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杭州網紅遛狗事件引發了社會的極大關註。一時間,飼養動物導致他人損傷這一話題引起了一定的輿論。動物傷人(物)的責任是怎麼認定?一定是飼養者的錯麼?
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法院用一起真實判案來為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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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前段時間,武義法院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原告倪某稱,他的愛車遭被告巫某飼養的牛衝撞,導致原告車輛損壞,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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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
2018年9月的一天早上,巫某如往常一樣將他飼養的牛牽至明招橋下面的河中淺灘上放養,巫某把牛繩系在一叢草根上,放心地去上班了。
下午四時許,倪某把車停到淺灘上,去看別人釣魚。20多分鐘後,等倪某回來,發現巫某的牛在正在頂撞車,汽車車身的油漆多處被刮、右側的後視鏡也已破損。倪某報警,欲找牛主人要一個說法。
正在此時,巫某正好下班準備把牛牽回家。倪某和巫某就車輛損害的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倪某將牛主人巫某訴至法院,要求巫某賠償倪某車輛維修費、評估費等各項費用7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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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大家在眾多文字中迅速get到重點,我們稍微對上述長文字捋一捋,做個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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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判決
從現場調查及現有證據看,造成牛頂撞車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將車輛停在牛的活動範圍內。原告作為車輛所有者,為避免涉水,將車停至牛附近,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被告的民事責任。最後,法院根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依法做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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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能夠證明被侵權人被侵權人本身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才可以不承擔或減輕(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
在本案中,原告停車的河中淺灘並不是社會公眾認知的合適的停車場所,且原告明知邊上有牛,仍將車停下,存在重大過失,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也給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一個警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著動物,就應該謹慎管束,肩負起對自己、對社會、對公眾的責任,否則將要承擔法律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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