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磚塌了砸死死一個人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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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峽都市報閩南版

晉江一男子下班途中,被樓房外墻突然脫落的水泥塊砸中頭部,搶救醫治無效身亡。悲痛之余,家人將樓房所有人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63.2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在大風天氣時,未采取必要防護措施減輕損害發生,存在過錯,但大風系不可抗力引起,給房屋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故可以減輕某公司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公司應承擔70%的侵權責任,賠償99.7萬余元。

男子下班路過被磚頭砸中頭

2019年9月30日中午,晉江一男子周某甲下班就餐途中,經過良種場某公司樓下時,被該建築物外墻突然脫落的水泥塊(磚塊)砸傷頭部當場昏迷,雖經治療,但是由於傷情危重醫治無效,於次年2月7日去世。

2020年7月3日,周某甲家屬王某、周某向法院起訴,稱某公司作為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共計163.2萬余元。

原告王某、周某稱,本案因某公司所有的房屋脫落物造成損害而引發,系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某公司應對王某、周某因周某甲受傷、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某公司辯稱,王某、周某強行辦理出院才導致周某甲死亡,存在重大過錯,應負主要責任;本案事故系臺風引起,周某甲和某公司都不存在過錯,雙方應按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未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公司擔責七成

今年年初,法院審理認為,建築物、構築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故發生當天,某公司在大風天氣時,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減輕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但9級大風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給某公司房屋的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故可以減輕某公司的責任。某公司辯解系王某、周某強行辦理出院才導致周某甲死亡,但未能提供證據,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某公司應承擔70%的侵權責任,判決某公司應承擔王某、周某經濟損失99.7萬余元。某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近日泉州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中,所謂建築物包括與土地相連的各類人造設施,如房屋、橋梁、碼頭、隧道、廣告牌、電線桿等。擱置物、懸掛物是與建築物相連的位於高處的附屬物,如陽臺上的花盆、懸掛於窗外的空調等。因這些物件倒塌、脫落或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一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公司房屋受臺風外圍9級風速的原因影響,外墻脫落造成周某甲受傷死亡的事故,某公司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減輕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海都記者 | 楊江參 通訊員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