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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玉傑

婚姻是人生之大事。《周易·系辭下》說:“天地姻缊、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這是指人類自身的生產而說的。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即物質生產、精神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中,婚姻不但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而且也與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沒有人,物質產品便無人制造,而作為人類精神產品的社會意識形態和文化也便無從談起。正是基於此,古人對婚姻的重要性的認識是相當深刻的。

婚姻直接影響到不同家族間的關系和社會的治亂。《禮記·昏義》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婚姻和諧,家族間的關系便會密切,反之,則糾紛不斷。所以,婚姻對於家庭的利害,甚至要遠遠超過夫妻雙方的個人利益。在我國歷史上,某些中央王朝所實行的“和親”政策,就是利用婚姻的作用,融洽民族關系,對安定政治局面,曾起到過十分積極的作用。

(一)“婚姻”的含義:

1、指男女結為夫妻。古籍中,“婚”字常寫作“昏”,即黃昏之義。“姻”《說文》釋為:“壻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婚姻”之本義,即男女黃昏之時相親相愛,這是婚姻的主要含義。

《詩經·邶風》詩對此有生動的描繪:“終風且暴,顧我則笑。謔浪笑敖,中心是悼。終風且霾,惠然肯來。莫往莫來,悠悠我思。”這首詩是一個戀愛中女子的詠嘆,他的戀人喜怒無常,相見時,她為他的放蕩不羈而悲傷;不見時,又墜入深切而莫名的懷念之中。情人們在黃昏時約會的習俗,後代仍然常見。歐陽修《生查子》:“月上柳梢頭,人約黃昏後。”所描述的也是這種情景。

古代婚禮在黃昏時舉行,即“娶婦以昏時。”“婚姻”之意義由黃昏時的男女相親相愛,逐步演變為黃昏時舉行婚禮,從制度上固定下來。

2、指嫁娶。女子結婚為嫁,男子把女子接過來成親為娶。這一“嫁”一“娶”,實際上已經有背於男女相親相愛的“婚姻”本義,這是父權和夫權制社會的概念,被打上了男尊女卑的烙印。相對於原始的婚姻狀況來說,這可以被視為一種婚姻制度上的發展。

在夫權制社會中,女子出嫁曰“歸”。“歸”《說文》釋“女嫁也”。“嫁”字本身即意味著有家。《說文》又說:“娶,取婦也。”可見,所謂“娶”就是把別人家的女子,如同取物一般取到自己家中來。反映出,夫權制社會中的婚姻,男子是主動的,而女子是被動的。男子可以說“娶妻、娶婦”,而女方則只能說“嫁女、嫁妹”,而不能說“娶夫”。表面上看嫁娶等於婚姻,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已經很不同了。

3、泛指有婚姻關系的親家。《爾雅·釋親》:“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但是,這樣的稱謂即使在古代也並不多見,後世則徑為“親家”所代替了。

(二)婚姻制度的演變

自古以來的婚姻,從形式上說,經歷了群婚制、對偶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種主要形式。群婚制和對偶制盛行於原始社會,而一夫一妻制從父系氏族社會開始實行以來,經歷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至今仍在實行。其間,又有過各種形式的過渡婚制和變相婚制以為補充。

1、群婚,又叫雜交、雜婚,即整個原始群的男女互相發生性交行為。它實行於原始群時代,即恩格斯所說的蒙昧時代,並一直延續於舊石器時代的後期。一般認為,距今一萬八千余年的周口店山頂洞人,他們所實行的便是群婚。《呂氏春秋·恃君覽》說:“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奈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這是對群婚生活的描述。

2、族內婚,又稱血族婚:即是在血緣氏族內部排除了父母輩與子女間的婚配,只允許同輩男女間相互占有的婚姻形式。從時間上看,約開始於距今一萬年左右的新石器時代初期。民間傳說,伏羲、女蝸既是兄妹,又是夫妻,漢畫像石中的伏羲、女蝸也皆為龍首、蛇身、兩尾相交,象征夫妻的形象,所反映的即是血族婚的內容。

3、族外婚,又稱亞血族婚:即已排除了本氏族的兄弟姐妹間的通婚,只有不同氏族的兄弟或姐妹間才可以互相配偶。比如說,甲氏族的男子只有在乙氏族的女子中才能尋找配偶;反過來,乙氏族的男子只有在甲氏族的女子中才能尋找配偶。由於相互的配偶是不固定的,所以父親是集體的父輩,母親也是集體的母輩,即所謂“共夫”或“共妻”。這是母系氏族社會晚期,即距今六、七千年的新石器時代中後期的婚姻形式。亞血族婚雖然要求男子從女方居住,但男子死後還要葬回自己原來氏族的墓地,而且也不能同本氏族的姊妹合葬。

4、對偶婚:即是亞血族婚的配偶範圍逐漸縮小,異性的同輩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一對一對地進行同居。其間,“與長姊配偶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這在古書中被稱作“媵”(yìng)制。對偶婚中的成年男子們要到女方氏族中去過同居生活,而男女兩性的結合也不十分固定,所生子女“知母不知父”,世系按母系計算,女子在家庭和社會中占有主導的地位。

5、一夫一妻制:又稱單婚。對偶婚的男女長時期的固定同居,便成為一夫一妻制。這是女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轉變以後的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形成與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社會財富的不斷增長是分不開的。漢字的“家”,即是在房中養豬(豕)之義。這說明氏族社會的集體馴養業已為個體經濟所代替。而經濟上的自私,即加速了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使具有專一性和排他性的愛情開始萌芽,這又是人類的一大進步。一夫一妻制是父系氏族社會所實行的婚制,所以其時的女子便脫離了原來自己的氏族,而出嫁到男方。夫妻死後可以合葬於男方墓地,所生子女也改以父系計算世系。據史料記載,夏人自禹以後,商人自契以後,周人自棄(即後稷)以後,便都開始由父系來計算世系了。這種婚姻制度至今仍在實行。

6、收繼制:又稱轉房制。其主要特點是子弟在父兄死後,可以娶庶母及寡嫂為妻,實際是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這種婚制主要盛行於春秋時期,而且多存在於統治階級家庭中,奴隸主把婦女看作是家長的一種活財產,而讓子弟以直接和合法的資格繼承之。收繼婚在古籍文獻中稱作“烝”、“報”,所生子女享有合法的地位。

(三)婚姻的種類

由於社會制度的變革,經濟發展,社會人口的增長,婚姻的類型也不斷發生變異。自古至今,本地民間社會實行的婚姻形式,可以舉出以下15種。

1、初婚:男女青年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而第一次結婚者為初婚。

2、再婚:初婚後,因配偶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後,一方或雙方再次結婚的稱為再婚。

3、重婚:指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間,非法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以及雖未登記結婚,但公開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根據刑法規定,這是重婚犯罪。

4、童養婚:即先養後娶的童養媳。這是一種具有領養關系,帶有極大的剝削性質和強制性質的婚姻形式。通常是一家生有子嗣以後,將別家的幼女抱回自家來作為養女。等到合適的結婚年齡之後,再讓她和自己的兒子結婚,於是養女就轉化成為兒媳。也有的是暫時沒有兒子,先抱養一個養女,等到自己有了子嗣以後再將養女轉化為童養媳。以童養媳方式娶兒媳的習俗,民國年間常有所見。解放後,童養媳制度廢除。

5、納妾:又稱妾制。妾指舊時男子在妻子以外娶的女子。《春秋》雲:“女為人妾,妾不聘也。”妾從本質上來說是一些服勞役的奴婢,故又稱婢妾。婢妾也有為主人繁殖後代的義務。舊社會的統治階級、紳士、大地主等有錢有勢的人,為保證其財產有足夠的繼承人,所以就希望“多子多孫”,但正妻只有一個,便通過納“妾”來加以補充。此外,凡未經明媒正娶的女子,亦稱為“妾”,又稱小老婆。歷史上有許多自由戀愛的女子,雖男女雙方感情甚篤,但因未經明媒正娶,到頭來還是處於“妾”的地位。妾制是摧殘和侮辱女性的一種婚制,多是由妻妾間的不合而導致妻對妾的防閑和迫害,它被歷史所淘汰是必然的。時至今日,任何文明社會都不會允許妾制的沈渣再泛起了。

6、招贅婚:又稱倒插門、招女婿、入贅婚。過去許多貧窮之家的男子缺乏經濟基礎,拿不出財物聘禮娶妻成家,便入贅到女方家,成為妻子家的家庭成員之一。入贅婚是一種族外婚姻形式,所生子女隨母性,舊社會,夫姓前冠妻姓,以妻住所為住所,贅夫所處的地位與娶嫁相仿。清代平原《任氏族譜》記述:“鄭姓入贅”,說明贅夫成為妻姓家族的正式成員。解放後,入贅婚夫姓前不再冠妻姓。今無贅婿之律條。

7、守貞婚:男女雙方定婚之後,尚未結婚,男死亡,女仍入於男家守貞。我縣古城東北角,城墻外城濠內有任貞女墓,相傳明代貞女任氏,幼時與李孺子訂婚,孺子忽病殤,女年十三歲,兀守空閨五十載,青蛾白首卒,全貞。清代平原知縣黃懷祖作“吊任貞女墓”一文,載乾隆十三年《平原縣誌》。

8、冥婚:又稱陰親(詳見畸形婚姻)。

9、指腹婚:指孩子在母腹中懷胎孕育,尚未出生,所以又稱為胎婚。指腹為婚的形成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兩姓世代相好或朋友之間講求信義,便以未出生的孩子婚姻作籌碼;二是門閥士族追求風流雅興,心中一樂,興之所至便隨意指腹為締結兩姓之好,以在母胎中的孩子婚姻做風雅遊戲;三是民間有些家庭無子,為了盼望生個兒子,便“掐朵花兒待兒生”,俗稱盼郎婚。舊社會,民間指腹為婚、繈褓童婚的風氣一直長盛不衰,民間傳說較多。

10、姑表婚:即一家的父親和另一家的母親是兄妹或姐弟關系,其子女結婚,也稱姑舅作親。按我國新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姑表婚屬近親結婚,在禁止之例。

11、姨表婚:兩家的母親是姐妹的親戚關系,其子女結婚,屬近親結婚,今法律禁止。

12、換親:指兩個不同姓的家族通過協議,以交換女兒做兒婚為條件而結婚,為換親,近代農村常見。

13、轉親:指三個以上的家庭,各有一男一女,均已達到結婚年齡,循環以交換女兒做兒媳為條件而結婚。轉親由換親發展而來,措辦難度較大,減少了直接交換條件刻薄的靦腆。

14、順緣婚:夫之妻死亡之後,與其妻姊妹結婚,謂順緣婚,從古至今更無禁例,比較常見。

15、事實婚: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法定的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被家裏和鄰裏認可的婚姻。這種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應動員他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登記前所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待續)

王玉傑,山東省平原縣人。1963年參加工作,先從教後從政,縣委辦公室從事文秘工作8年。1999年退休後,熱心地方史料的搜集研究工作。2005年研究平原縣舊誌。2011年10月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歷史散文《平原龍門劄記》。應邀點校乾隆《平原縣誌》、民國《續修平原縣誌》並於2014年6月由中國文化出版社出版。2018年,中國文史出版社出版《董訥柳村詩集註釋》。

壹點號玉河微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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