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到前同事倒賣廢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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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順平縣檢察院辦理了一起職務侵占案,被告人梁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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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2018年年底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夥同順平縣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物流部經理戴某某,多次利用戴某某主管該公司物流部的職務便利,將該公司價值人民幣7萬余元約30噸的廢鐵賣給劉某某經營的順平縣某廢品收購站,共作案3起。

梁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職務侵占罪。順平縣檢察院以梁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順平縣法院提起公訴,並綜合梁某某的犯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六個月的量刑建議。鑒於梁某某已與企業達成和解,順平縣檢察院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法院對其取保候審,判處緩刑。本案由順平縣法院依法審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最終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醒

現實中,不少民營企業員工利用看管、保護財物的權力,將公司的財物據為己有,謀取私利。這種行為不僅觸犯法律構成犯罪,還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檢察院積極發揮檢察建議作用,幫助企業堵塞管理漏洞、加強防範,還需要企業加強法治警示作用,在工作中加強法律法規的培訓力度,在員工中普及法律知識,同時員工也要增強自身的職業道德,對法律抱有敬畏之心,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供稿|順平縣檢察院 白憶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