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已亡父親悼坑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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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鋼材的聲音突然斷了,工人薛泰掉到坑裏。

得知沒動靜後,雇主張立去開鏟車,一車土倒向坑裏,又一車土壓在上面,其中包括一個1.3×1.1×0.45米的金屬塊,表面積1.85×1.5米、深約2.8米的坑被填上,80公斤的薛泰就此被埋。

判決書顯示,不顧在場另外兩工人阻攔,張立決定填土埋人,他過後這樣形容“怕給人治病花錢”。埋人後的24小時內,張立叮囑工人不要外傳、壓碎薛泰的電動車、到薛家尋人、報警薛泰失蹤,試圖掩蓋真相。

2018年5月31日的遼中埋人事件,很快在警察詢問下真相大白。2019年1月2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決張立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決書傳到網上後,引起“活埋只判十五年”的輿論熱議,2月28日,記者來到沈陽中院詢問此事,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復。

2019年2月24日,遼東鑄造廠一片冷清,張立曾在該廠內掩埋掉入坑中的工人薛泰。新京報記者 韓茹雪 攝

最普通的一天

聽見開院門的聲音,薛三平看了看墻上的表,差10分鐘六點,是兒子薛泰出門了,他沒起身,像往常一樣。

頭天晚上,薛泰接到張立的電話,“有活兒,明天到鑄造廠切鋼”。薛泰應下,這不是他第一次給張立幹活。

兩年前,張立在遼中縣城租下院子,做廢品收購生意。開始是收些瓶瓶罐罐,後來瞄向鋼鐵廢料。切割鋼鐵屬於技術活,薛泰懂這門手藝,他在外面闖蕩過。

薛泰已經50歲,十幾年前離婚後,唯一的女兒跟著前妻走了,家中只剩老父親薛三平和癱瘓在床的二弟。

離婚後,薛泰迷戀上酒,也迷戀上外面的世界。

遼中和沈陽相距近200裏,薛泰家就住在縣城(2016年撤縣設區)深處的街道裏。平房、各家門戶連成一片,不同於街面上的熱鬧和現代化,街裏保留了更多鄉土生活的痕跡,這使薛泰對鄰裏的議論看得過分重,離婚正是這樣一個話題。

“以前挺開朗的,後來喝酒越喝越兇。”薛泰的三妹回憶,薛泰常年不在家,去沈陽打工,也去更遠的地方打工,基本過年才回來一次。早年跟著薛三平,薛泰學過切割鋼材的手藝,不愁沒活兒幹。

年紀越來越大,薛泰這幾年不常出去了。一天200-300元的酬勞,中午管一頓飯,薛泰常給張立幹活兒。這叫短工,是薛泰如今賴以為生的方式。

張立家住遼中區老大房鎮(2010年由鄉改鎮)東屯村,到市區開車要半小時。中學沒畢業,張立就回家種地,這些年,他沒去外面闖蕩過。從種地到承包戶,張立家裏陸續置辦了收割機、聯合收割機,在村裏屬於“有錢人”。

如今,張立家裏女兒16歲,兒子12歲,為著孩子上學方便,在縣城開了廢品收購站。

廢品收購站的活兒不固定,找短工是最便利的方式,不簽合同,日結工資,這是當地約定俗成的,一條街上都這個規矩。

這天是2018年5月31日,天亮透了。不到6點,薛泰騎電動三輪車出門,張立和妻子李卿打開院門,等著工人上門。和薛泰同時出發的,還有張長貴、趙發,他倆都是張立的同村人,一大早,倆人在村口坐上去往縣城的大巴車,一人5塊錢。

在廢品收購站會合後,李卿開小汽車載著薛泰、張長貴、趙發,張立開著鏟車,到縣城東面的遼東鑄造廠去幹活。

太陽還不算高,拉下車窗,微風灌進來,人也覺得清爽,坐在車上的幾個人不會想到,命運正以一種無法琢磨的方式,意外改變了各自生活的軌跡。

老板張立是公認的“脾氣好,會來事兒”,往常,中午他都會管工人們一頓飯。別的東家往往吃飽就算,張立卻會拿出不錯的酒菜招待。哪怕少上二三十塊錢,或者多幹半個小時,工人們也愛給張立幹活兒。

上午7點,空曠的車間裏熱火朝天。這是遼東鑄造廠第一車間,已經荒廢一年多了。從西邊拉開車間門,可以看到,靠南是電爐房,電爐房東邊有個長方形的排水坑,沙土地上方是不少鋼鐵管子。張立準備割走這些廢棄的鋼管,值不少錢。

薛泰和張立屬於割工,他們負責把廢舊的鋼鐵管割下來,張長貴和趙發屬於力工,分別給兩人打下手。

再過三小時,他們就要暫時收工,能喝上瓶酒歇歇腳。

這頓飯永遠吃不成了,薛泰掉坑裏了。

2019年2月27日,圖為薛泰生前房間。他平時經常看的報刊書籍被歸置箱內,放在房間一角。新京報記者 韓茹雪 攝

埋人“藏”屍

判決書顯示,第一個發現意外的是張長貴,他離薛泰最近。通過張長貴、趙發和張立事後對警方的供述,可以串聯起事發經過。

薛泰在切割一人多高的鐵管子時,管子切斷後沒掉下來,他就用木頭撬,管子被撬下來後他因用力也被甩到排水坑裏。張長貴看到薛泰是仰面下去的。警方勘查結果顯示,坑長為1.85米,寬為1.5米,深2.8米。

張長貴喊:“掉裏,掉裏了。”張立和趙發也都來到了坑邊。

“快下,快下。”張立衝著張長貴說。

判決書顯示,張長貴順著坑邊的一個管子下到坑裏,坑底有鐵管,他回憶當時薛泰有點側躺著,頭東腳西,左胳膊別在鐵管空裏,右胳膊彎曲著。

張長貴用左手抱了抱薛泰的頭,對方沒動,隱約發出來一聲很小的聲音,哼了一聲。

在張長貴看來,薛泰身上沒什麼傷,他沒有檢查掉進坑裏的薛泰還有沒有呼吸、脈搏。

“咋樣?”張立問。

“沒動靜了。”張長貴答。

張立讓張長貴上來。在張長貴往上爬的間隙,張立去開鏟車。

當時鏟車停在坑的北面,離坑四五米遠,張立開著車,到車間北面鏟了一鏟子沙土,把鏟車開到了坑邊——他準備“推渣子,填上”。

回憶當時場景,趙發和張長貴稱勸了張立,但沒勸住。“我腦袋已經一片空白。”事後張立對警方描述自己的動機。

一車沙土進去,已經看不到薛泰了;張立又倒了一車土,並且倒進去兩個“鐵塊子”。

坑被填上,薛泰被埋在最底下。

判決書顯示,張立把切割鐵用的工具都收拾起來放進鏟車,帶上另外兩個工人準備離開。做完這一切,還不到上午9點。遼東鑄造廠的保安邢昭當時還納悶,來了四個人,怎麼離開的時候是三個人。

回廢品收購站的途中,張立叮囑“這事誰也不能和誰說”,倆人都同意了。

回去第一件事,張立把薛泰停在門口的電動車用壓塊機壓成塊狀。

張立給薛泰手機打電話,提示關機。

他開上車找到薛泰家中。

“小薛幹什麼去了?”

“去給張立幹活兒了。”

“我就是張立。”他對著薛三平回答,“薛泰沒去我那啊,他說他要出遠門,得半個月才能回來,我尋思我這有半天活,讓他幫我幹完再走呢。”

張立跟薛家人要了薛泰的手機號,說要聯系看看。他走後,薛家人撥打薛泰的電話,顯示為關機。

根據警方調取的通話記錄,2018年5月31日上午張立給薛泰的手機打電話五次,其中9時35分之後撥打四次,均未接通;6月1日7時許撥打一次,未接通。

從薛家出來,張立回廢品收購站,接上妻子李卿、工人張長貴、趙發,開車回老家。路上,張立告訴妻子,薛泰掉坑裏了。

“打120沒有?”

“他下去了,人夠嗆。”

“報案沒有?”

“那報案都不趕趟了(方言,趕不及的意思)。”

回到家中,張立哭著告訴父母薛泰的事。張長貴也在,他屬於本家,論輩分,張立管他叫“二舅”。張長貴跟張立父親解釋,“張立心眼小,沒打120,害怕花錢。”

張立補充,掉坑裏面之後,人已經不行,才埋上的。

父親勸他把人挖出來,張立沒聽,“反正那個氣焊工已經死了。”

張立又開車到嶽父家,嶽父勸他自首,張立還是沒聽。

張家人一起研究這事,商議把人挖出來然後報警,這次張立聽了。

當天下午,張立、張長貴、趙發和張立嶽父一同來到遼東鑄造廠挖屍體,挖幾下沒挖動,因為坑裏有個大鐵塊,一行人回到老家。

2018年6月1日早上,張立父親讓他報警投案。張立再次囑咐張長貴、趙發,如果警察問,就說什麼也不知道。8點多鐘,張立到縣城的鎮東派出所報案,稱雇的工人聯系不上,他的腳邊有個坑,懷疑是掉坑裏了。派出所的人回復那你回去找人挖,要是在的話再報案。

2019年2月27日,新京報記者來到鎮東派出所,辦案人員證實了這一點,“我們到達現場後,發現沒那麼簡單,案子就移交給遼中分局刑偵隊。”

2018年6月1日早8點左右,張立一行七八個人再次來到遼東鑄造廠的車間。張立用鏟車吊著鋼繩把鐵塊從坑裏拽出來,挖了約兩個小時,薛泰的全身逐漸露出來。

邢昭看到他們用鏟車把鐵塊吊出來,又有人拿鐵鍬往坑外翻土,上前詢問,張立這邊有人答昨天來這幹活少了一個人來找人。挖出來的土越來越多,邢昭看見土裏面有屍體,就問報警沒有?張立答,早就報警了。

等到屍體挖出來之後,張立那邊要把屍體綁上繩子拽上來,邢昭上前制止說我們這邊也報警了,等著警察來吧。過了一會,民警就到了。

2019年2月25日,圖為位於遼中區老大房鎮東屯村的張立老家。新京報記者 韓茹雪 攝

被改變的兩家人

站在被告席上,張立的說法發生了變化,他辯解為薛泰不慎掉入深坑後,雇工張長貴下去查看後說“完了”,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方便救助被害人需要挪動鏟車,但因對鏟車操作失誤而誤將沙土推到坑內,然後其又用鏟車推一車沙土倒入坑內,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

距離薛泰死亡約半年,案件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起訴書》顯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張立於2018年6月12日被沈陽市公安局遼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侮辱、故意破壞屍體、屍骨、骨灰罪,2018年6月14日,張立被遼中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聽完張立的辯解,薛家人坐不住了。薛泰的女兒薛霖當庭大哭,怒罵張立。薛三平坐在一邊,一言不發,吧嗒掉了淚。

他想到見到薛泰屍體的場景,“兒子整個人都是硬的,臉上、身上都是黑的,像挖煤工。”薛三平暈倒在現場,此後近三個月時間,他下不了床,薛泰從小到大的樣子在腦子裏一遍遍過。

薛家的代理律師肇誌新忍不住反駁,鏟車那麼遠,怎麼可能是失誤?即便第一車失誤,那第二車又怎麼解釋?

肇誌新是薛家請的法律援助律師,負責協商民事賠償部分。肇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他接受委托的目的是要爭取民事賠償利益最大化。刑事部分交由檢察院公訴科負責。

肇誌新說,庭上張立的表現很不誠懇,他有點擔心賠償問題。薛霖堅持要重判張立,為父報仇。

中午休庭,薛家人和張家人各自走一邊,誰也沒跟誰打招呼,形同陌路。直到庭後調解,兩家人才第一次打交道。肇誌新代表薛家人提出民事賠償數額90萬,李卿表示願意賠,但只能湊出40萬。經過一小時的拉鋸,金額定在55萬。薛三平大多數時間保持沈默,他想不通,“要了錢是不是兒子就白死了。”

改變薛三平的,是張立的兩個孩子。開庭後不久,李卿帶著兩個孩子來到薛家,賠禮道歉的話還沒說出來。孩子們先哭了。

薛泰的三妹是個急脾氣,差點把李卿趕出門去,“帶著孩子來算怎麼回事?你們家想要人心疼,我們家老爺子誰心疼?”

薛泰去世後,薛三平哭得喘不上氣來。速效救心丸空了一瓶又一瓶,薛三平的日子也空了,時間變得多余,他每天只能躺在床上硬挨。

薛三平摸摸孩子的頭,看看李卿,“以後別來了,好好過日子吧。”

生與死,法治與人情,宏大的概念落到薛三平的日子裏,代表和和氣氣生活。為了孩子,他願意去諒解。

薛家人對民事訴訟部分撤訴,出具諒解書。為防止被告人不賠錢或被害人家屬再上訴,賠償金先由法院保管。李卿把錢交給法院,薛家出具諒解書。判決後10天內,薛家不上訴,這筆錢法院再轉給他們。

2019年1月2日,法院一審判決張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因為涉嫌包庇,張立的妻子、母親、父親、嶽父,連同在場的兩個工人都在案發後被拘留。

張立的母親在拘留所經常喘不上氣來,不時“抽過去”,考慮到家中還有兩個孩子,她和李卿被取保候審,如今在北窯村路邊繼續經營開了十幾年的小商店,生意冷清。

曾經紅火的廢品收購站的藍色大門緊閉,房東掛出“轉讓出租”的牌子。

2月24日下午3點,新京報記者在商店後的小屋裏見到張立家人。一盆酸菜粉條放在桌上,李卿、小兒子、張立的母親正在吃午飯。提起張立的事情,張媽媽情緒激動,“已經判完了,該調查也調查完了,不想再提。”

李卿告訴新京報記者,事情過後,她去看望過薛家人十來次,“我們知道他(張立)犯了大錯,我們也盡力去彌補了,這些還不夠嗎?就非要把這件事鬧得沸沸揚揚嗎?”

薛三平的話越來越少,唯一的消遣是逗逗“小缺”,那是薛泰生前養的小狗。

2019年2月24日,張立與妻子曾在遼中租下的收購廢品站大門緊閉,藍色大門上貼著“此院出租”。新京報記者 韓茹雪 攝

量刑適當還是量刑過輕?

屍檢報告顯示,薛泰心血、尿、胃內容物中檢出乙醇(酒精),其含量分別為160.46mg/100ml、150.25mg/100ml和467.3mg/100g,其中心血中酒精的含量已經超過其中毒血濃度(100mg/100ml),未達到致死血濃度(400-500mg/100ml)。相應鑒定意見認為,薛泰系在乙醇(酒精)中毒的基礎上,因鈍性外力作用引起嚴重胸、腹部損傷、顱腦損傷,以及泥沙堵塞呼吸道、掩埋壓迫胸腹部引起機械性窒息,終因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薛三平告訴新京報記者,薛泰在事發當天早上並沒吃飯,應該是前一天晚上飲酒因此檢測出酒精。但並非醉酒的狀態,“不然老板也不會讓他幹活兒。”

酒精中毒,成為張立的辯護律師辯護的重要一點。

庭審時,張立的辯護律師表示,司法鑒定認定被害人在乙醇(酒精)中毒的基礎上,鑒於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且依據現有證據難以確定被害人具體的死亡時間,更無法認定被告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多大因果關系,是否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絕對原因力,故對被告人可從輕處罰。

張立的辯護律師認為,張立與薛泰本無矛盾,沒有殺人動機。在薛泰墜坑後,張立認為“人完了”代表薛泰已死亡,才在驚慌失措情況下發生後續不當行為。張立應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後張立報警、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構成自首情節。

一審法院沒采納張立方關於“過失致人死亡”與“自首”的說法。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立客觀實施了用土掩埋行為並致被害人死亡,足以認定被告人張立構成故意殺人罪,並非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後張立兩次報警的真實目的均系制造被害人失蹤的假象,意圖掩蓋其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與坦白的情節。

最終,沈陽中院判決張立犯故意殺人罪,但在量刑上給予從輕處罰,判處張立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書提到,鑒於本案發生在被害人不慎墜入深坑導致昏迷的情況下,被告人張立實施了推土填入坑內掩埋被害人的行為,主觀上系間接故意,結合被害人死因上還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墜入深坑的客觀實際,充分考慮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量對被告人張立可從輕處罰。

此案的判決書傳到網絡後,引發輿論激烈討論,很多網友和一些法律專家提出量刑過輕的質疑。

江蘇法之澤律師事務所莊誌明律師認為,法院對於張立“從輕處罰”的量刑依據欠妥。

莊誌明告訴新京報記者,張立的殺人系直接故意而非法院認定的間接故意,“在張立推土埋人時,他是明知受害人沒有死亡的,如果他明知被害人已經死亡,根本就不會慌慌張張去推土埋人了,因為他不需要擔心發生後續不確定的治療費,所以從這個角度上,很容易判斷張立殺人的主觀故意。”

莊誌明認為,生命權人人平等,不能因為有了乙醇中毒和墜入深坑受傷的情況,便降低受害人的生命權,更不能因此而降低他人剝奪受害人生命的危害性和法律譴責性。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張立對被害人的死亡持一種放任態度,存在間接故意殺人的意誌因素,主觀上並非過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聯席主任、北京京門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明勇告訴新京報記者,張立的行為並非“放任”,如果薛泰掉入坑中後,張立不管不顧,那屬於放任,但張立推土埋人,是典型的直接故意殺人。

根據《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明勇表示,從立法技術上看,故意殺人罪首先考慮量刑是死刑,在死刑基礎上,根據是否有從輕情節選擇量刑。本案中薛泰在做工時發生意外,身為老板的張立負有實施救助的義務,但他不僅不施救,反而推土埋人,這對社會有昭示作用,從人道主義角度分析,應處以相對嚴厲的量刑。

2019年2月28日,新京報記者來到沈陽中院就此事提出采訪事宜,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復。

(文中人物薛泰、張立、薛三平、李卿、張長貴、趙發、邢昭、薛霖等為化名)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