民之家未嘗識(重)也,皆用魂帛,魂帛亦主道也。”

7、小殮 《說文》雲:“斂,收也;葬,藏也。”喪禮所謂斂、葬,實則收藏之意。死者去世第二天,正式穿上入棺的壽衣,謂之小殮。根據禮經記載,此時房中要陳衣陳饌,死者親屬如《孝經·喪親》篇所雲“擗踴哭泣,哀以送之。”踴,喪禮中哀慟之表示。一踴三跳,三踴九跳,稱成踴。即捶胸頓足痛哭,表示與親人永別時極度之哀痛。為死者穿好壽衣後,還要用衾被裹屍。《禮記·喪大記》:“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國君用錦衾、大夫用縞衾(白色細絹)、士用緇衾(黑色布)。

8、主人主婦馮屍、踴無算。髻發,坦,免;拜賓,襲絰;小斂奠,代哭;致襚;送賓;設燎。

9、大殮 《問喪》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曰:‘孝子親死,悲哀誌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而後斂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是故聖人為之斷決,以三日為之禮制也。’”《士喪禮》:“士盥,位如初。布席如初。商祝布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有大夫,則告。士舉遷屍,復位。主人踴無算。卒斂,徹帷。主人馮如初,主婦亦如之。主人奉屍斂於棺,踴如初,乃蓋。”鄭玄註:“棺在肂中,斂屍焉,所謂殯也。《檀弓》曰‘殯於客位。’”《喪大記》:“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小殮次日就是大殮,房中同樣陳列所有的殮衣和供奉死者的各種饌食。士大殮所應加的衣服為三十套。加畢,要用絞帶“橫五縮三”對屍體進行捆紮。俟棺內鋪席置衾完畢,奉屍入棺。蓋棺之後,陰陽兩隔,親屬擗踴如初。“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成踴。”根據《儀禮》的記載,若大夫去世,國君要參加小斂和大殮;若士去世,國君則只參加其大殮並要“坐撫當心”。“坐撫當心”者何?古人在喪禮上用接觸死者的身體方式向死者作最後的告別,此謂之“馮(憑)屍”,而“馮屍”的方式和名稱則因人而異:子女對父母,要抱持屍體的心口,這樣稱為“馮屍”;父母對於兒子,要執屍體胸口的衣服,此謂之“執屍”;妻子之於丈夫,則執屍體的衣服(未見具體何處之描述),此謂之“拘屍”;國君對於臣子,則安撫屍體的心口,此曰“撫屍”。四者之中,馮屍最重、拘屍次之、執屍再次、撫屍最輕,這是為親疏關系之隆殺而考量之。“主人奉屍殮於棺,踴如初,乃蓋。”“設熬,旁一筐,乃塗。踴無算。”“祝取銘,置於肆。”“熬”,就是熬黍稷。“旁一筐”,在棺之首足左右各置放一筐。“乃塗”,以木覆棺上而塗之。“踴無算”,自此與親陰陽兩隔,言極度哀傷也。

10、設大殮奠、成服 “乃奠。燭升自阼階。祝執巾,席從,設於奧,東面。”註:“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復奠於屍。”疏雲:“小斂奠皆在屍旁,今大斂奠,不在西階上,就柩所,故於室內設之。”“眾主人出門,哭止,皆西面於東方。闔門。主人揖,就次。”註曰:“次,謂斬衰倚廬,齊衰堊室也。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間傳》雲:“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绖帶。齊衰居堊室,芐翦不納。大功寢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齊衰既居堊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帳也。

11、既殯 大殮奠之後,盛放死者遺體的棺木謂之柩,停柩待葬的這一段時間謂之殯。《檀弓上》孔子雲:“夏後氏殯於東階之上,則猶在阼也。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則與賓主夾之也。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則猶賓之也。”夏代殯於東階之上,此乃主人之位;商人殯於堂中楹柱之間,則介於主賓身份之間。而此時之喪主,則必然另有主人。故孔子所言周人殯於西階,主東賓西,西乃賓位,蘊意像對待賓客一樣對待死者,周人在禮制設計上明顯比夏商為是。《王制》雲:“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人、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古時一般停殯於宗廟,後世則是自己家中。至下葬前,在此停厝期間,家人每天早晚各有一次奠祭,此乃對生前晨昏定省之延續,此謂“朝夕奠”,家人在朝夕奠中之哭,曰“朝夕哭”,其他時間則不許再哭。下葬前兩天(或一天,根據死者的身份不同而定)的晚上,還要在靈柩前作最後一次哭奠,曰“既夕哭”[3]。

12、筮蔔、遷柩朝祖 筮蔔即筮擇墓地及蔔算葬日;遷柩是下葬前一天(天子至上士則需要兩天),用靈車載著靈柩,遷入祖廟停放。靈柩遷入祖廟後,再次進行祭奠,此謂“祖奠”或“朝廟、朝祖”。此儀節也是儒家“出必告” 在人生中最後一次的體現和解釋。《既夕禮》:“遷於祖,用軸。”鄭註:“遷,徙也。徙於祖,朝祖廟也。蓋象平生時,將出必辭尊者。”《檀弓下》雲:“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天子、諸侯或大夫的謚號也是於此時行贈謚之禮。

13、啟殯 、大遣奠《既夕禮》:“請啟期,告於賓。”鄭玄註:“將葬,當遷柩於祖,有司於是乃請啟肂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賓宜知其時也。”《士喪禮》:"陳三鼎於門外,北上。”士禮用特牲三鼎。至筮蔔畢,葬前兩日夕哭之後,開始著手準備下葬事宜。啟殯在天色微明時候舉行,這是喪禮之最高潮。啟殯之前,要對著靈柩,誦讀隨葬物品的清單。然後開吊,就是再次舉行奠儀。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歷代文獻的記載,葬前之祭謂之奠;葬畢“虞”之後,方謂之祭。故曰:“定時而祭為祭,非時而祭稱奠”。賈公彥雲: “非時而祭曰奠,以其不立屍”。朱子《儀禮經傳集解》亦曰:“自葬以前,皆謂之奠。其禮甚簡,蓋哀不能文……自虞以後,方謂之祭”。

《儀禮·既夕禮》:“出宮,踴,襲。至於邦門,公使宰夫贈玄纁束。”將葬重出,讀赗讀遣。奠儀完畢,柩車發行,此謂發引。“發引,曰柩車啟行也”。“役人舉柩就載,設奠柩前,如祖奠禮,奉魂帛就靈車,置主櫝於後,乃發引”[4]。引,本作“紖”,為系於柩車上之繩索。《既夕禮》:“屬引。”鄭註:“屬,猶著也。引,所以引柩車。”此乃喪禮之重要儀節。柩車前往墓地,送喪者執引挽車走在前面,謂之“發引”。《曲禮上》:“助葬必執紼。”《檀弓下》:“吊於葬者必執引,若從柩及壙皆執紼。”鄭註:“示助之以力,車曰引,棺曰紼。從柩,贏者。”孔疏:“引,引柩車之索也。紼,引棺索也。”“吊葬本為助執事,故必相助引柩車。凡執引用人,貴賤有數。若其數足,則余人不得遙行,皆散而從柩也。至壙下棺窆時,則不限人數,皆悉孰紼,是助力也。”又有所謂“白衣執紼”者,白衣即所有參加出殯之人均著白色素衣;紼,乃系於棺柩上便於移動棺柩之繩索。執紼而助葬,乃自古一貫通行之禮儀,也是親友對喪事助之以力之舉動。

14、路奠、窆奠 路奠,是親友在送葬途中候靈設奠;下棺謂之“窆”,窆奠,即下葬之奠。關於路奠,《士喪禮》中並無路奠之儀,《禮記》亦無此說。《周禮·春官·小祝》:“及葬,設道賫之奠,分禱五祀。”鄭註:“杜子春雲‘賫當為粢,道中祭也。漢儀每街路輒祭。’玄謂賫猶送也,送道之奠,謂遣奠也。”段玉裁雲:“杜易賫為粢,謂以粢盛祭於道中也。雲‘漢儀每街路輒祭’者,蓋據漢大喪儀,今無考。”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五十》雲:“賈疏雲‘後鄭不從者,案既夕禮,祖廟之庭,禮,道中無祭法。’雲‘玄謂賫猶送也’者,破子春讀也。《說文》貝部雲‘賫,持遺也。’引申為賫送。《廣雅·釋詁》雲‘賫,送也。’雲‘送道之奠,謂遣奠也’者,鄭《既夕禮》註雲‘遣猶送也。’是賫遣並有送訓,故後鄭釋為遣奠。此義固較為杜長,但經雲‘道賫之奠’,而大遣奠則在廟,而不在道,於義稍有未協。……蓋大遣奠奠畢,包牲體載於遣車,從柩而行,道中或有停止,則即陳以為奠,至壙則藏於竁。在道謂之道賫之奠,猶之入壙則謂之奠竁。《量人》雲‘奠竁之俎實’是也。”

另按:荀悅《前漢紀·卷二十一》“設虛祭於道旁。”《襄陽記》“諸葛亮卒,百姓私祭於路上。”《北史·卷五十七》“宇文導傳”“會葬者萬余人,奠祭於路,悲號振野。”《新唐書·李光弼傳》“葬長安南原,將相奠祭凡四十四幄,時以為榮。”朱子《家禮·卷四》“喪禮,發引”一節中亦雲:“親賓設幄於郭外道旁,駐柩而奠(如在家之儀)。”

韓國前總統盧武鉉葬禮中的路奠(今俗稱“路祭”)

15、反哭窆柩藏器,葬事完畢,喪家奉神主返回祖廟或殯所而哭之的禮節謂之“反哭”。《問喪》:“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矣!”《論語·鄉黨》亦雲:“子於是日哭,則不歌。”《資治通鑒·魏文帝黃初元年》:“故雖三季之末,七雄之敝,猶未有廢衰斬於旬朔之間,釋麻杖於反哭之日者也。” 胡三省註:“《禮》既葬而反哭。《檀弓》曰:‘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清人梁章巨 《退庵隨筆·家禮二》雲:“古今既葬,有反哭之禮,今人不講久矣。”

16、虞祭 朝葬,日中行虞祭。《釋名·釋喪制》雲:“既葬,還於殯宮曰虞,謂虞樂安神,使還比也。”意即安頓精魂之意。士三月而葬,葬後四日內於殯宮(所)舉行三次虞祭,故曰三虞。初虞曰袷事,再虞曰虞事,三虞曰成事。《儀禮·既夕禮》:“三虞。”鄭註:“虞,喪祭名。虞,安也。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為其仿徨,三祭而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雜記下》:“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檀弓上》:“葬曰虞。”孔疏:“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曰葬,葬日而虞,則己日二虞,後虞改用剛日,則庚日三虞也。故鄭註《士虞禮》雲:‘士則剛日三虞。’三虞與卒哭相接,則壬日卒哭也。……士之三虞用四日。”

在中國人看來,生命是由魂、魄構成:魄,是肉體,是有形的;魂,是意識神魂,是無形的。死者之“魄”長眠於地下,無法復歸,但其“魂”卻是永存的。《士喪禮》主要說的就是“送行而往”和“迎魄而返”:把死者的肉體送往墓地安葬,再把其靈魂迎回家中致祭,以與家人而常在。虞祭,就是安定死者神靈的精氣,以免其仿徨的祭祀。虞祭的時間與次數也有等差,一般是在下葬當天的中午。周人在此時還要立“屍”,就是代死者受祭之人。“屍”之立,男者以其孫或孫輩為之,女者必異姓,以其孫輩之婦為之。《曾子問》:“‘祭必有屍乎?若厭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祭殤必厭,蓋弗成也。”《士虞禮》鄭註雲:“屍,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系,立屍而主意焉”。喪主不能漫無目標地祭祀,因此要找一個人來代表死者,使生者的心意有所歸屬。虞祭之時,喪家皆穿送葬之喪服,吊者亦著送葬吊服。

虞祭之禮,初虞主人主之。再虞,諸弟主之。三虞,長孫主之。初虞無定日多以下葬當日,亦有次日者。再虞用柔日乙丁己辛癸為柔日,三虞用剛日甲丙戊庚壬曰剛日。初虞祝辭‘哀薦袷事’,再虞祝辭‘哀薦虞事’,三虞祝辭‘哀薦成事[5]’。初祭曰虞再祭為裕三祭為成。(《前人書劄》)

17、卒哭 “三虞之後,如遇剛日,再設祭,謂之卒哭。是日也,設牲醴豬羊侑食以喪,祭易吉祭”。三虞而卒哭,三虞之祭的次日天明,是卒哭之祭。從第三次虞祭到三月之後的卒哭,死者已經逝去百日,喪家哀痛之情有所減殺,故而有“卒哭”之儀。“卒”,即停止無休止哭之意。卒無時哭而已,但朝夕哭仍行之。卒哭之祭後,則惟朝夕哭,不無時哭,故名其祭曰卒哭。“百日卒哭者,謂改無時之哭而朝夕之哭也。俟卒哭後,孝主始可薙發、易素服,於鄰裏則親至其家,稍遠者修書致謝,庶於情禮兼備焉。”《既夕禮》:“三虞,卒哭。”鄭註:“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間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士喪禮》言“士”之階層喪禮,大夫則“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雜記下》)。賈疏亦雲:“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卒哭,是整個喪禮儀節中的一個重要分界點,卒哭之前的祭祀屬於喪祭,卒哭之後則屬於吉祭。《檀弓下》:“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於祖父。”鄭註:“祭以吉為成。”孔疏:“以虞祭之時,以其尚兇祭,禮未成。今既卒無時之哭,惟有朝夕二哭,漸就於吉,故雲成事,祭以吉為成故也。”

18、祔祭 《士虞禮》:“死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遂卒哭。將旦而祔,則薦……明日,以班其祔。”鄭註:“班,次也。祔,卒哭之明日,祭名。祔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卒哭次日的天明舉行祔祭,當日夕時則要舉行薦祭。此即《檀弓下》所雲卒哭之明日,祔於祖父之意。新死者尚無自己的廟可居,只能暫時附於自己昭穆之班相同的祖廟受祭,故而稱為祔祭或祔廟之祭。“祔祭者,告以祖考也。卒哭之明日,奉新神於祠廟。父則祔於父之祖考,母則祔於父之祖妣。祔祭三獻禮、題主,儀同家祭。”[6]

19、小祥 又叫練祭,此為一周年之祭。小祥之後可以戴練冠,中衣也可以穿練衣,領口可以著鑲紅色的邊,但是男子腰間的葛绖依然還不能去除。小祥後,未除服者均以輕服易重服,此服之變,謂之“受”。承受輕服之意也。《釋名•釋喪制》:“期而小祥,亦祭名也。孝子除首服,服練冠也。祥,善也。加小善之飾也。”《曾子問》:“孔子曰:聞之小祥者,主人練祭而不旅,奠酬於賓,賓弗舉,禮也。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孝公大祥,奠酬弗舉,亦非禮也。”孔疏:“練,小祥祭也。旅,謂旅酬。故奠無屍,虞不致爵,至小祥彌吉,但得致爵於賓,而不得行旅酬之事,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無算爵之事。”此言小祥奠後可致酒於賓,而不行眾賓旅酬之禮。《間傳》:“期而小祥,練冠、縓緣,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此言小祥後改服練治之布冠,中衣服練治之布衣。“練冠”,孫希旦《禮記集解·卷九》解說極祥:“愚謂小祥謂之練者,始練大功布為冠也。喪冠不練,故《喪服傳》:‘冠六升,鍛而勿灰。’為父小祥,冠八升,為母,冠九升,皆加灰練之。以其祭言之曰小祥,以其冠言之曰練。練衣者,練大功布為中衣也。為父小祥,衰七升,為母,衰八升,皆不練。其中衣升數與衰同,而加灰練之,又染為黃為之裏,以其在內可差飾也。”

20、大祥 《雜記下》雲:“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由初喪計,第二十五月謂之大祥。大祥除衰杖。此日必祭。祥,小祥曰常事,大祥曰群事。大祥之後,喪家服飾逐步恢復正常。《士虞禮•記》:“期而小祥,曰薦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釋名•釋喪制》:“又期而大祥,亦祭名也。孝子除演服,服朝服縞冠,加大善之飾也。”《雜記下》:“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鄭註:“為期,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行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此言大祥祭之前夕,服朝服。明日祭,亦服朝服。朝服縞冠,衣十五升布。以上均言三年之喪。如一年之喪,則十三月而大祥。《雜記下》:“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撢。”鄭註:“此謂父在為母也。”按父在為母服齊衰杖期,故十一月而練,即小祥;十三月而祥,即大祥。

21、禫祭 “由初喪計,不計閏月,第二十七月謂之禫。此日設祭,曰禫祭。禫者,祭名也,其與大祥間一月。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禫者之言淡,淡然平安意。禫祭除服之祭也。親友以禮相贈者,謂之吉分。”[7]禫祭是除服之祭,喪家服飾與居喪自此不再有任何禁忌。《儀禮·士虞禮》:“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鄭註:“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淡淡然平安意也。”《禮記·檀弓上》:“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鄭註:“縞冠素紕也。言禫明月,可以用樂。”鄭玄之孫鄭小同所撰《鄭誌》亦雲:“祥謂大祥,二十五月。禫謂二十七月。既禫,徙月而樂作,禮之正也。”按,《荀子·禮論》、《公羊傳·閔公二年》和《禮記·三年問》則明言三年喪為二十五個月。王肅亦與鄭玄意見相左,以二十五月而禫。[8]

在《儀禮》的記載中,以上凡虞祭、卒哭、祔祭、小祥、大祥、禫祭,均有嚴格的禮節程序、服飾規定和固定的文本格式。禫祭除服之後,每逢忌日則禁飲酒作樂。《祭義》雲:“君子生則敬養,死則敬享,思終身弗辱也。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

現《儀禮》有《士喪禮》存世,亦有說禮經原有《天子喪禮》、《公卿大夫喪禮》篇已亡。朱子《儀禮經傳目錄》雲:“所謂士禮者,特略舉首篇以明之。其曰推而致於天子者,蓋端指冠婚喪祭而言。”在《後漢書·禮儀誌下》中,有“大喪”一篇,是現存最早的一篇天子喪禮之文獻。此不贅引。

《檀弓下》雲:“喪禮,哀戚之至也。”《雜記》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憂。”《雜記》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憂。”《左傳·襄三十一年》亦雲:“居喪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謂不度。”古人對於居喪的表情、居住、飲食、服飾、活動、言談等等規定,在《儀禮》和《禮記》中的《雜記》、《檀弓》、《曲禮》、《喪大記》、《閑傳》、《喪服舊制》、《問喪》、《三年問》等篇均有明確記載。如:居父母之喪,其居處,起初要“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绖帶”,行卒哭祭之後,“拄楣翦屏,芐翦不納”,過了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大祥後“居復寢”,待舉行過禫祭禮,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覺;飲食上則是其“三日不食”,“既殯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時“喪不貳事”,“父母之喪不避泣涕而見人”,見人“非喪事不言”,“言而不語,對而不問”,“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喪者不遣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9]

儒學聖賢之義認為喪禮源於人子的愛親、思親、孝親之情,此乃人之本性。正如《禮記·三年問》所雲:“凡生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愛其類……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親也,至死不窮”。人在喪親之際悲哀痛傷,這是人情之常,而“禮”的部分功能正是為了抒發人情之設。因此哀痛之情是喪禮中最重要的部分,所謂“喪貴致哀”“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余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余也”(《檀弓上》)。然而孝子在喪親之際若哀戚過度,或自殘形體,或因而羸病,甚且傷生,則有失人性。儒學聖賢認為禮緣人情而作,不可違反人性,所以必須有節制。因此先王制禮,使“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喪服四制》)。故雖然居喪之制對喪主有著嚴格的要求,但是古人同樣也給出了“毀不滅性”的規定。《喪服四制》所雲“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即是此意。《曲禮上》雲:“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意即因過度悲哀而無法承擔喪禮之事,則對死者是為不孝、對後輩是為不慈。《檀弓下》:“喪不慮居,毀不危身。喪不慮居,為無廟也;毀不危身,為無後也。”鄭註:“謂憔悴將滅性。”《三年問》“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父母亡故,子女悲痛欲絕,但不能任由子女傷痛頹廢終身,故規劃一定時限逐步收斂情感,恢復正常。如親始喪,可以擗踴無數,大殮之後則只能朝夕哭,既葬則卒哭,此皆為順應人情之故。諸如這種從哭踴無數直到不許再哭之規定,無不體現了制禮者的良苦用心所在。故《孝經·喪親章》亦雲:“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此聖人之政也。”唐玄宗註雲:“不食三日,哀毀過情;滅性而死,皆虧孝道。故聖人制禮施教,不令至於殞滅。”孝子居喪,哀毀不可無度、乃至傷生,否則更是有虧於孝道。唐玄宗此說甚是。

傳統儒學喪禮理論中有四大原則:恩、理、節、權。“恩”,是指與自己愈親近的人,私恩愈厚,因此要服最重的喪,為父“斬衰三年”此“以恩制者也”;“理”,即公義,是被社會人世間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在這裏,儒家特別指的是公私之別:居家時以孝為重,在朝則以忠為重,《喪服四制》雲“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所以為國君也服“斬衰三年”,此“以義制者也”;“節”,即節制,一切喪禮行為皆以禮來節制之,服喪到第三日可以吃東西,不能餓壞。三個月後可以洗洗頭臉,不能臟出病來。最重的喪也不能服過三年,不可以死傷生,此“以節制者也”;所謂“權”,即喪禮可以權宜而行。在服喪期間本不該飲酒食肉,但若喪主有病在身,吃點有營養的食物亦無妨,此亦不以死傷生之義。如“跛者不踴,老病不止酒肉”等,此皆“以權制者也”。凡此種種,從這些原則中皆可看出儒家由倫理秩序及於政治秩序的架構。

與喪禮密不可分的是居喪和喪服制度。中國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和基礎,由宗法、喪服與廟制三者而奠基和構成。儒家的宗族理論以尊尊統親親為核心,又兼及賢賢之意。宗族活動則以喪祭為核心,意重在人倫。《祭統》雲:“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者,所以追養繼孝也。……是故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沒則喪,喪畢則祭。”在宗法、喪服、廟制三者之間,並非完全對應,而是各有側重,充分展現出了儒家宗族理論的細膩、豐富與周全。在很大程度上,則又尤以喪服最為基本。傳統喪禮的居喪與喪服制度涉及內容過於復雜宏闊,先儒著述極豐、解說極詳,囿於篇幅,本文不再涉及。當代著名禮家周何先生雲:

經由這三種制度的推廣實行,無論是從縱的維系或橫的關聯,強化了家族組織,凝固了家族觀念,使之成為中華文化特有的異彩,影響我國的歷史社會以迄於清末民初兩千余年。即使在今天,我們仍然可以誇耀,談到親屬關系以及人際的對應分寸,全世界只有中國人和猶太人認識最為清楚。而且也只有這兩大民族所表現的凝聚力、向心力最為強大。這些特性反映在政治、教育、社會生活、乃至文學等不同的層面,都具有豐富的歷史驗證。追根溯源,當歸功於濃厚的家族觀念和嚴密的家族組織,而這些卻又源出於宗法、封建和喪服制度的設計和推廣。如此重要的中國文化傳承的大事,現下了解的人實在不多,更遑論討論這類事應有的關切和責任了。(《古禮今談》“喪服制度”)

[1]《禮記·既夕禮》。

[2] 臯:通“嗥”,呼而告之。某復:某,死者之名;復,返也。三:連號三次,一號於上(天),一號於下(地),一號於中(天地之間)。《喪大記》:“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儀禮註疏·卷三十五》“士喪禮第十二”中說:“若天子崩,則雲‘臯天子復’。若諸侯薨,則稱‘臯某甫復’。”

[3] 既,已也。《儀禮·既夕禮》一章專門講述葬前二日已夕哭時與葬間一日之儀節。既夕哭就是夕哭之後,喪家開始安排落葬事宜。

[4]引自《前人書劄》句。

[5]《儀禮·士虞禮》:始虞用柔日…哀薦袷事,適爾皇祖某甫。饗!再虞,皆如初,曰:哀薦虞事。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

[6]同上,摘自前人書劄。

[7]前人書劄。

[8]《宋書·王準之傳》載劉宋時王準之之言:“鄭玄註《禮》,三年之喪,二十七月而吉,古今學者多謂得禮之宜。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遂為定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縉紳之士,多遵玄義。”

[9]《禮記·曲禮下》:“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後世遂以“讀禮”代指居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