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見衛生間馬桶不見了周公解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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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鮑小姐向南都“記者幫”反映,稱她購買了一套位於廣州大道北的信達金茂廣場的公寓,支付完尾款並完成網簽後,她突然發現購房合同的平面圖紙上,所購房的正對面位置竟是公廁。“簽合同前,銷售從沒強調對門是公廁”,她表示正對門的公廁是購房中的不利因素,不僅銷售沒有提及,開發商前期的部分宣傳廣告在公廁位置顯示為“空白”,似乎有意隱瞞。

業主:網簽後才發現對門是公廁,此前不知情

鮑小姐表示,今年5月,她花上百萬元購置一套信達金茂廣場的公寓,計劃等明年6月交房後給父母住。交完尾款後,她無意間發現當初簽訂的購房合同上附的平面圖紙中,自己所購的房屋對門有幾個馬桶圖形的標註,她向銷售咨詢後得知,“對門是公廁!”銷售給的說法是,每層公寓樓都有一間公廁。

這讓鮑小姐大感意外,“此前銷售從未跟我提過對面是廁所”。她翻出此前看房時拍攝的銷售廣告圖,圖上的公廁位置顯示為空白,樣板間的平面圖則對公廁位置進行了標識。

她將手機裏保存的相關圖片出示給南都記者,確實部分平面圖未對公廁位置進行標識,一張黑白色銷售平面圖顯示鮑小姐所購的11號戶型對門位置除了門以外,主體為空白,另一張彩色銷售平面圖顯示11號戶型的對門有類似洗手盆、馬桶的標識。

鮑小姐稱,這套房是給父母自住,原本一家人購房後很開心,聽說房間對面是公廁後,心情像坐了過山車,“跌到谷底”。

鮑小姐稱銷售廣告圖紙上11號戶型對面顯示為空白。

鮑小姐質疑,售樓時的銷售廣告傳單上廁所位置為空白,樣板間雖然掛出有標註公廁位置的戶型平面圖,但購房者參觀樣板間並未來得及細看,現場簽購房合同時,銷售沒再另外提醒。鮑小姐表示,她希望和開發商就此事協商,“我願意出差價換一套房”。但多次和銷售溝通後無果,銷售表示公司無法與其協商,並建議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她向南都記者出示與銷售萬小姐的微信聊天記錄,“建議您還是直接找律師發函給我們公司,會有相關部門進行對接”。對於鮑小姐的質問,萬小姐回應“網簽的合同圖紙畫得那麼清楚,您還對著合同研究了半天”。

購房合同的戶型圖上,11號戶型對面顯示是公廁。

銷售:此前已強調不利因素,與業主協商中

11月3日,涉事銷售萬小姐告訴南都記者,鮑小姐買房付款各方面周期比較長,“接近大半年的時間”,已給她強調周邊的不利因素,比如房屋周邊哪邊對著電梯、公共洗手間的位置,“時間比較久了,沒有辦法說我們一定有怎樣說,但是我們肯定有強調過這個事。”她強調,公司在與業主鮑小姐進行協商調解。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鄧剛律師表示,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等義務,並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他稱,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及其附圖就外部環境、設備設施及構造物有明確的約定,買方在簽署合同時沒有異議的,事後不認可合同約定事項,就此發生爭議,法院可能不會支持其要求補償或賠償的請求。但若買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銷售圖紙上沒有廁所、且簽署合同時對此不知情的,或者能夠證明賣方及其銷售人員存在故意誤導情形的,則賣方的行為可能侵犯了買方的知情權,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對買方賠償損失。

如果買方所購買的房屋在合同簽署後發生了規劃或設計變更,賣方就此沒有獲得購房者同意也沒有向購房者告知,且該項變更對合同的履行或房屋的使用、功能等有重大不利影響,則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