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水池遊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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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少年結伴野泳,1人不幸溺亡,3個小夥伴卻隱瞞未報。

7月2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獲悉,該院判定綠化公司承擔30%的責任;3名小夥伴的監護人各擔責5%,並互負連帶責任,共計賠償61萬余元。

4名少年結伴野泳

暑假期間,小榮兄弟倆和小鵬邀小鴻一起去遊泳。不過,“泳池”是綠化帶內的兩個大水池。此前,小榮兄弟倆和小鵬已經多次在這裏遊泳,小鴻很樂意與他們同行。

然而,他們四人並不會遊泳。來到水池後,每人從岸邊拿了一塊黃色泡沫板下水,打算像之前一樣,借助泡沫板的浮力在水面上嬉戲。

意外發生了。小鴻抱著泡沫板向深處走去時,腳下一滑,整個人沒入水池,手裏的泡沫板也隨即脫落。

眼看小鴻在水裏撲騰了幾分鐘後失去了動靜,小榮兄弟倆和小鵬慌忙跑回家,誰都沒敢和家人提起這件事。

次日,小鴻父母到派出所報案,已經溺亡的小鴻才在水池中被找到。

案發水池所處的綠化帶,是由林業站發包給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又轉包給綠化公司施工養護,小鴻父母遂將林業站、工程公司、綠化公司,還有小榮兄弟倆、小鵬及其監護人告上法院,要求九被告連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137萬余元。

小鴻父母認為,該水池作為對外開放的公共場所,卻沒有設置圍欄和警告牌,也無人值班看管,正是疏於管理和違規施工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小鴻溺亡。同時,小榮兄弟倆和小鵬邀小鴻遊泳,發生意外後卻未進行救助,也需承擔一定責任。

被告綠化公司辯稱,在園林養護期間,自身並無看護、防止未成年人遊泳的安全保障義務,涉事地塊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也均合法合規。而小鴻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野外遊泳沒有充分認識,父母亦未盡到監護義務,小榮兄弟倆和小鵬也未盡到救助義務,故責任不在自身。

小榮兄弟倆一家和小鵬一家則分別表示,願意賠償兩三萬元。

法院判定綠化公司承擔30%的責任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依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綠化公司作為承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損害的,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工程公司無責。同時,林業站與工程公司系委托代建關系,建設活動的後果和責任均由林業站承擔,因工程公司無責,故林業站亦不承擔責任。

綠化公司作為案發綠化帶的管理人,在涉事水池旁未設置警示標誌,也未采取其他防護措施,且未安排人員對區域進行安全管理,故其未盡到謹慎管理人的註意義務,存在過失,應承擔一定責任。

小榮兄弟倆和小鵬邀約小鴻至水池遊泳,發現他溺水後卻未盡力進行有效施救,事發後仍隱瞞不報,直至次日小鴻父母報案後,才找到小鴻屍體,故三人存在過錯,且相互間具有意思聯絡,基於共同的過失導致損害後果,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三人尚未成年,由其各自的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小鴻自身未能充分註意安全,應自負一定責任;小鴻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其未盡到監護責任,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浦東法院判定綠化公司承擔30%的責任;小榮兄弟倆、小鵬的雙方監護人分別擔責10%、5%,並互負連帶責任,共計賠償61萬余元。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