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丈夫慘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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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河南洛陽一名13歲的女中學生被強奸,當年2人獲刑,後刑滿釋放。然而,2020年,洛陽警方突然再次抓人,共逮捕了12名嫌疑人,其中包含當年已被判刑的2人,另有3人未到案。這12人均被控參與了2005年的那起強奸案,不同的是,這一次調查出的案情有了巨大變化,強奸從1天內發生1次變為3天時間3個地點發生3次,最後一次作案被控參與人數多達15人。

2021年6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一審宣判,從判決書來看,本案沒有物證,僅依靠口供定罪,各被告人之間的供述出入較大。一審判決後,所有被告人均提起上訴,多名被告表示,他們沒有參與犯罪。

16年前的強奸舊案

2006年河南省宜陽縣判決書顯示,200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洛陽市宜陽縣豐李鎮黃龍廟村村民李某飛將時年13歲的外村中學生小月(化名)騙至一空房內,強行將小月衣服脫下,並與隨後趕到的李某虎、李某濤先後將小月強奸。2005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立案偵查。2006年4月,李某虎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李某飛因犯罪時不滿16歲,減輕判處有期徒刑4年。李某濤另案處理。

2009年,李某飛刑滿釋放,2011年,他與同村村民瑩瑩結婚。瑩瑩告訴記者,她沒有問過李某飛當年的事,但她看過判決書,判決書上寫著,李某飛只承認他脫下了小月的衣服,但並不承認他強奸了小月。“同學之間傳,說是我老公當年喜歡小月,小月喜歡另一個人。”瑩瑩說。婚後李某飛跑長途運輸,日子過得還算不錯。

2020年7月中旬的某一天,李某飛突然被警方叫去問話,瑩瑩陪著他前往警方指定的洛陽市洛龍區維也納3好酒店。問話結束出來時,瑩瑩覺得李某飛顯得很緊張。“我問他怎麼了,他說警察說當年的事沒交代清,讓他有啥趕緊說,不然再弄進去幾年也是有可能的。我一聽就急了,問他當年到底還有啥事,他說沒有了,他只是拉扯過小月的衣服,沒有侵害過她。”聽到丈夫這麼說,瑩瑩稍稍放了心,後來李某飛又被叫去問了一次話。

2020年7月29日,李某飛陪朋友去縣醫院復查,從醫院門口被帶走。

村裏抓了12個人

2020年5月2日,黃龍廟村村民李寬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帶走。李寬某被控參與的是黃龍廟村10年前的另一樁舊案。2011年11月8日晚7點左右,幾個人持刀砍傷了黃龍廟村村民李福(化名),因李福在那天的村幹部改選現場頂撞了黑社會組織首領李龍寬(另案處理),村民們都認為李福是遭到了李龍寬的報復,但案子始終沒破。直到李寬某被帶走,判決書認定李寬某為李龍寬黑社會組織的一般參加者,並參與了砍傷李福。

對於這個罪名,李寬某的妻子小睿認為不可能成立,“11月8日正巧是我的生日,所以我記得特別清楚,2011年的11月8日,我懷著二胎而且已經過了預產期,我和我老公約定過完生日就去住院,那天晚上我老公陪著我打麻將,很多人可以證明他不在案發現場。我老公跟著他舅舅做工程,沒必要給李龍寬當打手。”

李寬某被帶走約一個月後,村裏傳出風言風語,說有人涉了強奸案,到了7月,強奸案的事在村裏已經傳得沸沸揚揚,小睿不放心,讓律師會見時問問李寬某知不知情,律師會見後給小睿回話,說李寬某不知道強奸的事。7月中旬前後,警方開始訊問李寬某關於強奸案的事。“我記得大概是2020年九十月份,我老公的罪名多了一個強奸罪,但是律師去會見時,他還是說不知道這個事,也不認識那個女孩。”小睿說。

李寬某被帶走後10天左右,村民李某強也被帶走了。“5月13日上午九十點鐘,我接到我老公電話,他說公安去了他工作的工廠,問話到下午5點左右,然後被帶走了,5月14日進了看守所。提前幾天,他已經聽別人說警方可能要抓他。”李某強的妻子小麗說。

與李寬某一樣,李某強也是以涉嫌參加黑社會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砍傷李福)被帶走的,後來又加上了強奸的罪名。小麗從會見的律師處獲悉,李某強不認強奸罪。“2005年我倆剛認識,正談朋友,他那會在廠裏上班,很少回家,而且他是83年的,比那些人大很多,跟那幫小孩都不怎麼認識。”小麗說。

7月中旬,警方從村裏帶走了五六個人,傳言都與2005年的那起強奸案有關,村裏一時人心惶惶。村民索某坡和朋友們議論警方抓人的事被妻子小萍聽到,被抓的人中有幾個與索某坡年齡相仿,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小萍便問索某坡當年的事跟他有沒有關系,索某坡回答“沒有”,索某坡的朋友、同村村民李靜某也向小萍證實,當年的事索某坡沒參與,小萍便放心了。

7月29日上午9點多,幾名便衣來到小萍家,說要帶索某坡去了解一樁打架的案子的情況。“我說在家了解也行,但是警察堅持要帶他走,走了以後就聯系不上了。7月31日我接到索某坡的電話,他告訴我他已經被拘留了,罪名是強奸罪。”小萍說。

和索某坡前後腳被帶走的,還有李靜某等其他幾人。至此除未到案人員,警方共從黃龍廟村抓捕了12人。

被害人陳述案情 十幾年後變化巨大

2021年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害人小月陳述她一共被強奸了3次:

第一次是在黃龍廟村河灘,她被一個年紀大的人打了一巴掌後先是被一個人強奸,然後被陳某國強奸,陳某成和一個她不認識的人猥褻了她,第一個侵害她的人送她回家時,在途經的麥地裏再次侵害了她。

第二次,她被李某飛從朋友晶晶(化名)家拉走,帶去村東一個破房子裏,李某虎、李某飛、李某濤先後強奸了她,陳某國從外面進來時讓她把衣服穿上,沒有強奸她。

第三次強奸發生在小月同學小丹(化名)家的面粉廠裏,陳某成、李某盼和另一人強奸她後離開,她正趴在床上哭,又進來一個人強奸了她,然後又進來五六個人強奸她,陳某成又回來強奸了她一次。李某明進來,趕走了正在強奸的人。過了一會兒,李某飛帶來兩個不認識的人又輪奸了她,這些人中,她知道名字的有李寬某、李靜某、李小某。

這些陳述與小月2005年的陳述有很大區別,不僅強奸次數由1次變為3次,強奸參與人數也從3人變成了十幾人。

另外,判決書中小月的陳述與法庭認定的事實也存在出入。一審判決書認定的第一起河灘強奸中,共有5人對小月實施了強奸,但小月自述河灘上是有2個人強奸了她。

最嚴重的第三次犯罪 當年未被提及

在法庭認定的3起強奸案中,發生在小丹家面粉廠內的第三起強奸案參與人數多達15人,性質極其惡劣,然而2006年的判決書對這起案件並未提及。

黃龍廟村這些年來變化巨大,面粉廠沒有了,河灘也不見了,但大家都還記得那家面粉廠的位置。“面粉廠不偏僻,是臨街的。”一位被告人家屬告訴記者。

一審被判決的12名被告全部被控參與了面粉廠強奸案,其中已經坐過牢的李某強和李某飛因為這起強奸案被再次判刑。2006年的判決書和2021年的判決書中都只有口供,沒有任何物證。“一個小女孩被15個人強奸,父母還發現不了?還不馬上去醫院檢查?可能嗎?”小睿問記者。

對於小月的年齡,小睿心中也有個問號,“她是91年下半年生人,2005年五六月份她13周歲不滿14歲,上初三,那她就是4歲半上學?”

最重被判無期 所有被告均上訴

縱觀2021年的一審判決書,每一個被告人供述的案情都不盡相同,且供述中常出現“聽說”二字。

證人中明確說出當年強奸發生過3次的是一個叫崔某鎖的村民,但他的這個說法同樣來自聽說,崔某鎖是聽村民黃某霞說的,但判決書顯示的黃某霞的證言裏沒有提到強奸發生過3次的說法。

關於面粉廠強奸案,有的被告說自己只是去了現場,但沒有實施犯罪,也有被告說自己壓根沒去過面粉廠,更不認識被害人。

判決書顯示,陳某成、李小某、李黨某、李某濤、李某盼2005年都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過,但最後他們都被釋放了。

2021年6月24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寬某等人一審宣判,李寬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李某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李某濤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李黨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李某孟犯開設賭場罪、強奸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李小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李某峰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李某盼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陳某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李靜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索某坡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李某飛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一審判決後,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訴。其中被告人李黨某親自寫的上訴狀裏,詳述了自己和他人被刑訊逼供的情節。李黨某寫道:被害人***的陳述並沒有提到我的名字......在洛寧縣公安局審訊室1樓,聽到有椅子打砸的聲音,同時傳來陳某成的慘叫聲,持續有十幾分鐘,過了大概四十分鐘左右,我去上廁所,看見采指紋處對面的房間內李某盼滿臉是傷,坐在地上痛苦的呻吟......上完廁所十幾分鐘後,我被五個辦案人員帶至二樓右手邊最裏面的房間內,他們讓我跪下,我不跪,然後他們用腳踹我腿窩......

因為是不公開審理,被告親屬不能旁聽,一審開庭時,瑩瑩守在法庭外想看丈夫一眼,李某飛被帶下囚車後遠遠地向妻子大喊:“告!一直告!我真沒有!”

目前家屬們將希望寄托在二審,“希望省高院能將事實查清。”一位被告人的親屬說。

2名重要證人寫證明 作為證據提交未被采信

本案有兩個重要的證人,分別是小月的親戚、同村村民李某明以及小月的同學小丹,這兩名證人指認了所有的強奸罪被告人,甚至有的被告人小月都沒有指認,但李某明指認了。

然而,這兩名重要證人又各自給被告家屬出具了一份文字說明,內容與對警方所說不同。一審時,被告家屬委托律師將這兩份說明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庭,但最終沒有被采信。

李某明在證言中寫道,他於2020年7月29日下午被洛寧縣專案組帶走,因不在現場無話可說,被帶到洛寧公安局毆打逼問,與之前所說證言不屬實,特此證明。落款為2021年2月3日。

“李某明的媽媽主動找到我公婆家,說我老公冤枉,讓他兒子寫了這個證言,還復印了出來,讓大家去拿。”李某強的妻子小麗告訴記者。

一審開庭後,李某明再次被洛寧專案組帶走,關了37天。被告人家屬們向記者提供了一份據稱為與李某明對話的錄音,那份錄音背景有各種雜音、狗吠,像是在農村院落裏錄制的,錄音裏一名操著河南口音的男子承認,他被打了,對警方所做證言不實,他確實不知情。

另一個重要證人小丹出具的文字證言不僅寫明了身份證號和住址,還按上了6個手印。小丹寫道,2005年6月,她和小月一塊去面粉廠時具體發生了什麼事她不是很清楚,警方找到她時,她因為害怕腦子一片空白,現在李某孟的妹妹拿著李某孟十幾年前的照片讓她看,她的確不認識這個人,她想了很多,當時在面粉廠發生的事,李某孟的確不在現場。落款為2021年3月10日。

“我們想讓她出庭作證,她不願意,但是給我們寫了這個證明,因為這份證明,我和我妹妹都被警方帶走過,我們寫了不再去找小丹的保證書才被放出來。”李某孟的妻子陽陽告訴記者。

當年在逃人員 如何出國務工

判決書顯示,原案卷宗內,宜陽縣公安局豐李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證實涉案人員陳某國、陳某成、李某濤、李寬某等人經該所多次傳喚、抓捕均未果,以上人員外逃。

小睿告訴記者,李寬某的護照是2008年辦的,2008年到2011年,他在日本務工,有多次出入境記錄,如果是在逃人員,怎麼可能隨意出入境。

另外,判決書中註明的未到案人員李某虎,有多名黃龍廟村村民表示,經常在村子裏看到他。

津雲新聞記者 顧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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