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丈夫被捅了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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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何利權 實習生 傅夕恒

2021年12月31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四川綿陽監獄對張誌軍殺害女婿一家三口案進行了再審宣判,改判張誌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澎湃新聞從被害方親屬處獲得的再審判決書顯示,對於張誌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鄒某等三被害人對雙方矛盾激化有過錯、張誌軍已獲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張誌軍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等辯解和辯護意見均未采納。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鄒某和父母鄒某海、楊某芬三人2019年1月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處住宅內被人用刀捅殺,行兇者系鄒某嶽父張誌軍。此前,鄒某與妻子婚姻趨於破裂,早已分開居住。2019年1月9日,鄒某的父母為與兒子一起過春節及看望孫女,從外省來到成都。次日,鄒某與其父母三人來到家中,因孩子問題與張某父母張誌軍、姚某英發生爭執,張誌軍持刀先後捅刺鄒某三人,致鄒某及其母親當場死亡。鄒某父親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次日死亡。張誌軍作案後通知張某撥打110報警、120急救,民警接報後從現場將張誌軍帶走調查。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誌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張誌軍上訴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張誌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改判理由中,二審法院提到,“被害人不期而至搶奪孩子,張誌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張誌軍確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

對此,被害人一方近親屬指出,諒解書系鄒某妻子即張誌軍女兒張鈺(化名)所出。2021年4月23日,被害人近親屬及代理律師向四川省高院遞交申訴狀申請再審。4月30日,四川高院通報稱,對該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5月1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之後得到改判。

鄒某等三被害人對雙方矛盾激化有無過錯?

此前庭審中,張誌軍及其辯護人提出,案發當日鄒某等三被害人進屋後毆打姚某英、搶奪小孩鄒某某,該三人對矛盾激化有過錯。

根據再審判決書,對於這一點,法院認為,證明三被害人有毆打姚某英行為的證據只有證人姚某英,張鈺的證言和張誌軍的供述。張鈺證言系聽姚某英所說,而姚某英的證言與張誌軍的供述關於毆打行為是否存在,以及毆打的時間、方式均存在差異,且前後不一致。辦案民警情況說明,證實姚某英除頭發較淩亂外無其它異常。因此,本案不能認定被害人對姚某英有毆打行為。

此外,證明鄒某及其父母有搶奪孩子行為的證據,也僅有證人姚某英、張鈺的證言和張誌軍的供述,而該三人為利害關系人,張鈺的證言系聽姚某英所說,且孩子鄒某某身上無任何受傷的痕跡。

法院認為,即便鄒某等三被害人進屋後存在強行抱看孩子的舉動,亦屬人之常情,與搶奪孩子在性質上有本質區別。同時,在案證據不能證實三被害人有搶走孩子鄒某某的準備或者計劃:一是根據鄒某海的胞弟和同事證言,證實鄒某海夫婦到彭州前稱擬到鄒某家中過年和看望孫女,並未流露要帶回孫女鄒某某撫養或去幫忙帶養鄒某某的意思;二是公安機關關於死者軌跡及遺物、案發當日攜帶物品的情況說明,證實鄒某等三被害人到案發現場儀攜帶手機、鑰匙、零鈔等必備物品,未攜帶包裹等物品,鄒某承租房內僅有三人身份證件、日常生活用品,未發現有孩子奶粉、玩具、衣物等物,不能證實鄒某等三人為搶走孩子提前作了準備;三是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姚某英的證言、張誌軍的供述,證頭楊某芬的皮鞋脫放在現場沙發旁,證明楊某芬進入案發房屋後自行脫下了其當日所穿的皮鞋,該事實與張誌軍,姚某英所述楊某芬進屋即搶奪孩於相矛盾。

法院認為,張誌軍對女兒的家庭矛盾本應正確對待、理性處理,卻狹隘偏激,為阻止被害人抱看孩子,竟訴諸極端手段,行兇殺人,且無節制。張誌軍及其辯護人所提三被害人進星後毆打姚某英、搶奪鄒某某,對矛盾激化有過錯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張誌軍是否已獲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根據再審判決書,對於張誌軍及其辯護人所提,“張鈺、鄒某某以被害人近親屬的名義出具諒解書,張誌軍已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應從輕處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未予采納。

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張鈺及女兒鄒某某固然是被害人鄒某的近親屬,但此次再審的六名申訴人同樣也是被害人鄒某海、楊某芬的近親屬。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往往是基於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這反映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的減少,預防犯罪的必要性降低,此時將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對被告人酌定從輕處罰有其合理性。

“本案中,張鈺與張誌軍之間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被害人近親屬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張鈺既是張誌軍的女兒,又是鄒某的妻子,具有被告人近親屬和被害人鄒某近親屬的雙重身份,張鈺出具諒解書時,張鈺之女鄒某某方才2歲,尚無意誌表達之能力。”法院認為,雖然張鈺以其本人及女兒名義出具了諒解書,但被害人的其他近親屬對張誌軍堅決不予諒解,並強烈要求依法嚴懲,“因此,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不應對張誌軍從輕處罰。”

張誌軍是否具有殺人故意?

再審判決書顯示,張誌軍及其辯護人提出,張誌軍主動要求物管人員撥打120救人,證實其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對此,法院認為,張誌軍作為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腹部可能致人死亡,仍持尖刀在短時間內連續捅刺鄒某胸部四刀、楊某芬胸部三刀、鄒某海胸腹部一刀,致鄒某心臟、大血管、左肺破裂,楊某芬心臟、左肺破裂,鄒某海肝臟破裂,該三人均因臟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其殺人故意明顯”。“張誌軍撥打120,反映其作案後有一定悔罪態度,但不能據此否定其作案時的殺人故意。”法院認為,張誌軍及其辯護人所提無殺人故意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誌軍不能正確處理女兒家庭糾紛,持尖刀捅刺他人,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誌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張誌軍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書顯示,對於被害人一方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提“第二審判決認定被害人進屋後搶奪鄒某某、張誌軍已獲被害人親屬諒解不當”的申訴理由,法院判定成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張誌軍造成鄒某海一家三人死亡的危害結果,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原第二審判決對部分證據的采信分析不夠全面,認定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以及張誌軍取得被害人未屬諒解等情節有誤,導致對張誌軍量刑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此次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撒銷此前二審對於張誌軍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責任編輯:陳興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