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見老公偷東西被警察抓周公解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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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口語化簡稱,系《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設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作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閱卷——

“刷單”牽出神秘賬戶

付你幾百元甚至上千元,借用或購買你的銀行卡、電話卡,這種“躺賺”,你會心動嗎?天上掉“餡餅”,你敢接嗎?如果再給王某一次機會,他一定會告訴你:“我不信、我不接、我不敢”,為啥?咋回事?

這得從一起使他成為幫助犯的犯罪案件說起。

2021年3月的一天,小陳上網時無意間刷到一條“免費教你做手工品”的廣告,稱需要完成一定的“刷單量”才能進行手工教學,並且還可以按照“刷單”的金額賺取傭金。

小陳按照對方要求操作兩次之後,發現利潤可觀,還不費事。嘗到“刷單返利”的甜頭後,逐漸按照對方的要求投入更多的資金繼續“刷單”。

可這個時候,“返利”的軟件突然無法操作,數十萬元打了水漂,小陳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偵查發現,小陳被騙的資金轉到了一個神秘賬戶。這一賬戶的戶主為王某,經調查,王某名下的這一賬戶涉及全國數起電信詐騙案件,王某的作案嫌疑極大。

王某是何許人也?他是如何作案的?這還得從一次“牽線搭橋”講起。

王某,23歲,四川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20年1月刑滿釋放。

一天,王某服刑期間的獄友趙某與他取得聯系,問他想不想賺錢。

找不到“來錢道”的王某聽到這話也沒有多想,饒有興趣地詢問起如何賺錢。

趙某聲稱自己在緬甸從事網絡博彩,需要用銀行卡作資金結算,只要王某給他辦好“三件套”——銀行卡、網銀U盾、綁定的手機卡,就可以付他4500元錢。王某心想這筆“快錢”真是“零投入,高回報”,能輕松“躺賺”4500元,應該沒啥問題,便立即應了下來。

而後,他按照趙某指示從四川飛到哈爾濱再輾轉來到大慶,將辦理好的“三件套”交給一名神秘男子後,微信賬戶立即進賬4500元。當他躺在酒店房間內準備享受此次的東北之旅時,卻沒想到,一時的僥幸和不以為然,讓他成為了犯罪過程中的重要一環。

原來,王某提供的這張銀行卡在這十幾天的時間裏,為電信詐騙團夥所用,“坑”了別人100多萬元,他也因此成為了詐騙分子的“幫兇”。

直到王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移送檢察機關時,他的心裏還在打鼓,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事兒”。

提審——

“把銀行卡賣了算犯罪嗎?”

看守所內,我對王某進行提審訊問。

檢察官:你是否知道自己存在什麼犯罪行為?

王某:不知道啊,我就是把我的銀行卡賣了,這算犯罪嗎?

檢察官:那你一張卡片值幾千塊錢嗎?你是否知道你賣的這張銀行卡被他人用於電信詐騙?

王某:不知道,我就以為是用於網絡賭博結算。

可能王某心中還在疑惑:賣銀行卡給“耍錢”的人怎麼就變成了犯罪?他沒有想過自己的一時僥幸會給他人的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失。

接下來,我直擊要害。

檢察官:你不要以自己“不知道”為理由,辦個銀行卡就是走個程序而已,對方為什麼不自己去辦啊?為什麼花幾千元買你一張卡的使用權啊?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你心知肚明對方有貓膩,但心存僥幸不會出事兒,你的借卡行為其實是在幫助犯罪,你貪圖幾千塊錢卻幫助對方詐騙了100多萬,如同兩人正打架你卻賣刀給一人一樣,這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律是有溫度,但也不會因為任何一個人以不懂法為理由而從輕處罰。

王某:我知道賭博是“耍錢”,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檢察官:網絡賭博也是犯罪行為,既然知道用於從事犯罪活動,你為什麼還要將卡賣給他人?

王某:我出獄之後也沒找到什麼工作,只要辦張卡就可以賺到錢,我以為銀行卡不在我這兒,我什麼都沒參與,出事兒了也不會找到我,我也沒想到我的一時僥幸造成了這麼嚴重的後果。對不起,我真的知道錯了……

結果——

以“幫信罪”被判刑

看守所內的王某看起來還是個孩子模樣,痛哭流涕時也難免讓人感到唏噓,20多歲的年紀卻已是“二進宮”的累犯了。

他本應在回歸社會後改過自新,重新開始自己的生活,卻再一次因自己的無知與僥幸受到刑罰。

“不懂法”並不能成為脫身的理由,王某眼中不起眼的小卡片不僅換來了牢獄之災,在被電信詐騙團夥所使用後,還造成了其他人100多萬元的損失。

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躺賺”往往發的是不義之財。

長期以來,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和銀行卡為詐騙分子提供了大量馬甲賬戶,成為電信詐騙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遇事要多思考一步,更謹慎一點,想一想為什麼“好事”會找到自己?或許答案就會迎刃而解,也能讓你免遭一“劫”。

近日,大慶市龍鳳區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王某最終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檢察官手記:勿貪蠅頭小利,不取不義之財!

近年來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態勢。犯罪分子實施電信詐騙、開設賭博網站、洗錢等信息網絡犯罪行為均需要使用銀行賬戶進行資金的支付結算。

“兩卡”已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轉移贓款的重要作案工具。

像本案王某這樣的年輕人,由於社會閱歷不足、法治觀念淡薄,成為非法買賣“兩卡”的重要群體之一,甚至把涉及“兩卡”犯罪的事情,當做“發財”門路。

賣“卡”就像掩耳盜鈴,一些人總抱著“警察找不到我”的想法以身試法。絕大部分像王某一樣的人單純地認為:我只是將自己的東西賣給別人,不偷、不搶、不騙,至於買卡的人是不是騙子,對方又用銀行卡幹了什麼,和我又有什麼關系?殊不知,這樣的想法,大錯特錯!

有些人看似輕易撿到了便宜,實則將自己推入了犯罪的深淵,有些事看似只是為自己謀了點小利,實則已讓自己成了犯罪分子的幫兇,讓自己身陷囹圄。

王某的遭遇警示我們,快速致富的“好事”不會有,妄想不勞而獲、一夜暴富的美夢終將破碎,靠自己的雙手與智慧來創造生活才是永恒不變的真理。

記者後記:賣“卡”犯法

□石鑫

不想坐牢?一定要認真看。

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或幫別人收錢可能構成“幫信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是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實施後新增的罪名。

在設立之初該罪名的適用較少、引發的爭議點也較小,但近些年,尤其是2020年以來,該罪迅速成為一項高發犯罪罪名。

一方面,2019年底有關該罪的司法解釋出臺,尤其針對“幫信罪”擴大化適用設置了“推定”規則;另一方面,近期電信詐騙案件高發,兩高一部連續出臺嚴厲打擊“兩卡”(手機卡、信用卡)犯罪的司法政策性文件。

這兩方面原因使得“幫信罪”迅速成為了司法實務人員重點研究的“網紅”罪名。

什麼,把自己的銀行卡賣了,也犯法?

相信會有部分讀者和本案當事人一樣,覺得不可思議。

“幫信罪”,情節嚴重即可入罪。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把銀行卡出售給詐騙分子。

“電詐犯”收到贓款時為了確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錢,把錢洗白了才轉到自己賬戶。這個過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銀行卡。

試想一下,如果當初沒有人出售銀行卡給“電詐犯”,他們也就沒有了洗錢的工具。

為什麼國家宣傳反詐這麼久,依然有民警挨家挨戶宣傳,因為真的還有人不了解電信詐騙、不了解幫信罪。

出租、出借、出售個人賬戶或利用個人賬戶代收款,分分鐘讓你坐牢,信不?

其實我國在打擊反詐這條路上,扮演最重要角色的不是國家,不是反詐民警,而是我們老百姓自己。

我們自己避免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才能避免讓自己陷入違法犯罪的旋渦!

或者只有我們老百姓都參與到反詐中來,才能實現真正的天下無詐吧!

此時的你,下載國家反詐中心APP了嗎?(大慶晚報)

來源: 平安龍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