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砍掉幹枯的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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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樹(香樟)屬於我國二級保護植物,那麼死掉的樟樹是否還具有保護價值?砍掉已死枯的樟樹是否構成犯罪呢?

3月30日,江西贛州於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該案被告人之一李北京,原系於都縣寬田鄉林業工作站站長。

2020年5月,在未辦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李北京夥同並安排當地農民曾小紅先後對4棵香樟樹采挖,非法采伐的樟木、樟樹蔸被運回曾小紅家中。李北京因此被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不過,李北京的辯護人提出,涉案4棵樟樹均系死樹、枯樹,不具有保護價值,李北京清理死枯樟樹的行為,是出於人民群眾的安全考慮,依法不構成犯罪。

目前該案一審尚未宣判。4月9日,於都縣檢察院回應稱,在辦案件不便接受采訪。於都縣林草局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解釋稱,該案重點在於,即使是枯死的樟樹,采伐處理的話也要進行依法審批,“審批權在省裏”。

被控非法采伐樟樹

公益索賠9萬余元

據於都縣【2021】2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顯示,檢方經依法審查查明,李北京未辦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采集證,於2020年5月2日,夥同並安排曾小紅在寬田鄉李屋村松坪組曾冬生家院墻外,由曾小紅使用油鋸及雇請的挖機將2株香樟樹采挖,曾小紅駕駛三輪車及另外雇請的農用車將非法采伐下來的樟木、樟樹蔸運回曾小紅家中。

起訴書

2020年5月7日,李北京夥同曾小紅在寬田鄉上堡村河背組“銅鑼坪”山場,指使采伐工人使用挖機將2株樟樹及樟樹蔸采伐,並雇請鏟車、農用車將采伐下來的樟木、樟樹蔸運會曾小紅家中。

此外,曾小紅在未辦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采集證,於2020年3月期間,在於都縣寬田鄉山下村新屋內組水渠邊,使用刀、鋸、鋤頭等工具將一株因塌方倒伏但樹蔸仍連接在原生長地土壤中的香樟樹非法采伐,並雇請挖機、農用車將非法采伐下來的樟木、樟樹蔸運回自己家中。

拘留通知書

起訴書顯示,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植物保護罪,曾小紅、李北京兩人分別於2020年8月24日、3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於9月30日被執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於都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李北京被指控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曾小紅被控犯非法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

據李北京家屬介紹,李北京被檢方建議量刑四年半,曾小紅被建議量刑三年半。

2021年2月8日,於都縣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支付非法采伐李屋村松坪組、上堡村河背組的樟樹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費用及修復費用5.5萬元;曾小紅采伐山下村新屋內組的樟樹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費用及修復費用1.3萬元;兩被告共同承擔司法鑒定費用2.3萬元。

村民認為其被抓“很冤”

縣林草局稱重點在於未報批

李北京今年49歲,被捕前系於都縣寬田鄉林業站站長。其弟弟李南昌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03年底,李北京從部隊轉業回來後揪在林業局上班,“2008年左右在某鄉鎮擔任林業站副站長,2013年左右擔任站長,後來到寬田鄉當站長。”

“砍樟樹這個事兒,據我們了解,上堡村有兩棵死掉的樟樹,當時有村民給他(李北京)打電話,說樹在路邊擔心倒掉砸到人,讓他清理掉,因為那裏人來人往嘛。”李南昌回憶。

至於李屋村的兩棵樟樹,“也是在別人家門口,還有高壓電桿在旁邊,別人打電話讓他去清理,他當時並沒有在現場采伐,其中有一個人就說是李北京打電話讓他去砍掉的。”

“我哥哥這個事,在村裏大家都覺得很冤。“李南昌稱,李北京被捕後,家人曾找到上堡村村民包括樹主出具證明,證明被砍伐的樟樹為死樹。

多人簽字並按手印的“證明書” 受訪者提供

在一張多人簽字並按手印的“證明書”上,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多位村民證稱在沒有采伐之前,“1.此樟樹為死樟樹(已死大概5~6年);2.此樟樹為危樹(隨時可都能倒下來砸到人)。”

4月8日,上堡村村民蘭小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其中一棵被砍樟樹系自家祖先所種,“在我家老房子後面,很老很粗。樟樹已經死掉三四年,有兩三年不發新芽了。”“去年4月初,李北京看到後跟我說死樟樹不安全要清掉,我想著在大路旁邊確實不安全,跟族人商量後就同意了。”

村民李長英亦證實,另一棵被砍的樟樹種在他家門前,“死掉有五六年了,李北京跟我說不安全要清掉,我也同意了。”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上堡村村支書及寬田鄉相關負責人,試圖了解上堡村被采伐兩棵樟樹情況,對方回應稱,該案由公檢法等相關部門辦理,具體情況無可奉告。於都縣檢察院回應稱,在辦案件不便接受采訪。

於都縣林業局負責人告訴記者,據了解,涉案的幾棵樟樹確實已死枯,“因為各種自然災害原因。”“這次也是因為有人舉報,森林公安過來調查,給人抓走了。”

“但是枯死的樟樹,如果要采伐的話,也要依法審批。如果沒有審批,私自搞了去加工屬於違法,因為樟樹屬於保護樹種。”該負責人稱,李北京在采伐死樟樹之前,並未向縣林草局報告,“他要按程序報告,我們肯定也是不允許的,因為這個審批權在省裏。”

據其介紹,根據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揮著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條例》第十七條則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采集。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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