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夢見摘冬瓜

頻道:解夢 日期: 瀏覽:2

編者按:近日,楊冪和陳偉霆合作的電視劇《斛珠夫人》上線,引起了廣大劇迷的關註和熱議。但其實這部劇背後還有涉及被侵權的官司。本期法先生(ID:faxianshengcom)就帶大家回顧一下這起抄襲侵權案件,順帶講講網絡侵權的相關知識。

2017年,風靡一時的熱播劇作《楚喬傳》(改編自《特工皇妃楚喬傳》)可謂是賺足了觀眾的眼球,席卷了整個暑假,話題度討論度都達到了空前的高度,這部劇是小說改編翻拍的古裝勵誌青春劇,不管是演員演技,還是劇中情節都一時間受到廣大網友的關註,對於最後的大結局很多人也是意難忘,男主角沈入湖中,生死未明,很多人遺憾不已,期待能夠翻拍第二部,但是三年過去了,至今都沒有任何動作,讓不少網友難以忘懷。

由趙麗穎主演的《楚喬傳》,原作者是蕭湘冬兒,但該作品面世後,已被指抄襲8部其他作品,其中有作家蕭如瑟的《斛珠夫人》,而原作者更控告對方侵犯版權,而蕭湘冬兒則認為只是有千余字內容雷同,實屬巧合。

蕭如瑟發現《楚喬傳》中確實存在不少與《九州·斛珠夫人》構成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內容。經她詢問專業律師,認為這種行為嚴重超出了合理借鑒的範疇,已經構成了抄襲。於是蕭如瑟開啟了她的慢慢維權之路:

在2020年6月,《斛珠夫人》的拍攝工作進行得如火如荼,而當時女主角楊冪的造型已經出爐,但男裝形象竟跟《楚喬傳》的趙麗穎如出一轍,令趙麗穎粉絲大為不滿。這兩部作品背後的官司糾纏,還經過二審,終於在2020年6月落下塵埃。

2020年6月13日,《斛珠夫人》作者蕭如瑟轉發律師維權勝利微博,“謝謝法律為原創撐腰”, 並配流淚表情感嘆“一切來得不易”。原微博容顯示《斛珠夫人》訴《楚喬傳》侵權成立,判定被告刪除《楚喬傳》中侵權內容,出版社停止出版含有侵權內容的圖書;被告連續十日在其官方微博瀟湘冬瓜上向蕭如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計費用近五萬元。

連續10日讓《楚喬傳》的作者道歉其實就是《斛珠夫人》一方宣傳自己的手段,趁此機會借一把《楚喬傳》的熱度,把自己即將推出的影視劇炒熱。《楚喬傳》的作者被證實抄襲《斛珠夫人》,對於《斛珠夫人》一方而言,僅僅5萬元的罰款自然無法讓《斛珠夫人》一方滿意,畢竟5萬元的罰款對於像《斛珠夫人》這樣的大IP來說實在算不上什麼,這樣的懲罰對於《楚喬傳》的作者而言也無關緊要,甚至可以說是不痛不癢。

而就《楚喬傳》和《斛珠夫人》的口碑而言,瀟湘冬兒出來道歉這件事也會給《楚喬傳》抹黑不少。對於當時正處在籌備期的《楚喬傳2》而言,這件事也會刷低大眾對《楚喬傳2》的好感度。

案情簡介

黃珊珊(筆名為蕭如瑟)是《斛珠夫人》的作者。2009年5月,趙娜以瀟湘冬兒為筆名在“瀟湘書院”網站開始連載發表《11處》,於2009年12月連載完結。2011年5月,《11處》出版發行。2017年5月,長篇小說《楚喬傳》再次出版發行,該版《楚喬傳》在2011年版《11處》的基礎上增加了“番外卷 罌粟”“番外卷 江湖”。

原告黃珊珊起訴稱被告趙娜的《11處》《楚喬傳》剽竊了《斛珠夫人》的部分內容。

被告趙娜辯稱,兩部作品在故事背景、主題,人物設置、性格,情節、場景、語言風格以及小說題材、體量方面均有很大區別,被訴17處侵權內容無論在使用屬性還是出處,都屬於公有領域、有限表達、特定場景的經常性描寫,並非黃珊珊獨創,且被訴侵權內容總計約1000字,無論是在《11處》《楚喬傳》還是在《斛珠夫人》當中所占比例均極低,並非作品的核心內容或基本內容,亦未形成獨立情節或場景,屬於思想範疇,故不構成剽竊和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黃珊珊系《斛珠夫人》的創作者,其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17處文字內容,融入了其獨立的智力勞動,體現了其對於特定情節、意境、細節等的獨特表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故涉案17處文字內容亦構成文字作品。趙娜及世紀卓越公司雖提出黃珊珊主張的17處內容屬於公有領域、通用、有限表達等,但未能提交有效反證,一審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鑒於趙娜多次在網絡中提到其創作的《11處》《楚喬傳》受到過“九州”和《斛珠夫人》的影響,結合《斛珠夫人》的發表時間、知名度及影響力等因素,故一審法院認定趙娜在創作《11處》《楚喬傳》之前已經接觸過《斛珠夫人》,具備“接觸”的事實基礎。雖然在個別用詞、段落分布位置等方面進行了部分調整,但在具體描述中仍使用了與《斛珠夫人》中基本一致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故一審法院認定前述內容與《斛珠夫人》中相應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

另外,關於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還認為,著作權法相較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屬於特別法,在同一行為適用著作權法這一特別法進行規制的情況下,不應再次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理。一審法院在前述已經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認定《11處》《楚喬傳》存在對《斛珠夫人》中內容的剽竊,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況且,由於剽竊行為是將他人作品作為自己作品來使用的行為,本身即可能產生使讀者誤認作者的效果,故對該行為認定為剽竊,其中已經涵蓋了對其誤導讀者方面的認定,因此對黃珊珊基於同一行為再次主張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再支持。

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認為本案中,黃珊珊主張權利的17處涉案文字段落雖然均為《斛珠夫人》的片段且較之全書篇幅相對短小,但均超出了字詞的簡單組合的程度,通過多種修辭手法對場景進行描寫、對人物的情感進行刻畫,融入了黃珊珊獨立的智力勞動,體現了其對喻體的選擇、對細節的設計以及對人物動態變化的安排,均構成獨立的作品。

《斛珠夫人》17處涉案文字段落均有具體的表達內容,或對場景細節及變化進行描寫,或對人物表情動作進行細節刻畫,通過一定的修辭、比喻手法,描寫了具體的情節故事內容,超出了慣常表達和公有領域的範疇,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趙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17處涉案文字段落非黃珊珊原創,系慣常表達或共有領域的內容,對其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法院判決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 趙娜(筆名:瀟湘冬兒)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珊珊(筆名:蕭如瑟)

一審被告: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審理經過

上訴人趙娜因與被上訴人黃珊珊、原審被告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簡稱鳳凰文藝出版社)、原審被告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世紀卓越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2018)京0105民初5492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7月3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8日,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上訴人趙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麥曉燕、郭尚飛,被上訴人黃珊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韻、劉丹丹參加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趙娜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黃珊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有違公平合理。

1. 一審法院認定的17處相似之處要麼屬於同類文學作品中常見描寫手法,並非黃珊珊所獨創,要麼屬於公共領域、通用和有限表達,一審法院對獨創性的認定標準過低,對構成剽竊的相似之處認定過於牽強。

2. 單獨截取小說作品中的一部分不能成為一部獨立作品而單獨享有著作權,故黃珊珊主張權利的17處內容只是其作品《九州·斛珠夫人》(簡稱《斛珠夫人》)的組成部分,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17個單獨的作品。

3. 判斷兩部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剽竊,必須將兩部作品進行整體比對。一審法院認定構成剽竊的描寫字數僅約千字,比重很低,並散見於《11處特工皇妃》(簡稱《11處》)和《特工皇妃楚喬傳》(簡稱《楚喬傳》)中,不可能構成《斛珠夫人》的基本內容或實質性部分,因此不應認定為侵犯黃珊珊的著作權。《11處》《楚喬傳》是趙娜獨立完成的百萬字長篇巨制,故事和人物都是獨立構思和創作,《斛珠夫人》也長達十幾萬字,1千字的相似文字不可能導致讀者對兩部作品產生誤認。

4. 趙娜沒有侵犯黃珊珊的著作人身權,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5. 一審法院判令停止銷售《11處》《楚喬傳》,顯失公平,造成社會資源極大浪費。雖然黃珊珊的作品發表在先,但知名度遠不及趙娜作品,尤其是趙娜作品改編成電視劇《楚喬傳》播出後引起巨大反響,黃珊珊反而是通過趙娜積累起知名度,不僅不會給黃珊珊造成經濟損失,而是增加其作品曝光度,提高其商業價值。即便趙娜行為被認定侵犯黃珊珊著作權,一審法院應當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及公平原則,在已經判令趙娜承擔經濟賠償的情況下,無必要判令停止銷售已經出版的《11處》《楚喬傳》。

被上訴人辯稱

黃珊珊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黃珊珊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請求法院予以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理由如下:黃珊珊主張的17處內容具有極高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是獨立的作品。黃珊珊主張的是部分內容剽竊,與這17處內容占整部書的比例無關,趙娜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原告訴稱

黃珊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 趙娜、鳳凰文藝出版社、世紀卓越公司(簡稱趙娜等三原審被告)立即停止出版、發行、銷售、傳播含有剽竊及不正當競爭內容的《11處》《楚喬傳》;

2. 判令趙娜、鳳凰文藝出版社連續10日在趙娜的官方微博(微博名:瀟湘冬瓜)上向黃珊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3. 判令趙娜、鳳凰文藝出版社共同賠償黃珊珊經濟損失97 692元,其中著作權侵權部分與不正當競爭部分各占二分之一;

4. 判令趙娜等三原審被告共同賠償黃珊珊維權支出,包括公證費4049元、侵權圖書購買費用120.51元、律師費4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一、關於《斛珠夫人》創作出版等相關事實

二、關於《11處》《楚喬傳》創作出版等相關事實

三、《11處》《楚喬傳》被訴侵犯著作權的相關事實

四、《11處》《楚喬傳》被訴不正當競爭的相關事實

五、世紀卓越公司銷售《楚喬傳》圖書及電子書的相關事實

一審法院判決

依照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

一、趙娜立即刪除《11處》、《楚喬傳》中的侵犯《斛珠夫人》著作權的內容,鳳凰文藝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含有侵犯《斛珠夫人》著作權內容的《11處》《楚喬傳》,世紀卓越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含有侵犯《斛珠夫人》著作權內容的《楚喬傳》Kindle電子書;

二、趙娜連續十日在其官方微博(微博名:瀟湘冬瓜)上刊登致歉聲明,就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向黃珊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趙娜賠償黃珊珊經濟損失5000元;

四、趙娜賠償黃珊珊維權合理開支44 169.51元;

五、駁回黃珊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查明

各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黃珊珊明確其主張權利的是17處完整段落,其中的粗體字是為了便於法院比對以認定趙娜剽竊。趙娜堅持17處段落屬於古風言情小說常見描寫手法、非黃珊珊所原創的證據為一審階段提交的比對意見,以關於序號17的對比意見為例:

“夢是人類常見的生理特性,夢見的事物總會林林總總,甚至周公解夢都有對‘夢裏牽手’有所解答,更有《夢裏也牽手》(閻維文)《夢裏牽手都是你》(張傑)這樣的歌曲。所以夢中牽手,夢想牽手,是常見的漢語表達,而非某一人獨創。……詩詞就有‘北望關山如鐵,南寫詩詞幾篇’(夢璟SAYA《崖山之前,江山一夜》)‘雄關漫道真如鐵’(毛主席詩詞《憶秦娥·婁山關》);莽原暮雪是常用客觀場景描寫漢語,早有‘我就把這莽原暮雪,水靜寒波,青山荒漠,棹槳船歌,放與你面前’(《中華遺產》雜誌)‘臨淵羨魚倒不如臨淵吃魚,莽原暮雪必定少不了孜然烤羊’(《天下3》遊戲)的各種說法。該兩個詞都是公共漢語詞匯。”

上述事實,有本院談話筆錄在案佐證。

二審判決

綜上所述,趙娜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在網絡環境下如何避免侵權?

由此案我們能看出人們對作品的版權意識還比較薄弱,維權之路舉步維艱,從2017至2020年,三年的維權才平息此事。這是一個大眾關註特別的案子,但它反映的卻是普通現象,只有原創被法律嚴格保護,才能換取市場對創作的熱情,才能有效保護原創作者的正當權益。

那麼,在網絡環境下如何避免侵權呢?

在互聯網時代,人們不僅是信息的接受者,還成為信息的傳播者,尤其是在社交網站和自媒體平臺。人們在傳播信息的過程中,也許某些行為就構成了侵權。那麼,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行為可能導致侵權?

上海大成律師事務所李偉華律師表示,互聯網中的視頻、音樂、小說及圖片等除已過著作權保護期等情形外,基本都屬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因此,在互聯網空間,網民的很多行為都可能具有侵權風險。

如擅自修改甚至篡改他人作品並重新傳播,可能會侵害作者的修改權或保護作品完整權;將他人作品中的署名去掉重新傳播可能會侵害他人的署名權;個人在直播網站中演唱某首音樂作品賺取“打賞”的,可能會侵害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表演權等。

“普通網民需要提高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樹立‘知識付費’的理念。”李偉華建議,網民在獲取信息並進行文化消費時,不要把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分享至互聯網絡,不要擅自修改、篡改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網絡傳播,甚至不能將音樂、視頻擅自分享至社交論壇、網盤等。

與此同時,網民不僅是信息的傳播者,還成為內容的生產者。當下,每個人都可以在各個平臺上傳自己的短視頻、音樂、圖片等原創內容。此時,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不受侵犯,也成為一項重要課題。

李偉華表示,如果個人的著作權遭到侵犯,首先可以通過公證或時間戳、檢測軟件等固定證據,其次應當根據註冊信息、備案信息等鎖定明確的侵權人。如果侵權內容是在互聯網平臺上,可以通過該平臺的投訴通道進行維權,也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如文化執法大隊等進行投訴,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提起訴訟等。

今日互動

在網絡空間中,有關抄襲、侵權的事件不斷,尤其在網絡文學、視頻、音樂領域。對於網絡侵權,你如何看待?歡迎在下方留言區給我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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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百度

編輯排版: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