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茅房滿地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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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未歸家的業主

回家後打開門就被震驚了

滿地都是倒流的汙水

家裏地面不忍直視

下水道堵塞的後果如此嚴重

誰來為這場“人間慘劇”擔責?

她怒將樓上住戶全部告上了法庭

......

這次

法院會支持她嗎?

家中布滿糞水,怒將樓上鄰居全部告上法院

2018年4月,南京市沿江工業開發區某小區201業主回家後震驚了:家中地面被馬桶倒流的糞便、汙水等布滿。經清理發現,疏通出來的堵塞物均為廁所便紙和裝修的水泥漿粉。因無法確定究竟誰是“始作俑者”,201業主遂將樓上與其共用同一管道的業主共30家住戶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賠償損失5萬余元。

一審:駁回原告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堵塞物的來源具有多種可能性,既可能來自於同單元所有住戶(包括原告在內),也不能排除源自於建築商施工時形成,現原告主張堵塞物系30名被告所致,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原告和23戶不能自證的業主共同擔責

二審法院認為:從疏通出來的堵塞物來看,原告和其他住戶均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現30名被告中,有7名尚未裝修入住,排除了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性,不應承擔責任。經充分考慮各方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和各方應當承擔責任的比例,酌定23名被告各承擔1400元損失,原告自行承擔其余損失。

對此判決,部分業主不服,向江蘇省高院提請再審。

再審:與“高空拋物”區別明顯,撤銷二審判決

江蘇省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裁定提審本案並於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省高院認為,從疏通出的堵塞物來看,原告的損失系有人不當使用所致,在法律沒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原告應當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二樓以上的業主並不構成共同侵權;除實際侵權人外,其他業主並無致害行為,也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處理。二審裁判本質上是類推適用了“高空拋物”規則,但是,必須指出,“高空拋物”規則應嚴格限制類推適用。

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導致的財產損害,無論在致損方式、損害後果、社會影響範圍等方面,均與高空拋物、墜物致損案件存在明顯區別。對於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發汙水外溢導致二樓業主財產受損的情形,不能類推適用“高空拋物”規則,仍應按照過錯原則處理。原告雖能舉證證明其存在財產損害後果,但並無充分證據證明樓上業主實施了侵權行為、主觀具有過錯且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9月22日,省高院公布了該案的再審結果: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這起案件引起了諸多討論,高院認定不能類推適用“高空拋物”的原則,那麼什麼是“高空拋物”原則?本案為何不能適用?

首先要知道,一般情況下認定民事責任,理論上分為三種形式: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通俗的說也就是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受害人在主張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要舉證證明是對方的錯。

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法,指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過錯的話,那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是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來完成的。通俗的講,原告不需要舉證,由被告舉證證明沒有過錯。顯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等於免除了主張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如環境汙染。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

那麼本案中提及的“高空拋物”原則是一種過錯推定原則。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高空拋物”規則作為我國侵權法體系中的特殊條款,它的出現有特定的歷史背景,適用加害人推定規則能夠相對合理地平衡受害人和建築物使用人的利益。而“高空拋物”規則主要是針對人身損害導致利益嚴重失衡的特殊情形,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但是,對於該規則應該嚴格限定適用範圍,在一般性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財產損害案件中,不能隨意擴張適用。二審法院判令由可能造成損害的業主分擔其損失,看似公平且對二樓業主的權益救濟非常有利,實則破壞了私法的基礎,使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處於隨時可能被追責的不利境地,該種處理方式對於未作出侵權行為的其他業主有失公正,且是對絕大多數人的不公平,其後果亦有可能鼓勵此類糾紛中的受害人怠於舉證,享受訴訟利益。

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導致的財產損害,產生受損的主體並非不特定人群,致害的對象也不一定是人身損害,所以無論在致損方式、損害後果、社會影響範圍等方面,均與高空拋物、墜物致損案件存在明顯區別。本案並不屬於必須由法律強制幹預的特殊情形,因此,本案不屬於“高空拋物”原則的規制範圍。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陳凱律師

綜合:江蘇高院、揚子晚報、荔枝網

來源: 江蘇新聞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