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熟人搶了自己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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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非法途徑花錢“買來”的孩子,在報假警謊稱是棄嬰後,居然能成功收養並落戶到“買主”名下。近日,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湖北的姚先生通過這種手段,給“買來”的孩子落了戶。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此事並非特例。從事打拐10余年的誌願者上官正義介紹,近幾年出現了多起通過報假警為買來的嬰兒落戶的案例,一些環節上的“稀松”給被拐嬰兒提供了“洗白”的可能。

按照相關規定,警方在處理“棄嬰”案件時,應查明孩子身份,無法找到親生家庭的送至當地福利院撫養。而福利機構在辦理領養手續時,也應評估多個領養家庭擇優辦理。

然而姚先生“報假警”後,當地警方並未按規定將棄嬰送至兒童福利院。據他透露,自己曾在報警前與警方熟人“溝通”,因此躲過了調查。在拿到警方開具的“撿拾證明”後,姚先生順利從福利院辦下領養手續。

對此,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雷光明表示,買賣嬰兒、利用“報假警”來給買來的孩子落戶,都是是違法行為。如果經警方查證,所謂的“棄嬰”是買來的,應予解除收養關系,收養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送養”群裏,湖北的姚先生為買來的女嬰落戶犯愁,在群內求助。 受訪者供圖

“買”來的孩子

湖北建始縣龍坪鄉店子坪村,一棟二層小樓靠山而建,門前種著谷物和蔬菜。客廳裏,一名一歲的嬰兒站在“媽媽”的懷中,張著小嘴“哇哇”學話。

這是姚先生和妻子劉女士的“女兒”,但模樣看起來卻和二人並不相像。“我都不敢抱出去。”劉女士說,“女兒皮膚白眼睛大,怕別人說長得不像我們。”

9月11日,面對新京報記者和打拐誌願者上官正義的到訪,夫妻倆也不避諱女嬰的身份——孩子並非親生,而是“買來的”。

時間倒回至一年前,2020年8月23日,姚先生在一個名為“SL班同學”的微信群內發布求助信息,稱自己領養了一個女嬰, “戶口上不了,大家能不能幫我想個好辦法?”

新京報記者註意到,這是一個有著159名成員的聊天群,群名裏的“S”意為送養,“L”為領養。群友都是有送養或領養孩子需求的人,聊天話題也圍繞孩子進行。

打拐誌願者上官正義在群裏潛伏已久。他向記者展示的聊天記錄顯示,姚先生求助後,有群友建議他購買出生證明落戶,也有群友提醒,“千萬不要販賣小孩,現在是數據時代,很快查清小孩的來龍去脈。”

在和上官正義的交流中,姚先生告訴他,自己與妻子婚後5年一直未有子女,後經朋友介紹,花6萬多元抱回這個剛出生10天的女嬰。

姚先生稱,“領養”過程中,他還找來見證人,和女嬰生母簽了“領養協議”,通過銀行轉賬,把錢轉給了對方。期間,孩子母親把醫院的單據和出生醫學證明都給了姚先生,他本想借此給孩子落戶,卻因為證明上寫的是孩子生母的名字,無奈計劃落空。

女嬰抱回家後,一直跟著夫妻倆生活,孩子的生母也沒再找來。“這個事兒,本身不合法。領養之後對方肯定不能再要走了,不然報警雙方都得坐牢”。姚先生稱,要把狠話說在前面,在抱養孩子時,曾明確告訴過嬰兒父母,不要再想把孩子要走。

轉眼一年過去,原在湖北宜昌做網店生意的夫妻倆,帶著孩子回到妻子劉女士的老家,給這個“買”來的孩子落戶。

派出所給姚先生開具的“撿拾證明”。 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報假警”

給“買”來的孩子落戶並非易事。姚先生稱,孩子抱回家後,夫妻倆一直為此發愁。幸運的是,在這次回家前,他們已經找到了落戶的“捷徑”。

姚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孩子抱回家後,他認識了一位在民政局工作的人,對方建議他先報警,並說孩子是撿到的,只要警方出具“證明”,就可以到民政局兒童福利處申請領養。

夫妻倆還提前聯系了一名在店子坪村警務室的輔警,是妻子家的遠親,姓劉。在這名輔警的“指導”下,夫妻倆報了警。“之後民警到家裏問了孩子的情況,帶孩子采了DNA血樣,然後讓我們等一段時間。”

報警後,夫妻倆就帶著孩子回到宜昌生活。姚先生稱,報警後,警方曾到家中調查,但出具撿拾證明,要等打拐庫的DNA比對結果,需要一段時間,他和妻子便再次外出打工,“反正已經找好人了,當時就沒有急著回來辦下一步手續。”

直到今年6月份,警方給他們開具了“撿拾證明”。新京報記者看到,這份龍坪鄉派出開具的撿拾證明顯示:店子坪村村民姚先生於2020年8月26日向我所書面報警,其嶽父於2020年8月15日淩晨2時許,在自家屋後水溝處拾到一名女嬰,並留有紙條註明此女嬰生於8月5日,情況屬實。該證明加蓋公章,落款日期為2021年6月16日。

根據2008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

然而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姚先生一家報警後直至警方開具“撿拾證明”期間,這名女嬰並未被送至福利院安置,而是一直跟姚先生夫妻倆生活。

建始縣民政局留存的姚先生的收養登記記錄。 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

一路暢通的“落戶”

拿到證明後,姚先生和妻子隨即前往當地民政部門申請領養。在收養登記申請表中,姚先生夫婦稱收養棄嬰的目的是“婚後無子女,養兒防老”,並承諾不會遺棄、虐待小孩。

警方開具證明兩天後,6月18日,一份落款為建始縣民政局的“認領公告”出現在湖北日報公示欄。公告稱,店子坪村羅先生(姚先生嶽父)8月14日在自家門前撿拾女棄嬰一名,出生日期約為8月14日,請該棄嬰的生父母或監護人自見報之日起60日內到民政局認領,逾期政府將依法予以安置。

9月13日,新京報記者再次見到姚先生時,他難掩喜意,“在民政局辦理收養還有一系列手續,總算快辦好了”。姚先生稱,申請領養後,除了提交一些證明外,民政局兒童福利科的工作人員還曾到家中走訪,評估收養條件,另外還到村裏開了一些材料。

建始縣民政局兒童福利科負責人彭申斌介紹,民政局主要評估的是,姚先生夫婦是否符合收養條件,雖然過程中也會詢問孩子的來源。對於姚先生夫婦所領養孩子是否真的是棄嬰,主要是依靠公安部門的證明來判定。

這也就意味著,一旦領養人拿到了警方的“證明”,就等於給孩子拿到了“棄嬰”的身份,一旦辦理收養手續,就能成功落戶。

為何民警在接警後,未按規定將嬰兒送到福利院?姚先生對此的解釋是自己“報警前找了關系”。9月15日,新京報記者聯系到姚先生所提及的劉姓輔警,但對方表示對姚先生的情況不知情,並否認接警前與姚先生溝通過。其所在的龍坪鄉派出所負責人對此表示,“有問題可向縣公安局宣傳部門反饋。”9月27日,新京報記者將上述情況反饋至建始縣公安局政治科,但截至發稿前,對方仍未回應。

對於上述問題,彭申斌的解釋是,姚先生帶著警方開具的證明到民政局辦申領手續時,福利院因為疫情實施封閉式管理,所以並未要求將嬰兒送到福利院,臨時寄養在姚家。

彭申斌說,期間無其他人家庭提出領養需要,當時只對姚先生夫婦進行了收養評估,姚先生夫婦婚後無子女,年齡、收入等條件均符合收養條件,經核實後,頒發了收養登記證。

新京報記者看到,這份由建始縣民政局頒發的“2021收字第0015號”收養登記證上,貼有姚先生夫妻抱著女嬰拍攝的一寸照及三人的身份信息,送養人一欄顯示為建始縣兒童福利院院長詹順國。

9月14日,姚先生順利拿到收養證。次日,姚先生在龍坪鄉派出所,將女嬰成功落戶在自己名下。

民政局向姚先生夫婦發放的收養登記證書。 受訪者供圖

“洗白”背後

為何收養過程如此順利?對此,建始縣民政局兒童科負責人彭申斌稱,領養人持撿拾證明到民政局填寫申領手續後,民政局會在報紙上刊登尋親公告,60日內,如有符合條件的領養人聯系,民政部門對領養家庭進行評估,擇一家送養。“姚先生領養的孩子,在登報期間無人聯系領養,所以只對其一家進行了評估。”

2021年,由民政部頒發實施的《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提到,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的: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等多方面。

對此,湖北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處工作人員稱,在實際領養過程中,要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福利院一般會聯系多個登記領養的家庭,避免只對一個家庭評估;江蘇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處一名工作人員也表示,福利院的棄嬰送養應滿足“1:3”比例,也就是送養一個棄嬰應該評估至少3個有意願收養的家庭,只評估一個家庭,可能這個家庭根本達不到收養條件。

但上述二人均表示,這並非硬性規定。在記者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這兩名工作人員甚至建議,可以私下找轄區民政局的人“溝通”,避免評估更多的家庭。

在打拐多年的誌願者上官正義看來,從報假警到順利收養,這些“稀松”的環節給“買”來的孩子提供了“洗白”的空間。

“嬰兒被領養或者交易後,收養人最頭疼的難題就是如何給孩子落戶。”上官正義說,此前,這些人購買戶籍、出生證明,甚至做假親子鑒定為買來的嬰兒落戶,但隨著打擊力度加大,這種情況逐漸減少。近幾年,上官正義發現,各地相繼出現了通過報假警為買來的嬰兒落戶的案例。

2020年4月,新京報記者曾在山東調查類似案例,淄博的張女士以5萬元的價格,從山西抱養了一名女嬰,20天後,她抱著女嬰到派出所報警,當天便取得派出所開具的“撿拾棄嬰報案證明”,隨之張女士持該證明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申請領養手續,2個月後完成落戶。

相似的情況還在發生。在距離湖北上千公裏之外的江蘇省常熟市,徐女士也在以同樣的方式,為買來的孩子落戶。她在一個名為“緣分到了”的送養群內等待多日,最終花費9萬元成功“領養”了一名嬰兒。

8月31日,她委托親戚抱著女嬰到派出所報警,謊稱是撿到的嬰兒。徐女士稱,自己報警前已與在派出所工作的親戚溝通好了,等拿到警方的證明後,他們就能到民政部門辦理領養手續。順利的話,或許不用多久,這個買來的孩子就會在她家落戶。

對此,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雷光明稱,我國是不承認私自收養的,收養兒童必須到民政部門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才能作為收養人辦理收養證。以“報假警”的方式辦理收養手續,實際上是在鉆法律的空子。如果經警方查證,所謂的“棄嬰”是買來的,應解除收養關系,並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編輯 李明

視頻剪輯 王丹陽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