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轎車失而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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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錢江晚報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楊一凡 通訊員 張科頂

3月底,江西某地,一輛百萬瑪莎拉蒂被以2萬元的低價抵押了出去。抵押人並不是車主本人,而是租客。

這輛瑪莎拉蒂也不是江西的,而是租客從杭州租的。但可不是什麼正經租車的,拆除車載GPS、拉黑車主聯系方式、駕車逃離杭州,短短幾天玩起了失蹤……

今天,杭州蕭山警方通報了一起跨省租車詐騙案。

1】瑪莎拉蒂失蹤

當時事發沒多久,租車公司負責人急匆匆跑到杭州南站樞紐派出所報案,稱自己剛租出去的瑪莎拉蒂突然收不到GPS信號,撥打租客電話也遲遲沒人接。

接警後,南站樞紐派出所會同刑大瓜瀝中隊立即開展偵查,憑著事主的描述,民警第一時間判斷這可能是起租車詐騙案。

隨後民警迅速翻找監控錄像,在地下車庫的交易現場,民警從中找到了線索。

▍監控中發現的可疑身影

一身休閑裝、個子不高,還留著一頭長發。

一個可疑的身影頻繁在監控一角徘徊,而他身邊停的那輛正是失蹤的白色“瑪莎拉蒂”。

刑大瓜瀝中隊會同刑事犯罪研判中心,通過大數據分析研判,迅速鎖定目標三人,並發現三人落腳點在江蘇昆山。

事不宜遲,刑大瓜瀝中隊副中隊長華立飛決定馬上實施抓捕,當地派出所配合下,民警不到24小時成功抓捕剛在酒店落腳的沈某。

▍警方抓獲嫌疑人沈某

1】假“大哥”真忽悠

“我也不知道大哥去哪了?”當民警向沈某問起他的同夥時,沈某羞愧地低著頭,支支吾吾地答出“大哥”幾個字。

原來,所謂的“大哥”不過是沒見過幾次面的網友。

“當時聽說他要幫我找工作來著,我就跟了過去。”沈某回憶起當時的對話,“大哥”曾提議給沈某找工作,沈某動了心,便搭高鐵趕往“昆山”與“大哥”會面。

眼前的“大哥”年齡並不大,一頂黑色鴨舌帽、一身的黑衣、背著挎包,身旁還有一個司機。三人商量了一下,決定去杭州謀財路,便租了一輛車,趕往杭州。

到達杭州後,三人用沈某的名義問租賃公司租了一輛白色瑪莎拉蒂,並約定在杭州南站停車場交易,押金1萬2,資金由“大哥”出。

▍沈某租回的白色瑪莎拉蒂轎車

隨後三人駕車前往江西找抵押公司,並處理掉了車輛GPS定位器。當天,“大哥”瞞著沈某,獨自將車抵押給了借貸公司,回來後稱車輛為事故車輛只抵押了2萬元,並告訴沈某車子租賃期到了之後抵押的1萬2會自動退回其卡內,這個錢全部給沈某。

信以為真的沈某在抵押完車後,便匆匆跟二人折返回昆山。“大哥”提議三人分開住,沈某獨自住一家酒店,為“小心”起見,沈某還聽從“大哥”的建議,刪除了“大哥”所有聯系方式,至此“大哥”杳無音信……

本以為遇到貴人幫忙找工作,不想卻成了租車詐騙的幫兇。

坐在審訊室的沈某此刻才幡然醒悟,自己被“大哥”利用了。他後悔道不該隨意輕信網絡的人,更不能心存僥幸,著了走向犯罪的歪道。

3】豪車失而復得

這個團夥不是第一次作案

大哥去哪了?

帶著疑問,身處異地的民警持續摸排線索,終於確定了“大哥”及其同夥的身份和藏身之所。

▍警方對案件進行分析研判

4月初,華立飛帶隊先後兩次再赴昆山,成功將團夥主犯“大哥”孫某(43歲,山東人)及其同夥抓獲。

▍嫌疑人孫某落網

3名租車詐騙嫌疑人全部落網, 接下來就是追尋瑪莎拉蒂的下落。

為追回被騙車輛,偵查員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循線追蹤收贓嫌疑人,經過連續四天四夜的監控跟蹤,5月18日,終於在江西撫州成功將犯罪嫌疑人戴某某(28歲,江西人)擒拿歸案,並追回涉案瑪莎拉蒂轎車。

▍警方找回失蹤的瑪莎拉蒂轎車

通過對相關案件的串並,對收贓嫌疑人的審訊,偵查員發現這個租車詐騙團夥並非第一次作案,目前已查證的涉案車輛有一輛奔馳和一輛奧迪,其它犯罪線索正在進一步深挖拓展中。

5月26日上午,蕭山區公安分局,民警將瑪莎拉蒂交還給車行老板陳先生,陳先生則送來錦旗,表達對警方的感激。

▍車行為警方送來錦旗

目前,孫某、戴某、沈某等涉案人員已被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

一、汽車租賃公司驗證須謹慎

由於汽車租賃行業競爭激烈,租車門檻頻頻降低。目前,租車人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證,駕駛證及信用卡即可租車。汽車租賃行業應像銀行一樣建立“黑名單”,信息共享。門店接待人員應審核租賃人所持證件是否與本人相符、是否合法有效;掌握租賃人的職業及是否有償還能力,了解租賃汽車的用途等。

二、租車低價抵押涉嫌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非法抵押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