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辦事沒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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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托人辦事未果,起訴討要“委托費”的案件。

淮安市民許某找熟人莊某幫忙解決朋友子女入學、調動工作的事情,前後支付了11萬元“委托費”。沒想到拖了幾年,事情沒辦成,錢也久久沒退,許某一氣之下將莊某告上了法庭。

(圖為原告和代理人在庭審現場)

法官審理認為,雙方民事行為無效,駁回了原告的訴求。並表示,該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與秩序,法律不保護非法交易!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被告莊某承諾還款,原告許某撤訴。

律師說法

有人認為,中國是“人情社會”,上學入托、就業退休、承攬工程等想通過“靠熟人、找關系”來解決,認為花點錢就可以辦成正常辦不了的事,似乎這就是“潛規則”。

事情沒辦成,請托人是否有權利以解除委托要求或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對方退款?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請托目的不合法,請托事項明顯違反社會公平與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請托行為無效,請托人已付款項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無論請托人是以解除委托為由,還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已付款項,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不支持請托人退款的要求,是支持受托人理所當然得到該利益?

並非可以簡單得出此項結論,需要具體分析。

為請托目的,受托人可能利用自己或他人職務便利收受財物,涉嫌違紀犯罪,請托人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如果受托人沒有履行請托事項的打算,假借請托事項騙取請托人財物,則涉嫌詐騙,請托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偵查。

因此,因請托行為而發生的款項,只能認定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已支付的,請托人無權索回;未支付的,受托人也無權要求支付。

律師提醒

最後提醒大家,牢固樹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要盲目相信他人,遇事通過合法正當渠道解決。不可心存僥幸,走彎路可能受騙。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致邦(自貿區南京片區)律師事務所夏磊律師

轉自:荔枝新聞

來源: 江蘇新聞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