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之夢到媽媽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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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媽媽在上班時間回家哺乳發生交通事故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而公司卻不認可,將人社部門告上法庭……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這起行政訴訟案件,駁回了該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勞動法專業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用人單位應充分保障女職工的哺乳時間,該案判決能夠引起老百姓的心理共鳴。

作出工商認定,人社局被公司告上法庭

2019年6月,周萍(化名)生下一個女兒。這一年12月初,尚處於哺乳期的周萍在工作時間開車回家哺乳,卻在歸程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周萍無責。去年7月,周萍向江寧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一個月後,周萍任職的上海某服飾公司收到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書,但公司對這一結果卻並不認可。去年10月,該公司將區人社局訴至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江北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區人社局在收到周萍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過調查並結合證據材料,認定周萍從單位回家給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而受傷,屬於因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的情形,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區人社局作出行政行為合法,駁回上海某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單位應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江北新區法院法官周明告訴記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萍上班時間返回家中哺乳是否屬於工傷認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

周明介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而在本案中,至事發時周萍仍處於哺乳期內,公司應當為周萍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並及時與周萍溝通協商哺乳時間的安排。周萍在上海某服飾公司未與其溝通明確哺乳時間的情況下,根據工作時間靈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時間,往返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視為工傷認定的合理範疇。

專家:該判決能引起老百姓的心理共鳴

“哺乳時間是法律規定的女職工可以享有的特別保護權利,用人單位應該予以充分保障!”對於此案,南京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旭東對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說。

徐旭東表示,女職工從工作單位回家哺乳,雖然從表面上看還不屬於一個工作日結束後的上下班,但是依然可以通過擴大解釋,來識別回家哺乳可以作為合理時間內從單位到家庭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從而解決工傷認定中傷害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的難題。他認為,本案的判決既掃清了法律規定的一些盲點,也能夠引起老百姓的心理共鳴,從而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對於用人單位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用人單位而言,有條件的話,應該依法建立哺乳室,為女職工提供良好的哺乳條件,免除女職工路途奔波、身體不適之苦。”徐旭東表示,對於女職工的哺乳時間,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充分照顧,保障女職工這一權利充分享受。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寧法宣

來源: 紫牛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