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給健在母親送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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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老太1923年與朱老伯(1974年去世)結婚,婚後生有兩子一女,分別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在朱老伯去世、兩子一女均成年並成家後,芮老太與陳老伯於1989年登記結婚,陳老伯當時有一13歲的兒子小陳。婚後,芮老太與陳老伯建造和購買房產二套。在陳老伯去世後,芮老太由小陳養老送終。

芮老太去世時,親生的大兒子朱大已經去世,留下妻兒。故芮老太去世後,朱大的妻兒、朱二和朱三妹就遺產分割問題與繼子小陳產生了糾紛,遂訴諸法院。

承辦法官通過多次走訪調查芮老太的親屬、鄰居、所在村委及生前居住敬老院,查明:

芮老太在朱老伯去世後,撫養三個孩子長大並成家立業,但兩個親生兒子對其態度惡劣粗暴,大兒子把床鋪扔出不讓住,小兒子家在母親進出房間前砌矮墻,兒子媳婦的打罵和不孝一度讓芮老太萌生尋死的念頭,後芮老太被陳老伯收留並改嫁給陳老伯,婚後生活幸福。兩個親生兒子對其更是不聞不問,在陳老伯病故後,芮老太的生活均由小陳夫婦照顧和負擔,小陳夫婦經年累月對芮老太噓寒問暖,照顧有加,並承擔了芮老太所有的生活和醫療費用。兩個親生兒子從未照料芮老太的生活,也從未支付芮老太的任何生活、醫療費用。親生女兒朱三妹也未承擔芮老太的任何費用,但偶有探望芮老太並在養老院發大水時,將芮老太接回家中生活數月。芮老太病故後,其後事也由小陳以親兒子的身份料理並承擔所有喪葬費用,朱三妹按照本地習俗為芮老太過了“五七”。

裁判結果:

一、兩套房屋歸小陳所有。

二、小陳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朱三妹支付遺產份額歸並款150000元。

三、駁回原告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關於遺產的範圍。

陳老伯和芮老太婚後分別建造一套房屋、購買一套房屋,且分別登記於陳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應認定為兩人的共同財產,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額為芮老太的遺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芮老太對這兩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額,小陳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額即為本案遺產的範圍。

關於遺產的分配。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原被告作為芮老太的親生子女和繼子女,對芮老太都有贍養扶助義務,但根據現有證據及法院的調查、證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親屬的陳述,可以確認小陳雖為繼子,但其對芮老太盡了最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應當多分遺產。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養老院後履行了部分贍養義務,但其程度比之小陳顯著較輕,故依法應當少分遺產。兩名親生兒子,在經濟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贍養義務,依法應當不分財產。朱老大的妻兒系代位繼承人,其繼承權來源於朱老大,基於朱老大的行為,依法也應當不分財產。

綜上所述,芮老太的遺產依法應由小陳、朱三妹繼承分割。兩處房產的價值合計約在9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間,故法院酌定由小陳向朱三妹支付遺產份額歸並款150000元,對於原告方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子女有養育之恩,作為子女,應當孝敬關心父母,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哀哀父母,生我劬勞,母為子之付出,母愛子之深切於世間所有情感中最為無私偉大。當母親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照顧、悉心陪伴,使母親安度晚年。

但在本案中,朱老大、朱老二兩家人在與母親共同生活期間不盡照顧義務,在母親改嫁後不聞不問,在母親去世後也未奔喪送殯,無論從經濟上、生活上還是精神上都未盡到贍養義務且情節嚴重,母親的遺產應當不分給他們,這也是弘揚孝敬父母的中華傳統美德的應有之義。

此外,剛實施不久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首次將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寫入法典,並作為法律基本原則予以確定,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治建設的有機融合。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家庭建設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只有樹立好的家風才能形成好的社會風氣,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今後法院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將以民法典的這一家風條款作為重要的評判標準,通過司法審判積極引導每一個家庭成員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共建新時代美好文明家庭。

來源:江蘇高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