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從水裏撿到好多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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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鐘的

8月10日晚,江蘇東臺市委宣傳部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刊文,對“10噸豬肉因翻車遭哄搶”事件真誠致歉。致歉文表示:“對於這件事的發生除了遺憾,我們更深深自責,我們接受媒體和網友的批評和監督。但是也請大家放心,東臺是一座美麗的古城,東臺人自古以來向上向善。”

根據相關報道,8月4日,一輛載有10噸凍豬肉的貨車行駛至東臺市富安鎮境內時發生交通事故,散落一地的豬肉被當地百姓“哄搶”,最後清點完只剩下3噸。盡管警方已追回部分散落凍豬肉,但這起事件對貨主造成的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對於參與“哄搶”的民眾,他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無疑要打一個問號。因為涉及人員眾多,對地方形象構成負面損害,這也是東臺市發表致歉文的主要原因。

然而,無論是此前的警方通報,還是這篇致歉文,對於民眾行為均采取了“撿拾”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撿拾”淡化了事件的惡劣程度,也引發了人們對追責能否徹底、貨主損失能否盡最大程度挽回的擔憂。

盡管豬肉散落到地上有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因,而且是從高架橋掉到地面,但絲毫不能掩飾事件參與者不當取得豬肉的事實。任何有常識的人都知道,豬肉不可能從天而降,不管在什麼情況下拿走不屬於自己的豬肉,都是對他人財物的非法侵占,就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對“哄搶”有嚴格的制裁措施。《刑法》規定有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貨車在運輸貨物時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貨物散落,引發附近民眾非法侵占的事件時有發生。例如,2014年1月4日,蘭州一輛滿載橘子的貨車發生側翻,一車橘子幾乎全部散落在路上以及匝道下方的農田裏,近百余村民提著各種袋子在路邊哄搶橘子,場面一度失控。類似事件不僅折射出地方道德治理的水平,也考驗著執法者如何公正執法、有效保護貨主合法權益的能力。

盡管類似哄搶事件由於涉案金額小、缺乏組織性等原因,通常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這絕不是“法不責眾”的理由。哪怕只搶一塊豬肉、一袋橘子,也是哄搶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應當接受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不過,現實中,對於“哄搶”情節的法律定性,也亟待確立更明晰的解釋和規範。比如,區別“哄搶”與平和取得財物,關系到執法者如何進行規制。雖然“哄搶”和“撿拾”都是非暴力的,但“哄搶”的主觀惡性更大,在明知違背物主意願的情況下實施非法占有,這顯然與一個人在路邊偶然撿到不知物主的財物有著本質區別。對於實施哄搶的人員,輕描淡寫地用“撿拾”形容,顯然不符合法律保護公民財產的精神。

令人欣慰的是,當地警方已經表態,對該事件中涉嫌違法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盡管每個單獨的哄搶者涉及的案值往往不高,但加在一起,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無論如何,執法者要嚴格遵循法律,有效開展執法,通過細致的追查工作,不放過任何一個有責任的人。由此,也為可能再次發生的類似事件中出現的類似狀況,發出一個正確而又明確的信號。(王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