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到偷人東西被人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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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明清兩代刑部和大理寺記錄在案,被當做“例案”和範本。此案是一個真實的調戲和鬥毆案件。此案發生以後,被明清司法界定為“鐵律”,即凡有類似案件都依照此案判罰,那是怎樣一個案件居然影響了明清兩代數百年的時間呢。

事情發生在明朝英宗在位時期,即公元1464年的某月某日,在湖廣某衛所居住區。有道是,晴空萬裏日,金風送爽時。事件的女主人公張氏把剛剛洗好的繡花鞋拿了出來,由於昨天是陰天沒有曬幹,於是就想趁著好天氣把繡花鞋曬幹,過幾天還好穿。張氏把繡花鞋晾在院子裏。但等到午後張氏來收鞋的時候,發現兩只鞋竟然不翼而飛了,這真是奇了,誰偷的呢。要知道,那時候偷女人的繡花鞋和現在偷女人的內內差不多,不僅缺德,而且是個變態,但張氏沒有往那裏想,因為整個衛所都是輸熟人,大家一起都居住十多年了,鄰居彼此之間知根知底。相互串門也是平常事,誰臨時有事出門。白天都不怎麼關院門。張氏就想:大概是誰家的狗剩或者是兒二丫淘氣,溜進來拿走鞋子去玩,上次,對面家拴住的兒子就把自己的裹腳布拿回家給他母親蒸包子當蒸布了。但直到晚上也沒有人將繡花鞋送回來,於是張氏就打算出門找街坊鄰居問問怎麼回事。就在這個時候,偷鞋賊居然不打自招主動找上門來。

“小甜甜,你出來理我一理,看我一看,我就把你的繡花鞋還給你。怎麼樣”。這個偷人繡花鞋的“雅賊”站在張氏家的院子裏,手裏搖晃著手裏的繡鞋,不停地朝著張氏不停地搖晃,此人那昏黃的眸裏隱隱浮動著一種不應該有的光芒。這個變態真名叫劉芒,這名字起得真是貼近,真是一個流氓(劉芒),這個劉芒一天天啥事都不幹,就幹缺德事,在整個衛所,劉芒就不是個東西,完全是一個缺德帶冒煙的人,人送外號“劉門慶”。由於張氏貌美,劉芒對此早就垂涎三尺。

如果張氏未婚,劉芒這麼做大體上說很正常,但問題是張氏已婚,是個有夫之婦。張氏的老公是衛所軍戶,名字叫蘇大郎(不是蘇大強),真名叫蘇聚,雖然不是很有錢吧,但也算是小康之家。張氏和蘇聚夫婦二人育有一女。雖然張氏已婚,但依舊是年輕貌美,一點不亞於未婚的小姑娘。張氏是否已婚,這對劉芒來說根本不介意,也不在乎,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我就是喜歡張氏這個人,劉芒雖然天天遊手好閑,橫草不拿,豎草不握。但他有一個最大的長處,就是會賺錢,那生意讓他做得,不說是全國首富,但在湖廣一代堪稱首富。不僅如此,這劉芒還是一個帥哥,用現在的話說就是一個高帥富。對比一下張氏的老公蘇大郎(大郎,大郎),雖然是世襲軍戶,家境也算可以,但比起劉芒,那真是差得太遠,不如劉芒有錢,長得不如劉芒帥,個人的內在條件,性格,文化,修養,體力、就連武藝也不如劉芒,二人差得不是一星半點。

所以來說,劉芒根本不把蘇大郎放在眼裏當作對手。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一塊羊肉居然掉到狗嘴裏”。劉芒對蘇大郎的職業和背景更是不屑一顧。多次對他人說:“他蘇大郎不過是靠著老祖宗的余蔭,全仗著投胎投得好,攥著一個祖傳飯碗才得以吃上一口飽飯,否則就憑他的長相,身高,本事,家無余財。誰會拿正眼看看他,唉,就這樣的一個蠢漢居然能娶這樣一個如花似玉的美人,無能之輩也配和美人兒雙宿雙飛”,所以這劉芒對於張氏嫁給蘇大郎感到惋惜,經常為張氏鳴不平,就想幫助張氏脫離“苦海”。信心滿滿的劉芒就開始“勾引”張氏。

劉芒以為就憑自己的能力完全可以輕易而舉地拿下張氏。萬萬沒有想到是,躊躇滿誌的劉芒一出手就挨了當頭一棒,這劉芒出師不利,張氏拒絕了劉芒的刻意追求,借故搭訕要微信,張氏不理,托人約會去吃飯去K歌,張氏拒絕,劉芒一看這樣不行,那就直接用錢砸,贈送首飾啦,給蘋果13香啦,給個瑪莎拉蒂啦,人家張氏是拒腐蝕永不粘。劉芒頓時不知道怎麼辦了,張氏是真的不花心,還是跟我玩欲擒故縱,難道我付出的代價太小,劉芒經過冥思苦想就想出了這個偷人家繡花鞋的辦法,在劉芒看來這是一種有“情調”的追求方式,於是,這就是有了開頭的這一幕,劉芒趁她家大郎出勤,就跑進蘇家的院子,拿走了張氏的繡花鞋,企圖引誘張氏出門跟他近距離接觸。

這張氏聽見劉芒的“叫喊”。也不生氣,左手悄悄地提起一把笤帚,藏在背後,緩步輕身走上前,在距離劉芒三尺遠站定,氣定神閑地右手一攤,不冷不熱地說道:“你趕緊還給我,你一個大男人拿女人之物幹什麼”。這劉芒一見心愛的美人就在眼前,頓時色心上湧,熱血沸騰,立即也伸手就去拽張氏的手臂,心裏話脫口而出:“美人,你讓我想得好苦,然後抱住張氏就想那啥!

“放手,你這個混賬的下流胚子,真是好不要臉!”張氏粉面漲得通紅,使勁掙脫劉芒的對她的非禮,左手舉起笤帚劈面就打了過去,嘴裏大罵道:“你真不是個東西,瞎了你的狗眼,把我當成什麼人了,我可是本分之人,你再敢如此我就報官了,這劉芒措手不及被打了幾笤帚,最後只能狼狽而逃。回到家之後的劉芒不僅惱羞成怒,也徹底失去了耐心。在他眼裏就沒有他得不到的東西,尤其是女人,他為所欲為慣了,把所有的女人都想成一個樣,有錢就行,區別就在於錢多錢少。把女人對他的迎合視為理所應當,對他而言,沒有他得不到的女人,張氏的拒絕等同於羞辱。前所未有的挫敗感讓劉芒發誓,你越是拒絕,我就越要得到,一種復仇式的報復在他體內蔓延,這也激起他心底畸形的征服欲:“軟的不行,就來硬的,反正就是必須要得到!”

在天順八年四月十七日一更時分(19~21點),這張氏正在熟睡,突然聽見有人敲窗而那蘇大郎膽小,夜間總是怕神怕鬼的(一個軍官居然怕鬼),張氏只自己披衣起身,舉著燈臺移步窗前去看看咋回事,當張氏定睛一看:好好的窗框已經被卸了一半,而燈光映出一張男人的臉,就是劉芒!此人翻墻入戶就為了和張氏那啥!此時劉芒見張氏就在眼前,不由得威脅道:“你若不依我,休想有安穩日子過!”,但張氏絲毫不怕,高聲大喊,“救命啊!有賊啊!”張氏一聲穿透力極強的高喊,把街坊鄰居都喊來了,在這種情況下,劉芒只有悻悻而去。

但越是如此,劉芒就越不甘心,他發誓不和張氏那啥他絕不肯善罷甘休,這劉芒還真是很執著,後又分別在五月二十日、六月初二日采用相同的手段騷擾、恐嚇張氏(這都是案件原文記載),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性騷擾。均因張氏的叫喊和抗拒而未能得逞。在此期間夫妻二人也請當地有名望的士紳和當地保正去警告過劉芒。但這對劉芒來說,不過是瞎子點燈白費蠟,到最後這劉芒還對張氏威脅道:“在這湖廣之地,還是沒有我辦不成的事情,這大明的天下,還沒有銀子辦不成的事。你再滿世界告我去,看看誰能管我?”你自己好自為之吧。

半年之後,也就是當年的十月二十九日,張氏的老公蘇大郎受命進京參加公幹。當日,張氏和幼女一起將老公將大郎送出十裏。回家路上張氏把女兒送去鄰居家跟小夥伴玩,自在家幹家務縫,過了不一會兒,就有人敲門,一聽這敲門聲,張氏就知道誰來了,於是說道:你來這裏幹什麼,再敲我喊人了。

而那劉芒的聲音好像來自地獄:“久違了,小娘子,說真的,這半年來一直試圖忘記你,結果卻是沒有一天不惦記你。為了你我吃不好也睡不香。今天送給你一些景德鎮新式的青花瓷碟子。”想必你那個窩囊廢丈夫未必能給你買。

這時,他身邊一個仆人放下一個小箱子,而張氏下意識地將一把剪刀攥在手裏,漠然回應道:“你我兩家非親非眷、素無往來,我不能平白無故收你的東西,也用不慣這樣的貴重器皿。你拿回去吧。”

“今晚,我會了就不會走,你依了我,一切都好說,你那丈夫不在家,你不寂寞嗎,隨後惡狠狠地道:“你若不從了我,他日就殺了你,”說完,領著僮仆去了。

張氏一聽嚇個半死,立即將將情況報告給總甲。總甲無奈只能囑咐張氏晚間緊鎖門戶。張氏把幼女托付給鄰居照顧一夜。自己早早閂牢院門。就轉身回房準備休息。就在這時候,聽得身後“轟”的一聲,張氏還沒有來得及回頭看一眼,就覺得腿上已挨了一記重擊,顯然翻墻進屋的就是劉芒,他又一次跳墻闖入欲行無禮!但張氏拼命掙紮,狠狠地咬了張門慶的手指一口,然後高聲呼救,叫著劉芒的名字破口大罵。此時鄰居們也看不過眼,紛紛勸阻道:“你仗勢欺人也不要太過了頭,這劉芒手指受傷得不輕,又遭到眾人譴責,知道眾怒難犯,未免有些懼怕。只得暫時奪門而逃。

張氏自然要衙司報案,被總甲鄰居勸住:“你沒有證據,告他什麼?衙門也是他家開的,再說這樣的事情也不會受理。再者,你是婦道人家,事關名節,不宜聲張,還是忍了吧,但越是如此等於縱容了劉芒。在天順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劉芒路遇攜幼女外出的張氏,再次調戲張氏被拒。劉芒怒從心底起、惡向膽邊生,持棍毆打張氏和其幼女。母女受輕傷。

劉芒這種行為一直沒有斷絕,在蘇大郎回家之後依然如故。到了明憲宗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三月初三日,張氏一家三口出門遊玩。大郎背著幼女在買東西,張氏獨自往前走,迎頭遇見劉芒,這真是冤家路窄,張氏一見是他,二話不說,拔腿就走。劉芒一見如此,勃然大怒,“給臉不要臉,我教你好看!”隨後就開始毆打張氏,而張氏毫不畏懼,一面與劉芒撕打,一面呼叫蘇大郎。蘇大郎一見媳婦挨打,自然不讓,奔上前解救。這劉芒立即丟開張氏,開始扭打蘇大郎這個軍官顯然不是劉芒的對手,張氏見丈夫招架不住,氣紅了眼,衝過去一起對付劉芒,這時候,鄉親們實在看不下去就把幾個人分開了。

張氏回家以後,決然地作出一個決定:報案。以“強奸未遂、毆傷他人、毀人器物”足夠劉芒這個混蛋吃槍子。或者流放三千裏了。然而,事實證明,劉芒說過的那句話確實不是吹牛:“大明的天下,沒有銀子辦不成的事。”張氏報報官以後,劉芒作為被告他說:“自己與張氏私通在先,後來她害怕丈夫知覺,拒絕繼續同他交往,還撒潑打傷了他”,而張氏一方則有眾多鄉鄰、路人作證、聲援。衙門經過權衡,只認可了劉芒的毀人器物一項罪行行為成立。價值為50貫,依照《大明律》竊盜行為減等判處杖一百,對於強奸未遂、毆打他人致傷等情況均未認定。

而對於張氏的防衛行為全部變成了“無故撒潑打人”。衙門判定張氏犯“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條,減等處以杖七十。張氏自然不服,在幾個朋友的幫助下,此案被直接告到了北京,案卷最終呈送大理寺。經大理寺再次審查後,做出終審判決:(大意):“如果說張氏與劉芒有私情、後因懼怕蘇聚(大郎)識破而疏遠,那麼在蘇聚進京上操期間,張氏氏何必拒絕找上門來的劉芒?僅此一條,就足以質疑劉芒辯詞的真實性。”

於是大理寺替張氏主持了公道。劉芒被依《大明律》判:杖一百,流放雲南。家產充公,從中劃撥白銀100兩,田地十五畝賠償給蘇大郎一家。本案女主人公張氏可愛可敬,正直勇敢。在正史中,大部分時候是她在單打獨鬥,他的丈夫蘇聚給予的幫助非常有限。就是一個窩囊廢(劉芒的評價很對),依照傳統的封建倫理(包括現在)蘇大郎本應保護自己的妻子。可惜,他自己卻成為了妻子的保護對象。真不是個男人。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註和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