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到買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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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木驢,人們自然想到,這是一種專門對付婦人的刑具。

魯迅曾說:“從周到漢,有一種施於男子的‘宮刑’,也叫‘腐刑’,次於‘大辟(古五刑之一,謂死刑)’一等。對於女性就叫幽閉,向來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總之是決非將它關起來,或者將它縫起來。近時好像被我查出一點大概來了,那辦法的兇惡、妥當,而又合乎解剖學,真使我不得不吃驚。”

古代對於淫行的懲罰,男子割勢,女子幽閉。對於幽閉的解釋,一般就是關起來,不讓其與外界接觸。但魯迅不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幽閉是一種專門對付婦人的,即兇惡、妥當,又合乎解剖學的辦法。

什麼辦法,魯迅沒說,但明眼人一看便知,這個辦法,就是騎木驢!

這對付婦人的木驢,正史未見記載。民間傳說倒是有很多版本,大約總不外乎在木驢,即一木制的驢,驢背上安放一根木棒,受刑之前,先把婦人的衣服脫光,然後將婦人舉起正對著木棒,直接插入受刑婦女的體內,再行遊街示眾。這可憐的婦人,最終會因木棒的插入悲慘地死去。現今河南南陽府衙中仍在展示著這種刑具(圖1)。

圖1▲南陽府衙展示的木驢

有的版本還提到,這插入婦人體內的木棒,還能夠與車輪的旋轉聯動,大約就是今日的曲柄連桿機構,小車推動時,木棒可以上下運動,由此可以搗爛婦人的子宮和臟器。試想,一個赤身裸體的婦人,騎上木驢,一路慘叫,這會有多大的震懾效應啊!

但果真是這樣的嗎?恐怕未必!

中華文化,自孔子所說“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以後,大約對婦女的尊重程度不夠高度,但在受刑的問題上,對婦女的尊重卻是其他民族所不能比的。

婦人受刑,以拶刑(圖2)為多。拶刑是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的刑罰, 故又稱拶指,即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緊收,給女犯造成極大的痛苦。但這種拶刑,一般不會對婦人造成大的傷害,即便是手指,當時很疼,但過後即好,一般不會造成殘廢,也不大會傷及婦女的尊嚴和體面。

圖2▲拶子

《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九《李公佐巧解夢中言 謝小娥智擒船上盜》中載:“把申春嚴刑拷打,藺氏亦加拶指,都抵賴不得,一一招了。” 申春、藺氏均為罪犯,但申春為男性,可以嚴刑拷打,藺氏為女性,故只用拶刑。膾炙人口的《蘇三起解》中,對蘇三的用刑,盡管她的罪名的謀害親夫,也只是拶刑。因此古代對於女性的用刑是十分慎重的。

男子犯法,可以脫光了打屁股,女子犯法便不能這樣,女性有女性的尊嚴。此事有關風化,關乎到官員的政績和政聲,沒有哪一個官員會不認真對待,除非他不想幹了。公堂之上,將婦女脫光了打屁股,這事還真沒人敢做。這不僅會遭到鄉紳們和全社會的一致反對,而且還會在官場中傳為笑柄。

當然,更沒有哪一位官員敢將婦女脫光了騎木驢遊街。

因此,木驢之專門用蕩婦的說法,不過是好事者憑空的想象而已。

但木驢作為刑具還是在歷史上存在過的。

木驢見諸史書,當推宋李燾的《資治通鑒長編》,書中載:“竊以仁恕創造獄具木蒸餅、木驢、木挾、木架子、石匣、鐵裹長枷,及暗添杖數決人,殺傷人命不少,又自盜官錢等罪,雖投竄遐荒,未足塞其責。”趙仁恕是宋仁宗元佑年間陽翟(今河南禹州)縣令,在任期間,仰仗其父的勢力,私造刑具,濫殺無辜,引起朝野的公憤。趙彥若所私造的刑具中便有木驢。可見木驢並非為國家的法定刑具。但即便如此,也未見得趙彥若所造木驢之刑是專門對付婦女的。

其後,宋陸遊《南唐書·胡則傳》也記載了木驢的使用,胡則為南唐鎮守江州(今九江)的守將,他在李煜已下了降書後仍死守江州一年有余。城破之後,被宋軍將領曹翰將已病臥在床的胡則:“舁(擡)置木驢上,將磔之,俄死,腰斬其屍以狥(對眾宣示)。”曹翰不僅殘忍地殺害了守將胡則,而且進行了屠城。

與陸遊同時期的徐夢莘在《三朝北盟會編》中也記載了關於木驢的三件事。

其一:“杜彥自稱知軍州事,追執趙野……捉到趙野,彥曰:‘爾為知州,自般老小向南去,不知一州生靈,誰其為主?’野不能應,彥令取木驢來,釘其手足。野大驚乃呼曰:‘太尉願愬一言。’彥媟罵之,眾已撮野跨木驢,釘其手足矣。推出樵門,遲而殺之。”杜彥當時叛宋,為亂軍之首。趙野為知州,棄城逃走,被杜彥活捉推上木驢,淩遲處死。趙野曾為左丞相,是當時的名人,卻死於亂軍之中。

其二:“(程)昌禹知蔡州。有進士陳味道,順昌人,與昌禹在學會同筆硯,有契。是時順昌府郭囗迪已投拜金人,故遣味道詣蔡州,説昌禹。味道至蔡州,以刺謁昌禹。昌禹同州官見之,味道敘拜禮畢,昌禹因留早飲,置酒五杯,而昌禹使人物色,得味道隨行唯一紙被,內有檄文。昌禹大驚,即招州官聚㕔,使擁味道至庭下,以不忠責之。味道祈哀,昌禹曰:‘與公雖有舊,然事君之義,固不當狥私。’以木驢釘之,即日淩遲於市。至是除京城留守。”程昌禹與陳味道友善,後查出陳味道是奸細,或拘或殺均可,但刑以木驢,淩遲處死,就有點太過。

其三:“桑仲(一方軍閥,或搖擺於宋金,或擁兵自立)率兵圍鄧州,譚兗遣人招傘蓋山王俊解圍。俊率其眾至鄧州,入城與兗飲宴。宴罷俊醉,兗率眾突圍出奔,出入川中,仲攻城䧟。執俊歸襄陽,釘於木驢上。呵喝相公遊街,遂淩遲殺之。”譚兗自知不能抵敵,請來京西北路汝州知州王俊。王俊來了之後,譚兗將其灌醉,棄城奔蜀。就這樣,城陷之後,王俊成了替死鬼,也被推上木驢,淩遲處死。

史書上被刑於木驢的幾個人,多是亂世、亂軍之中。

清洪鈞《元史譯文證補》中也記載了木驢這一刑具:“金人正以殺使為忿,乃制木驢,釘之於驢背。金設此刑,以治遠人之不服者。”

金人設此刑,是為了對付宋人的。金人當時為野蠻民族,有此刑具自當別論。

可見,正史或典籍中所記載的木驢受刑者往往不是婦女。

小說中更有刑之於木驢的記載。

元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淩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這張驢兒是一個典型的無賴,本欲毒死竇娥的婆婆,不想卻毒死了自己的父親,受木驢之刑,罪有應得。

《古今小說·沈小官一鳥害七命》:“一日文書到府,差官吏仵作人等,將三人押赴木驢上,滿城號令三日,律例淩遲分屍,梟首示眾。”此三人,一是張公,圖財害命;二是黃大保、黃小保,此兄弟二人貪財殺父。三人均為罪大惡極,故受木驢之刑。

可見,即使是野史小說所記載的木驢受刑者往往不是婦女。

當然,小說中受木驢之刑的也有婦女。

《水滸傳》載:“大牢裏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裏,吃了一剮。” 這受木驢之刑的正是慣拉皮條和教唆殺人的王婆。但這只是小說而已。

上述被刑於木驢的人,其結局無一例外地都是淩遲(即千刀萬剮)處死,或磔刑(把肢體分裂)。因此木驢之刑,並非是目的,而是手段,是為了能夠使剮刑,或磔刑順利進行的手段。試想,如果不將人犯用鐵釘在木驢上釘起來,讓人犯動彈不得,一個大活人,怎麼能夠被肢解呢?怎麼能夠被一刀一刀的活剮呢?

明王驥德《古本西廂記》(明萬歷四十一年香雪居刻本)中載:“木驢,剮人刑具也。”此話將木驢的作用說透了。

木驢之刑,與對婦女幽閉之刑毫無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