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墻倒了把人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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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男子酒後鬧事,並掐住孫子的脖子,自己在救孫時將對方砍傷,該行為究竟能不能算正當防衛?今年4月23日,74歲海南居民楊成傑出獄後,一直在為此事申訴。

2017的8月31日,同村39歲的村民楊某全酒後來到他家門口,用石頭砸他家的廚房屋頂,8歲的孫子楊某冰出門查看,楊某全追趕後又掐住了他的脖子。楊成傑得知後提著一把勾刀出門,將楊某全砍傷,對方才放手。

楊某全被鑒定為輕傷後索賠,楊成傑堅持不賠償,兩年後被警方刑拘。

一審中他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8個月,罪名也是故意傷害。一審法院認定楊成傑沒有采取對等的方式來制止楊某全,楊成傑上訴後二審中被駁回。

而楊成傑對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表示:當時他一共揮了三刀,砍了兩刀之後對方才放手,第三刀是因對方再次有傷害其的舉動,他才再次揮刀。楊某全則不承認自己有掐住男童脖子的行為。

楊成傑先後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再審,並認為楊某全的行為涉嫌犯罪。今年5月,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11月22日,瀟湘晨報記者從楊成傑家屬處了解到,近日,他們已經收到了海南省高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

海南省高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稱,楊成傑在看到楊某全雙手掐住楊某冰的脖子時,要求楊某全放手,在楊某全不肯放手,楊某冰存在人身傷害危險的情況下,持刀上前砍擊楊某全一刀,此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但在楊某全放開楊某冰後,其繼續砍擊楊某全的行為已超出正當範圍的範疇。

同時,楊成傑所述楊某全要戳傷楊成傑的眼睛,僅用刀阻擋導致其受傷的事實,無證據加以證實。至於楊某全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屬於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的範圍,不影響本案中對楊成傑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法院最終駁回了楊成傑的申訴。

男子酒後鬧事並掐住男童脖子,老人自述為護孫將對方砍傷

楊成傑是海南省臨高縣人,今年74歲。之前他和老伴在家照看二兒子的一雙兒女。此前,他因為犯故意傷害罪入獄,今年4月23日,刑滿釋放。

對於此案,楊成傑以他的角度向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回憶了事件的經過:2017年8月31日,他正在家中餵豬,突然他的老伴和孫子楊某冰聽到房頂有異響,出門查看之後才發現是同村的楊某全帶著上小學的女兒來到他家門口,用很大的石塊往他家廚房房頂扔。楊某全此前因土地承包問題與楊成傑發生過口角。

楊某全看到楊某冰出來後扔石頭,並進行追趕,在其跑了一百多米之後摔倒,他追上後,掐住對方的脖子。

楊成傑的老伴見狀便回頭來找他。“老伴之前剛住院回來,肯定制止不了對方。”楊成傑走到大門時,楊某全女兒告訴他:“快點去救楊某冰,不然他就被我爸爸掐死了”。

楊成傑一時找不到孫子,正在尋找時,看到楊某全提著孫子的脖子走來,他走到距離楊某全五六米的位置,要其放下孫子,但對方沒放,並稱“要掐死他”。

楊成傑提著勾刀走近,聞到對方身上有酒味,剛開始想嚇唬對方,但對方依舊沒有放手,他持刀砍了楊某全的小腿部,對方依舊沒放,他繼續在相同的位置又砍了一刀,對方才放走孫子。

“之後他又用左手想戳我的眼睛,我就用刀擋了他的手。”楊成傑說,對方這才蹲了下去,他也離開現場。不久後當地派出所民警找到他,並帶走調查。

老人拒絕賠償兩年後被刑拘,一審被判故意傷害罪

2017年9月12日,楊成傑被臨高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並處500元罰款,因作案時年齡超過70歲不執行行政拘留。

直到2019年7月28日,他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楊成傑說,在此之前,警方找到他,要他對楊某全進行賠償,但楊成傑不同意。“我是保護我的孫子,而且對方連掐我孫子脖子的事情都不承認,我不想賠。”楊成傑說。

2019年8月9日,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不批準逮捕,次日他被警方取保候審。

2020年5月28日,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向臨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成傑犯故意傷害罪。2020年9月7日,臨高縣人民法院對楊成傑批準逮捕。

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成傑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但未提到楊某余掐楊成傑孫子脖子一事。而楊成傑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辯護人給楊成傑做無罪辯護,辯護人稱,楊成傑孫子楊某冰在被追趕時邊跑邊喊“爺爺,快救我”,楊成傑在楊某全掐楊某冰脖子時向他喊話要其放手,楊某全不肯松開,還回話“我不放,我要掐死他……”,也就是說,楊某全是在實施不法侵害時被砍傷的。

辯護人提供的證據中,有臨高縣人民醫院制作的內窺鏡檢查報告單,報告單顯示案發後一周左右楊某冰在醫院檢查時被發現咽喉部充血。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成為這一案件的焦點。

一審法院判決書上記錄的楊成傑的供述為:“在楊某全掐楊某冰脖子不放手後,他持刀楊某全大腿砍去一刀,楊某全就松手了……其生氣再向楊某全的大腿砍去第二刀,緊接著向他的左手砍一刀……”

這與楊成傑在庭審中的辯解和接受瀟湘晨報記者采訪時所述不符合。

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查閱一審判決書發現,控辯雙方出具的證據主要是現場人員的口供或者證言。當時在現場的主要人員是楊成傑、楊某全、楊成傑的孫子楊某冰、楊成傑的妻子蘇某某以及楊某全上小學的女兒。

他們的證詞各不相同。

8歲男童楊某冰的證詞說:“楊某全用手掐著其的脖子將其往回拉……爺爺一生氣就拿鉤刀往楊某全身上砍去,楊某全被砍到後就松開了手,其就往家裏跑去,過了一段時間後警察就來到了”。

楊成傑妻子蘇某某的證言稱,楊某全在被砍一刀後就放開了楊某冰,其老公再砍幾刀後,楊某全就倒在地上。

楊某全的女兒出具證言稱,她父親具體被砍傷的過程沒有看到。

楊某全本人承認酒後砸了楊成傑家房子,楊成傑用石頭砸向他和他女兒,後楊成傑又持刀對其進行追趕。而楊某全沒有對是否用手掐住楊成傑孫子脖子進行敘述,否認有這一過程。

臨高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定楊某全有酒後用石頭砸房子和掐楊某冰脖子這一情節,並稱該案系楊某全引發,其有明顯過錯。

但關於辯護人正當防衛的意見,法院認為:楊成傑在看到楊某全掐著其孫子脖子時,“其沒有采取相當手段來阻止侵害行為,而是直接持刀將楊成傑腿部、手部等多處砍致輕傷”,“主觀上有傷害的故意。”

2020年11月27日,臨高縣法院判決楊成傑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1年,賠償楊某全5萬多元。

楊成傑不服,提起上訴。

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判決。二審判決中沒有改變案件的定性,但法院考慮到在此案中楊某全具有重大過錯,而楊成傑已是古稀之人,護孫心切,屬於激情犯罪,具有偶發性,判處其犯故意傷害罪,刑期改為8個月。

海南省高院:第一刀具有防衛性質,但後續砍擊超出正當防衛範圍

楊某全接受瀟湘晨報記者采訪時稱,自己傷勢沒有痊愈,其在描述該事件過程與判決書中記載的相同,他並不承認曾掐過楊某冰的脖子。

針對此案,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表示:縱觀整個案件,此案的關鍵在於楊成傑在案發時砍擊楊某全的幾刀究竟是在何種情形下發生的,這影響到楊成傑的行為究竟屬於構成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罪。

張永紅說,由於現場缺乏監控,這一關鍵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幾個在場當事人的口供以及證詞。口供及證詞在法律上屬於言詞證據,也可以起到認定事實的作用,但不能是孤證。但在此案中,對於楊成傑這幾刀究竟是在何種情形下砍下,4個現場人員的描述不一致。

張永紅分析,不能過分機械地認為只要侵害人停止侵害行為,就不能進行防衛。“停止侵害有暫時停止和永久停止,在本案中,需要厘清的是:在侵害人被砍傷後,還有沒有繼續加害的可能?”張永紅說。

楊成傑家屬表示,在二審判決後,他們繼續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訴。

7月初,楊成傑家屬已經收到了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楊成傑之後繼續申訴,並認為楊某全的行為也涉嫌犯罪。

11月22日,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從楊成傑家屬處了解到,他們日前收到了海南省高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

瀟湘晨報記者在該申訴中看到,楊成傑的申訴理由為:“他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其自稱,在看到楊某全用雙手掐著八歲小孩楊某冰的脖子時,遭到嚴重威脅人身生命的危險,他要求楊某全放手其不肯放手時,一時衝動上前砍擊楊某全,楊成傑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實施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在砍擊楊某全兩刀後,楊某全放開楊某冰,又用手戳楊成傑眼睛,他無奈用刀擋了楊某全的手,他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整個過程他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應當認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二審判決以楊成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定罪處罰不當。”

海南省高院經審查,本案中,楊成傑在看到楊某全雙手掐住楊某冰的脖子時,要求楊某全放手,在楊某全不肯放手、楊某冰存在人身傷害危險的情況下,持刀上前砍擊楊某全一刀,此時楊成傑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實施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

但在楊成傑砍擊楊某全一刀後,楊某全放開楊某冰,楊某冰隨即跑回家中,楊某冰的人身危險已經解除,此時楊成傑與楊某全之間的對峙,已不同於未成年人受到成人的傷害風險,在未存在後續風險的情況下,楊成傑出於泄憤的目的持刀繼續砍擊楊某全,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楊某全輕傷的後果,已超出正當防衛的範圍,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緊迫程度要求,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楊成傑所述楊某全要戳傷楊成傑的眼睛,僅用刀阻擋導致其受傷的事實,無證據加以證實,具上述情形不符合正當防衛所采取必要防衛措施的範圍。楊成傑在申訴中以此為由主張楊成傑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不能成立。至於楊慶全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屬於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的範圍,不影響本案中對楊成傑的犯罪事實的認定。原判也已充分考慮到楊某全的過錯,對楊成傑的犯罪行為在量刑上從輕處罰,二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楊成傑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楊成傑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再審條件,現予以駁回。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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