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板凳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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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的四川宜賓敘州人闕某華做夢也不會想到:自己酒後意氣用事,從出租屋隨手扔下盆碗、板凳和煤氣罐,竟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7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宜賓市翠屏區公安分局獲悉,闕某華涉嫌“高空拋物罪”被批準逮捕,即將移送審查起訴。

據翠屏區公安分局西郊派出所負責人介紹,犯罪嫌疑人闕某華是宜賓市敘州區樟海鎮農民。事發前在宜賓城區從事搬運工作,住在老板黃某租賃的翠屏區前進路114號宿舍內。

6月16日22時左右,酗酒成醉的闕某華要求老板黃某連夜支付其工資。黃某以夜深無法核對相關記錄為由,要求闕某華第二天再結算工資。為此,闕某華與黃某發生糾紛,心生不滿。

為發泄心中不滿,闕某華將黃某用於工人住宿的出租房4樓、5樓房間的玻璃等物品砸毀,並將電扇、板凳、盆子及一個煤氣罐從樓上扔到樓下前進路街面主幹道上,導致一輛停在路邊的汽車受損,所幸沒砸到行人。

被闕某華拋下樓的物品。警方供圖

前進路位於宜賓市翠屏區老城區西郊片,屬於比較繁華的區域。由於事發深夜,路上行人較少,闋某華多次拋墜物品,均未造成人員受傷。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更幸運的是,被闕某華丟下的煤氣罐裏沒有煤氣,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翠屏區公安分局西郊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後,在出租房裏找到了闕某華。對於民警的到來,闕某華開始還不以為然,自認為只是丟了點不值錢的雜物下樓,又沒傷到路上行人,“犯不了事”。

闕某華的魯莽行為僅造成1000余元經濟損失,但由於觸犯“高空拋物罪”,危及公共安全,翠屏區人民檢察院於6月29日批準公安機關對闕某華實施逮捕。目前,警方已經偵查終結,即將移送審查起訴。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各地城市屢屢發生高空拋物、高空墜物事件,造成多人傷亡,因此被人們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社會危害巨大。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行為首次入刑。

無獨有偶,7月11日,宜賓市敘州區南岸發生一起離奇的高空墜物事件:一條重達5斤左右的草魚從18層樓頂墜落,將樓下一輛奔馳汽車天窗砸壞,魚的主人張先生為此賠了3萬余元。

據了解,張先生頭天從鄉下釣到這條大草魚,考慮到當晚只有老人和孩子在家,吃不了這麼大的魚,於是將魚餵養在樓頂水池中。

沒想到這條大魚竟然從水池中躍出,高墜時巨大的衝擊力不僅將奔馳汽車天窗砸得粉碎,魚也“粉身碎骨”。

肇事草魚。警方供圖

被草魚砸毀的奔馳車天窗。警方供圖

“如果砸在行人頭上,一定是滅頂之災。”處理此次高空墜魚事件的民警提醒市民,要杜絕高空拋物行為,防止過失高空墜物。否則,這樣的危險行為必然害人、害己。

▍律師說法

謹防一個“小”動作帶來牢獄之災

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王仁根律師表示,因為高空拋物造成頭頂上的危險,一直以來令人深惡痛絕。有時,受到了傷害還找不到肇事者,也成為法律的痛點。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4日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公布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針對高空拋物作了專門規定。今年3月1日起,“高空拋物”正式入刑。

王仁根表示,在現代都市裏,大多數人都居住在高樓大廈之中,不經意的一個“小”動作,就可能涉嫌“高空拋物”。王仁根提醒,切不可高空拋、扔雜物,也不要在陽臺、窗臺等外立建築面隨意擺放物品。尤其是在酒後和情緒激動之時,千萬要管好自己的手,不然後悔莫及。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闕某華高空拋物的行為符合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並造成了相應物品的損壞。因此,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闕某華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林小明表示,闕某華一案提醒人們要克制內心的衝動,避免因任性的不經意的行為讓自己身陷囹圄。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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