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自己拿信用卡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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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現背後有四重法律風險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侯瀟怡 深圳報道 近日,市場有消息指出,某股份行業務部門一處長被帶走調查,因為其利用多張信用卡大量套現。

而就12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更新了一則處罰公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吉安市分行因為對套現交易監控不力導致所轄支行員工信用卡大量套現犯非法經營罪、遲報案件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60萬元。與此同時,三名該分行相關人員也因對套現交易監控不力導致所轄支行員工信用卡大量套現犯非法經營罪、遲報案件信息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被吉安銀保監局處以警告。

接連出現銀行內部人士因信用卡套現被監管調查和處罰,令市場再次關註到信用卡套現這個由來已久的隱秘江湖。

然而,不止是傳統信用卡。新興支付渠道的套現手段更是層出不窮。如2018年6月公開案件,湖南劉某、黃某通過“光有米”平臺,在幾個月內利用螞蟻花唄套現3.2億多元,獲利約400萬元;2018年3月至6月期間,蘇寧易購工作人員封某利用其作為商管經理可操作大單降傭流程的便利,協助林某進行蘇寧任性付套現共計3633.58萬元,非法獲利20776元,被法院判刑3年10個月;近期上海市金山區檢察院也辦理了一起利用京東白條套現為由實施詐騙的案件,被告人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受害者想通過白條套現的心理,騙取他人錢款9千余元。而去年唯品金融撤退前,也曾有媒體指出,由於其消費信貸產品唯品花逾期不上征信,很多用戶獲得消費額度後甚至購買黃金、手機等商品,然後轉手套現,平臺逾期很高。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將持續關註。

套現江湖

從定義來看,所謂信用卡套現,是指持卡人繞過銀行正常的提現手續,以POS機刷卡消費的名義虛構交易,將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取出,同時規避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套現業務的流程並不復雜,一位使用過信用卡套現的用戶告訴記者,其實很簡單,只要有pos機就能套現。但從商業模式上看,該業務主要涉及套現人(通常也是信用卡持有人)、提供套現業務的商戶或pos機、第三方支付機構、銀行四方。其中,第三方支付機構是重要的通道提供方。

據業內人士介紹,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都有線下套現業務,甚至在交易額中的占比可達六至八成。

據記者了解,套現的主流工具有三種,一是傳統POS機,一般只有商戶才能辦理,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對公賬戶證明等資料,辦理門檻較高。二是通過藍牙,連接APP的小機器,這種機器優勢在於無需營業執照,成本和手續費較低,攜帶也比較方便。三是現在更流行的電子簽名POS。但後兩種機器都是一機多戶,也就是一個機器可以對應多個不同的商戶,個人在使用時不僅可以自選商戶,還不用跟銀行對賬,因此是目前信用卡套現的主流養卡工具。

其實,監管一直對套現行為明令禁止,銀行端也不斷收緊對第三方支付的業務規則。去年下半年以來,多家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積分調整規則,對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受理的交易將不再累計積分,卡友、拉卡拉、上海匯付、瑞銀信等十余家第三方支付機構被“拉黑”。

據業內人士分析,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POS機,與用戶聯手,通過故意制造虛假商業買賣交易單據等手段套取現金的行為是行業內較為公開的“秘密”,監管去年嚴查信用卡套現、套取積分等行為,銀行亦隨之調整規則,主要是用來防範信用卡和收單機構的惡性交易防範金融風險。

今年10月,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新規中明確三點,一是對POS機施行“一機一戶”,二是個人收款碼禁止商業,三是靜態收款碼禁止遠程非面對面收款,可以說直指套現業務命門,監管繼續加碼。

但在上一輪強監管下,信用卡套現在監管罰單中已經“銷聲匿跡”一段時間,近期又重出江湖,有業內人士指出,一方面可以反映套現業務依舊屢禁不止,另一方面也可視作一種監管從未放松對這一領域的關註,金融機構仍需加強自查的信號。

套現屢禁不止的三重邏輯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中獲悉,信用卡套現屢禁不止,其背後邏輯有三層。

一是信用卡存在免息期的機制下,利用信用卡套利的實際成本遠低於取現或消費金融成本。因為信用卡通常存在20天-50天不等的免息期,這就意味著,只要持卡人擁有多張信用卡,再加上合理利用免息期借新還舊,就可以擁有一筆現金流。而持卡越多,額度越高,現金流就越高。持有的現金流因為去向很難監管,不少人會選擇以此撬動更大杠桿進行購房或投資。

從持卡人所需要支出的成本來看,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取的手續費通常單筆在0.5%-0.6%,轉換成年化利率大概在6%-7%,最高也就在9%左右。可若選擇消費貸款或者信用卡分期,通常年化利率在15%以上,成本幾乎相差一倍。

二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利益驅動,隨著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的崛起,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傳統支付業務幾乎已經沒有市場空間,面對套現這個規模萬億的蛋糕,即便“薄利多銷”,也是不菲的收入來源。

三是銀行端的利益驅動,要知道在支付手續費的分配中,收單機構和銀行之間的分潤,收單占20%,銀行占70%,銀行一直是手續費的大頭。而對銀行來說,雖然持卡人通過套現獲取現金的行為等同於變相現金貸,而銀行並沒有從中收取利息,相當於第三方支付機構幫助持卡人撬動了銀行的蛋糕,但手續費的分配上銀行還是沒有吃虧的。此外,更重要的是,套現在真實交易中所占比例不低,若銀行尺度收的過緊,也會影響信用卡的發卡量和交易量,也會影響銀行內部員工中收等KPI考核,所以銀行對這塊業務一直以來並沒有完全卡死。

一位大行信貸業務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其實哪怕是高明的套現者,只要是套現,都不會無跡可尋,尤其是頻繁套現的用戶,銀行在系統中都可以找到一定的規律,只要想查大概率可以查得到。只是一般銀行對這塊業務都不會卡的太死,只要不卷款跑路,或者杠桿太高,金額太大,情節不太惡劣的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因為確實這塊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發卡量,提升了交易量,手續費收入也在增多,

前述人士也指出,在現有規則體系下完全禁止確實很難,從根源來說,信用卡的免息期確實存在,給了資金低成本周轉的可能,趨利是一種本能,要想完全遏制套利,只能把套利空間徹底取消,比如取消或急劇壓縮免息期,但這種做法勢必會誤傷正常的用卡者,也將極大衝擊信用卡消費市場。

套現背後的四重法律風險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網絡中存在不少“套現攻略”帖,不少人都對如何“安全”套現給出了詳細的思路建議,如不要刷取整數金額,不要選擇同一商戶頻繁操作等等。但即便通過操作可以規避銀行的降額、停卡、拉黑等處罰,持卡人必須明白,無論怎樣規避,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套現本就屬於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搜集到的目前相關判例,對於信用卡套現,主要有三種定罪方式。

一,利用信用卡交易漏洞,套取信用額度以外資金(即空卡套現)的,可構成盜竊罪。杭州市中院2015年的一個判例中,李某因發現部分銀行的信用卡預授權交易存在系統漏洞,可通過POS機套取信用卡授信額度以外的資金,遂糾集張某、王某等人,通過網上發布廣告租用POS機和信用卡,李某在廣州市和海口市使用信用卡在POS機上連續進行預授權交易,利用銀行系統漏洞套取信用卡授信額度以外的巨額銀行資金,最終被法院判定為盜竊罪。

二,通過申領POS機為自己或他人進行信用卡套現,均可構成非法經營罪。有法律人士指出,持卡人通過自己申領的POS機為自己套現的行為能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理論上存在著一定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已有相關案例支持信用卡持卡人使用自己申領的POS機套現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三、若持卡人無還款能力,且通過套現方式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可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據21世紀經濟報道了解,這也是目前占比較高的一類案件。

如某案例中的陳某,向某大行申請辦理了額度分別為2萬元和15萬元的信用卡,並將額度提升至30萬元。由於其經營的公司出現資金困難,陳某開始用這2張信用卡套現用於企業經營,但未償還信用卡所透支的錢款。銀行多次上門及電話催收,陳某采取躲藏及電話不接、短信不理的方式逃避催收。截至案發,陳某惡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計近60萬元。最終也因犯信用卡詐騙罪,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萬元,退賠贓款。

除上述三種法律風險外,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采訪中還獲悉,現實中存在不少通過套現的方式獲取資金然後轉借他人的案例。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法院最新的判決,信用卡套現出借被認定不屬於民間借貸。判例中指出,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間借貸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現方式出借款項,且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系銀行所有,並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錢款,持卡人在消費透支前對該額度並沒有所有權,只有在持卡消費時,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發生了借貸法律關系。

一位股份行資產保全部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處置不良資產中曾遇到過持卡人通過自己的信用卡套現轉借給他人卻被拖欠借款,而本人也沒有能力償還。在這種情況下,哪怕持卡人出具了借條、借款憑證等證據,因為套現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銀行也只承認對持卡人的債權,不但持卡人自身的征信會收到影響,還可能面臨無法追討借款的局面。

該人士指出,還是希望持卡人規範用卡,不要輕信鼓吹套現者的言論,珍惜信用,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除信用卡這種傳統的套現方式外,新興支付手段的套現也是層出不窮,一些案件金額巨大,受害者眾多。本報對此將持續關註。

(作者:侯瀟怡 編輯:周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