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林某某
捉奸不成
竟駕車故意撞擊“情敵”轎車
儋州市人民檢察院近日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林某某提起公訴。儋州法院經審理,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
2020年11月的一天,
林某某的妻子謝某某與朋友聚會
到深夜仍未歸家 ,
林某某因擔心妻子安危
而使用手機定位功能 查找其位置。
林某某根據定位的位置,
駕車至儋州市那大鎮某中學附近路段,
發現謝某某與張某某
在一輛轎車的後排座椅上聊天 。
林某某懷疑謝某某出軌,
於是大力拍打張某某的車廂
要求謝某某下車。
張某某見狀心中恐懼,
便爬回駕駛座企圖駕車離開 。
林某某駕駛自己的車輛
緊跟其後,
並多次撞擊 張某某的車輛
最終導致張某某駕駛的車輛翻車 。
林某某駕駛的車輛
也因此撞到路邊的樹上,
所幸無人受傷 。
三人分別從損壞的
轎車中出來後,
林某某當場撥打了報警電話,
並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
經儋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
張某某的車輛
損失價值達36269元。
事後,經過解釋與協商,
張某某對林某某
一時衝動的行為表示諒解 ,
請求對林某某從輕處罰。
儋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
林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36269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林某某投案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同時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遂向法院提出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的量刑建議。
儋州法院經審理,
完全采納檢察機關的定罪意見
和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
來源: 海南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