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見抱著姥姥大哭周公解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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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25年前的爆炸案,在所有案犯都服完刑後再起無罪申訴

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城關鎮文化街居民區,受害者金桂芬生前住處。圖/財新記者 黃雨馨

《財新周刊》 文|財新記者 黃雨馨

  2021年1月1日,新年第一天。62歲的河南澠池人呂振娜從律師處獲悉,多年前令她身陷囹圄的爆炸案,被認定為同案犯的另外四人或家屬均已收到河南省高級法院的申訴立案回復。一個月後,2月1日,呂振娜也向河南高院提交了申訴材料。

  對於這起改變她命運的案件,20多年來,呂振娜與曾任澠池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的丈夫陳來友絕口不提,“不想談起讓對方傷心的事”。直到一個多月前的2020年11月,陳來友去世,她才決定申訴。

2021年1月8日, 呂振娜展示與陳來友生前拍攝的合影。陳來友於2020年11月去世。圖 / 財新記者 黃雨馨

  1996年1月5日,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發生一起爆炸案,縣電視臺女主持人、臺長金桂芬與其次女被炸死,事後三門峽警方認定席定娃、李文玉、茹留栓、呂振娜、陳紅衛五人作案。

  這起25年前轟動豫西的惡性爆炸案發前,席定娃是城關鎮北街村委會副主任,與呂振娜的父母及呂振娜表哥李文玉是鄰居;李文玉是當地一家水泥預制品廠老板;陳紅衛是席定娃的外甥,在澠池當地一煤礦當司機。茹留栓是澠池縣交通局運管所果園交管站站長,上學時與呂振娜的哥哥是校籃球隊成員,熟識後認呂母為幹媽。此案經過多次審理,河南省高院終審裁定:呂振娜因懷疑其丈夫陳來友與金桂芬有曖昧關系,便對金桂芬懷恨在心,於是授意席定娃、茹留栓報復金桂芬。席定娃又串通了李文玉、陳紅衛,夥同茹留栓采取爆炸手段報復金桂芬,造成金桂芬和其次女被炸死、長女被炸傷。

  最終,席定娃被判處並執行死刑,李文玉、茹留栓被判處死緩,呂振娜和陳紅衛分別獲刑十年和八年。後四人均已服完刑期。

月圓夜的爆炸

  古城澠池位於河南西北部,北瀕黃河,與山西隔河相望,屬於三門峽市。

  1996年1月5日晚,澠池城關鎮文化街居民區傳來一聲巨響,之後火光衝天,空氣中充斥著火藥味。縣電視臺臺長金桂芬家廚房的墻體被炸了一個大洞,屋中物品被碎石覆蓋,金桂芬九歲的次女當場死亡,金桂芬與長女金蕾受傷。循聲趕去現場的人,至今對這慘烈的一幕記憶深刻。

  被送去醫院後,金桂芬很快咽氣。金蕾雖然受傷但還清醒,事後向警察回憶了爆炸前家中的半小時:“晚上7點半,《新聞聯播》剛結束,我媽回家。約一刻鐘後,妹妹回家,家裏停電,我媽去夥房吃飯,吃的稀飯,我用煤氣煮餃子。妹妹在跟母親說話,說姥姥罵她,又說了白天去考試的情況。餃子煮了六七分鐘就爆炸了。我沒聽到響聲,只感覺眼前一黑坐到地上。爆炸發生在廚房墻外。”

  對於爆炸聲,同居縣城的呂振娜回憶稱,自己當時並沒有特別在意。那幾天她忙得團團轉:1月1日,陳來友姐姐的酒店開業;8日,陳來友妹妹舉辦結婚宴席。家族內的兩件大事都需要她幫忙,爆炸案當晚,呂振娜正與親戚商量第二天去洛陽買結婚用品。

1979年,呂振娜和陳來友於上海拍攝的婚紗照。圖 / 受訪者提供

  備受關註的爆炸案陷入了僵局。由時任三門峽市公安局局長牽頭成立的專案組調查一個月,最初被認為的四名嫌疑人均有不在場證明。臨近1996年春節,省市在進行“嚴打”鬥爭,金桂芬是縣城名人,縣城居民、金桂芬的親友等均對此案十分關註,這些壓力讓專案組成員“心急如焚”。

  “澠池縣城籠罩在一種神秘而又恐怖的氣氛之中,在公安人員摸排情況時,多數人噤若寒蟬,避之唯恐不及。”三門峽當地的《砥柱》雜誌《1·5澠池爆炸案始末》一文寫道。

  據《砥柱》雜誌記載,爆炸案發生前後,約1995年11月底到1996年1月中旬,澠池縣均出現了攻擊縣委書記的小字報及散發的傳單。

  三門峽公安局與澠池縣公安局出具的《關於澠池縣1·5特大爆炸案偵破過程的說明》(下稱《偵破過程說明》)顯示,正當專案組一籌莫展之際,有群眾雪中送炭,“提供了線索”:

  第一條線索是陳來友與金桂芬關系曖昧。“在案發前半個月,兩人電話聯系頻繁,陳在案發前幾日去過金家,但在金死後,卻漠不關心,與平時形成反差;陳來友的妻子呂振娜還與金桂芬有過爭吵,案發前五日,呂振娜與金桂芬在仰韶大廈相遇,呂振娜罵金桂芬不要臉,金桂芬則不屑一顧:‘我就是和陳來友好,你能怎麼著我?’氣得呂振娜悻悻而去。”

  第二條線索即是陳來友與時任縣委書記李某有矛盾。“陳來友進縣委常委班子已十年,工作中曾屢獲獎勵,他認為自己早該幹縣委書記了,仕途的不如意使他與李某之間產生芥蒂,這兩年矛盾已趨明朗化,陳來友曾多次在不同場合說過李某的不是,縣城出現的大小字報及恐嚇誹謗事件極有可能是陳所為。”

  專案組認為爆炸案與大小字報案可能有聯系,決定將兩案並案偵查。警方《偵破過程說明》記載:“因眾所周知的原因,爆炸案現場的痕跡、物證幾乎沒有可能提取到,一切痕跡、物證都會隨著爆炸被毀,所以要突破此案必須‘另辟蹊徑’。經專案組討論研究決定,以大小字報為突破口開展工作。”

五人落網

  考慮到呂振娜與陳來友在澠池是有影響力的人,專案組認為,呂振娜、陳來友不大可能親自作案,若兩案與他們有關,可能是二人策劃,親信實施。調查結論認為,金桂芬與陳來友沒有過矛盾,陳來友不可能作案,但不排除陳來友周圍人為討好他而去作案。

  誰會討好陳來友去作案?村官席定娃和與呂振娜有親戚關系的商人李文玉由此進入警方視野。

  1996年4月9日晚,李文玉被帶到三門峽市崤山賓館。原因是專案組秘密提取李文玉字跡後,經過河南省新鄉市公安局鑒定,認定李文玉寫了小字報。

  “從4月9日晚開始,我經歷了五天六夜的刑訊逼供。”李文玉對財新記者回憶,4月10日晚,時任三門峽市公安局姚姓副局長要求李文玉交代問題:“姚局長說,我們要搞陳來友,不是你,只要你老實交代陳來友如何指使你寫、貼小字報,如何給李書記投恐嚇信,如何指使你們幹的爆炸案,我立馬放你回家。我回答說我沒幹過,這些事我不知道。”

  但就在4月10日深夜,李文玉承認,他寫了小字報侮辱縣委書記,並供認參與書寫、張貼小字報的還有席定娃、陳紅衛。

  4月11日,陳紅衛、席定娃被帶到崤山賓館。

  據半年後1996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陳紅衛的筆錄記載,陳紅衛回憶稱:“公安人員還把我銬住,幾天幾夜不讓我睡覺,搞車輪戰。從4月11日到4月18日,我從白天到晚上,一直都沒有睡過覺,每頓只給二兩饃或包子。我說不對,他們還打我,打是撈住手銬中間的鏈子,用腳蹬我的胸部,至今我左手腕、右手腕處還有被勒傷痕跡。(伸手讓承辦人看,痕跡屬實)。我長這麼大還沒受過這麼多的折磨,在被逼無奈情況下,我編造事實,他們說我預謀,我就說預謀了,他們說我拉炸藥,我就說拉炸藥了。”

  4月12日淩晨,爆炸案作案過程被李文玉首次供出。李文玉稱與席定娃、茹留栓坐陳紅衛開的吉普車前往現場作案。李文玉後來對財新記者說:“他們並不滿意第一次的口供。我為了保命,經過辦案人員提醒,三番五次改動,才形成了爆炸案口供。”

  4月12日晚,茹留栓被帶到了澠池縣公安局。4月13日,陳紅衛、茹留栓作出了與李文玉一致的有罪供述。兩人均承認,駕車去借炸藥與現場的司機是陳紅衛;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實施爆炸案。陳紅衛在申訴材料中稱,自己不認識茹留栓,專案組找來了八張照片,讓陳紅衛指認,“指認了三四次後才指對”。

  審訊筆錄記載,審訊七天後才交代,辦案人員稱席定娃“態度最不老實”。4月18日,席定娃終於供述了與李文玉、茹留栓、陳紅衛實施爆炸作案的過程。

  爆炸案的作案人數與時間就此確定,李文玉的口供也得到了另外幾人口供的印證:“1月5日下午,席定娃、李文玉、茹留栓、陳紅衛預謀爆炸案,當晚實施爆炸。”除這一版本的作案人數與作案時間,茹留栓、李文玉、席定娃、陳紅衛均出現過不同說法,最後未被偵查人員采信。

  最後一個“落網”的是呂振娜。在席定娃等人被訊問的同時,1996年4月16日,呂振娜的丈夫陳來友以及陳來友的姐夫、時任縣礦管局局長王誌毅也被刑拘。第二天,呂振娜和王誌毅的妻子陳小花到鄭州,向河南省紀委遞交材料,進行營救。姑嫂倆用手機向家裏打聽情況,被告知“公安局一直在找你們”。二人怕回家被抓,決定去北京向中央紀委告狀,又去了律師事務所和最高檢察院。

  5月14日早上,姑嫂倆回到鄭州,再次去到省紀委告狀。這一行為被澠池公安認為是“呂振娜投案自首”。當天,兩人被帶到省公安廳,又被澠池公安局帶回。

  5月15日下午,呂振娜交代:1995年12月底某天,在仰韶大廈前其與金桂芬發生口角,遂叫席定娃、茹留栓教訓金桂芬,沒想到造成此後果。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嫌疑人見到提審的檢察官均翻供。席定娃提出,1月5日中午及下午,他並無預謀時間。後經偵查機關核實,1月5日下午,席定娃和本村的部分村民一起在澠池城關鎮政府商談建行圈圍墻的事宜,李文玉也稱自己當時在城關鎮政府。7月4日,三門峽市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澠池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後來的一審庭審記錄表明,李文玉、席定娃、茹留栓、陳紅衛四人均當庭指出,檢察院退偵後,1996年7月15日始,他們遭遇了新一輪集中的刑訊逼供,四人對預謀時間進行了新的供述,統一改為“1996年1月4日中午開始至下午”。

擠滿人的公開庭審

  1996年9月,三門峽市檢察院向三門峽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1996年12月12日晨,在澠池縣看守所,三門峽中院開庭審理爆炸案。

  “那天澠池風雨交加,寒氣襲人。審判庭被圍得水泄不通,大喇叭對外直播庭審情況。進不去法庭的人在門口聚集,聽著大喇叭的轉播。”多位旁聽庭審的人回憶。《砥柱》雜誌記載,當天“有2000余名群眾冒大雨進行旁聽”。

  這次一審開庭,訴辯雙方的爭議點主要是呂振娜等五人是否有預謀、作案時間;是否遭遇過刑訊逼供;案件證據是否充分。

  檢察院指控稱,呂振娜懷疑其丈夫陳來友與縣廣播電視局有線臺臺長金桂芬有不正當關系,對金懷恨在心,伺機報復。1995年底或1996年元月初的一天,呂糾集席定娃、茹留栓在其家中密謀報復金。席又串通李文玉、陳紅衛。1996年1月4日下午,席定娃夥同茹留栓、李文玉、陳紅衛在自家喝酒密謀如何威脅金時,茹留栓提出用炸藥崩金家的房子。席定娃遂進行了分工,讓陳紅衛開車由茹留栓負責借炸藥、雷管、導火索,讓李文玉負責點炮,並約定5日晚在席家集中。1月5日晚四被告人在席家集齊後,由席、茹、李將炸藥、雷管、導火索進行組裝後,乘坐陳紅衛開的吉普車竄至金桂芬家附近,陳紅衛在車上等候,席、茹望風,李文玉將炸藥包放在金家房子東側引爆,造成金桂芬和其小女兒被炸死、長女被炸傷。

  檢察院起訴書稱:上述犯罪事實,有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呂振娜、陳紅衛的供述,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記錄,法醫鑒定等在卷佐證。綜上所述,呂振娜因懷疑其丈夫陳來友與金桂芬有不正當關系,便授意席定娃、茹留栓報復金桂芬,席又串通李文玉、陳紅衛夥同茹留栓采取爆炸手段對金實施報復,造成金桂芬和小女兒被炸死、長女被炸傷的嚴重後果,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呂振娜、陳紅衛的行為共同構成爆炸罪。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呂振娜在本案中是組織和主要作用者,系主犯,均應從重處罰;陳紅衛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庭審筆錄顯示,關於被告人是否有作案、預謀時間,爭議甚大;其中預謀時間出現了兩個說法。最初警方認定的預謀、作案時間均在1月5日。

  警方《偵破過程說明》顯示,1月5日中午,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陳紅衛四人在席定娃家吃飯喝酒,席定娃、茹留栓提到呂振娜說要報復金桂芬,四人便預謀爆炸案。隨後,陳紅衛開車載茹留栓去借炸藥,下午四人做準備,晚上實施爆炸。

  對此三名被告人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均稱自己沒有作案時間。相關材料顯示,1月5日下午,時任城關鎮北街村村委會副主任的席定娃與多人在澠池縣城關鎮黨委書記辦公室開會,商談當地的建設銀行圈圍墻事宜,當天未商討出結果。

  多位參會人員最初回憶,開完會約下午6點,眾人便去了建銀酒家吃飯。晚上7點左右,席定娃從建銀酒家離開,去了同村人張建珍家。張建珍回憶,席定娃在家中待了一個多小時後,便接電話走了。

  依據一名參會人員的工作日誌原始記錄,開完會的時間是晚上8點。然而相關資料顯示,參會人員及張建珍多人在後期的詢問中,又稱並不準確記得席定娃離開建銀酒家及張建珍家的時間。偵查機關認為,按照席定娃平常喝酒“不散場不離席”的習慣,他那天只喝了幾杯酒便離席,因此席定娃的作案時間不能被排除,“席那天少喝酒,正是為作案做準備”。

  李文玉也稱自己無作案時間,1月5日下午,自己想旁聽建行圈圍墻事宜卻被阻攔,知道未商討出結果後,他便去了同村人袁玉子家,晚上與眾多村民聚集討論此事,當時一直在袁家待到晚上8點多。有參與討論此事的人員記得,“停電後,屋裏點著蠟燭,繼續討論”。

  身為澠池縣交通局運管所果園交管站站長的茹留栓,稱自己當晚在值班。案卷資料顯示,交管站多名工作人員證明,當晚茹留栓在交管站值班,開的罰款票據上也有茹留栓簽字。

  呂振娜當時的辯護律師張紹謙時任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他在辯護詞中曾寫道:“一名駕駛員指出5日晚上7∶20左右被查,晚上9∶40左右交錢走了。有兩個人一直在,一個姓茹,另一個不知道姓啥,因為票上簽著姓茹。他還記得當晚錢不夠交罰款,茹留栓建議他在附近住下,第二天白天再回家取錢,將車先放在交管站。”

  但警方也拿到了反證:有交管站工作人員表示,1月5日未看到茹留栓在上班,交管站所開票據的票號、日期十分混亂,並不能反映真實情況。

  澠池檢察院將此案報送三門峽檢察院後,1996年7月4日被檢方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澠池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但在這次補充偵查階段,預謀時間發生了改變: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陳紅衛四人均推翻此前口供,統一將預謀時間改為1月4日。

  預謀時間的變化後來成為庭審焦點之一。法庭上呂振娜的辯護律師張紹謙曾問李文玉:“你為什麼剛開始說1月5日喝酒,1月5日作案,後來又說是1月4號喝酒?”李文玉回答:“開始是公安局說定1月5日,後來說定1月4日,我就說是1月4日。”

  庭審中,陳紅衛稱,即使改到1月4日預謀,自己也沒有預謀時間。他是席定娃的外甥,案發前在澠池一處煤礦當司機。相關材料顯示,陳紅衛所在煤礦負責人鎖某曾通過查記賬及回憶,證明1月4日上午自己坐陳紅衛的車往返縣城購物,陳紅衛在礦上吃午飯;下午該車停在礦上,4點左右被陳紅衛開走。這一證言表明陳紅衛中午不具備去席定娃家喝酒、開車,以及下午和茹留栓取炸藥的時間條件。

  不料,案件開庭前八天,鎖某改變了證言,稱不確定陳紅衛1月4日下午是否在礦上;對於陳紅衛在礦上吃午飯、下午4點左右離開的細節,“是根據平時情況推測得來”。

  “參與爆炸的人員和人數多次變更。”張紹謙認為,通過細致閱卷可以發現,起訴書認定的作案人員為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陳紅衛四人,但1996年4月11日,席定娃在第一次受審時交代的作案人有五個,後又稱記不起幾人,6月則完全翻供,7月才交代是四人作案;陳紅衛、茹留栓、李文玉等人的口供也呈現對作案人員、數量不一致的特點。

  關於作案工具炸藥、雷管和導火索的來源,張紹謙認為也並不清楚。他向財新記者介紹,被認定為出借炸藥的礦主高改祿說,茹留栓只借出了一包炸藥,共三公斤,還有幾發“電雷管”。但茹留栓稱,借了兩包炸藥共十公斤,八發“火雷管”,兩米導火索。

  “取炸藥的方式出現了三種說法。雷管種類是火雷管還是電雷管?炸藥和導火索的數量是多少、來源是何處?捆炸藥的方式是什麼?炸藥在金桂芬家附近放置的位置和方式是什麼?進出作案現場的路線如何?這些問題,四人的供述均有出入。”張紹謙認為案件的證據鏈不完整。

  張紹謙向法庭提出了他的疑惑:“為何四人口供差別如此之大?為什麼到了7月補充偵查時,他們的交代則又迅速完全一致了?其中原因不能不引起懷疑。”他認為這種不正常的“偶然性”,很可能是刑訊逼供所致。

  但最終,四被告人對於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指控,由辦案人員自身出庭作證否認。律師及當事人的驗傷請求,未獲法院支持。庭審持續到了第二天淩晨。

  1997年3月13日,一審判決下發。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構成爆炸罪,三人被認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判處死刑;呂振娜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獲刑十年;陳犯爆炸罪,系從犯,獲刑八年。五人不服,提起上訴。

“天塌了”

  1997年7月3日,河南高院以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三門峽中院重審。當年10月20日、21日,三門峽中院在澠池縣法院第二次公開一審該案。

  澠池縣法院兩公裏外是縣高中。讀高一的陳崢一邊上課,一邊聽著對母親呂振娜的指控。“大喇叭放著庭審情況,在學校聽得一清二楚。我真是想死的心都有了。”

  這次庭審,是席定娃的女兒席苗苗最後一次見父親。“我開始沒認出爸爸。壯實的他變得很瘦弱,狀態不好。”席苗苗回憶,當時12歲的她想讓父親看到自己,大聲喊了一聲“爸爸”,席定娃扭頭望了她一眼,“我喊完,一個法警就向我走來,粗暴地抓住我的衣服,把我揪到大門外,推在地上,下手很重。只見了父親十分鐘”。

  在之後的庭審中,席定娃當庭承認有罪,這讓呂振娜非常震驚。“當時聽說,二審都不認罪,就會把我們當庭釋放,沒想到席定娃承認了,結果死的死、判的判”。

  這次庭審,各被告人都當庭陳述了被刑訊逼供的過程,將自己身上的傷疤都展示給審判人員看了,並多次要求法庭當場驗傷。

  11月27日,三門峽中院第二次一審判決下達,有關事實的認定與此前判決相同,但對於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三人分工的認定發生了改變:“在實施犯罪中,席定娃積極進行組織分工,李文玉、茹留栓積極主動參與,但二人作用、地位與席定娃相比有差別”。席定娃被判處死刑,茹留栓、李文玉被判死緩,呂振娜、陳紅衛分別獲刑十年、八年。五人不服,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訴。

  這個結果顯然也出乎選擇當庭認罪卻被判處死刑的席定娃意外。1997年12月11日,席定娃給河南省高院寫了一封16頁的申訴信。這份申訴信提到自己“多次被打得死去活來”:“公安對我拳打腳踢,用賓館裏穿的拖鞋往我臉上、頭上打;抓住我的頭發把頭往墻上撞;手腕被手銬磨爛,骨頭露在外邊;當場昏了過去,公安人員用涼水噴醒我,並威逼我,你要不說,我們就這樣折磨死你,就是叫你死也不得好死。”

  “長時間被強光照著眼睛,不被允許吃喝及小便。”席定娃在信中控訴,自己“被要求給一名公安人員下跪,跪了20多個小時,膝蓋流膿水、發炎,疼痛難忍,就在我被折磨得不成人樣時,審訊又開始了”“被打得遍體鱗傷,腿浮腫,無法動彈,因被刑訊逼供導致腳部腫脹,襪子都脫不下來,用剪刀剪下後留存作為證據,將剪下的襪子呈現在法庭上”。

  席定娃在申訴信中解釋了自己為何會做認罪供述:“覺得自己秀才遇到兵,有理講不清,抱著求生的希望,決定將計就計:照著公安說的重復一遍,先保住命,等案件到了檢察院再給檢察院說清楚。”但對於他為什麼要在第二次一審中當庭認罪,申訴信中沒有提及。“證據既不紮實,也不充分;案件事實很不清楚。”

  20多年過去,64歲的張紹謙對該案印象深刻,“我當時做的是無罪辯護,但無奈當地的政治因素對案件影響很大,律師的意見沒有被采納”。

  但當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判決書稱,席定娃、李文玉、茹留栓及其辯護人稱沒有作案時間,但經向多位證人查證,均能證明三人有作案時間;所訴原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誘供所致,經查不能成立;呂振娜等五人被捕後,對共同犯罪曾多次供認不諱,所供犯罪時間、地點、情節及具體分工等與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相吻合,五被告人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1998年1月15日,席定娃被執行槍決那天下的大雪,常浮現在女兒席苗苗眼前。“雪特別大,我從來沒見過那麼大的雪。走路很困難,深一腳、淺一腳,沒等我們走到刑場見父親最後一面,就有人來通知說提前執行了,去領屍體。”

申訴

  在漫長的服刑後,恢復自由的茹留栓和李文玉最先提出申訴。

  “一開房間門,60多歲的茹留栓‘撲通’向我跪下,他在門口痛哭流涕,說他是被冤枉的,口供是被刑訊逼供做的。”2016年,茹留栓一出獄,便趕去與律師彭瑞萍見面,彭瑞萍對當時的情景印象深刻,“他向我展示傷口,說如何被刑訊逼供,哭了兩個多小時。”

  李文玉在服刑期間就申訴過。1997年至1999年與李文玉關押在看守所同一監室的魯增民回憶:“李文玉關進去時直呼冤枉,說被公安打了,還被鉗子夾手指。我看到他沒有指甲蓋,腿上有傷。他寫了很多材料,一提案子就渾身哆嗦。”李文玉的家屬也曾為其申訴十年。

  2020年中,李文玉、茹留栓二人找到呂振娜,邀請她一起申訴,但遭到病榻中的陳來友拒絕。在妻子被捕後不久,陳來友也以涉嫌受賄被捕,被指受賄2000元,但達不到立案標準。

  他的姐夫王誌毅於1996年4月被逮捕,涉嫌罪名是誹謗——有關時任縣委書記李某的黨內舉報信,王誌毅承認是他寫的,1997年7月被三門峽盧氏縣法院判刑一年六個月。經過十年的申訴,2006年5月三門峽中院終審改判王誌毅無罪。

  從2016年到2020年,歷經波折,爆炸案的五名當事人及家屬終於走在一起,決定討個說法。原本兩人的律師增加到12人,為席定娃、茹留栓、李文玉、陳紅衛、呂振娜五家人提供法律援助。

  知道申訴被受理,茹留栓熱淚漣漣,不停地感謝律師。65歲的李文玉也釋放了自己的情緒。“止不住放聲大哭,哭了20多分鐘,是高興的哭。”李文玉看上去有些木訥,總把頭低著,躲著別人的目光,說起話來斷斷續續,這是牢獄生活留下的印記。

  “命運捉弄我。”回顧過去,呂振娜最大的落差和遺憾是,“不能給兒女安排個好工作,給子女的安排都亂了”。相比較申訴是否成功,呂振娜一家更關心“能否對當年的辦案人員追責”。

  註:本文刊發於《財新周刊》2021年第11期,原題為:豫西爆炸舊案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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