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之打架殺人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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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實習生 張瑤

因供述是孤證,部分案卷丟失,廣東湛江市檢察院今年2月對潛逃27年的“命案”嫌疑人易某華作出不起訴決定。而此前,易某華落網後,湛江市雷州市公安局曾對外發布消息稱,“成功偵破一宗27年命案積案”。

此事經媒體報道引起關註。針對湛江市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受害者家屬李海玉向湛江市檢察院提出申訴。今年4月8日,湛江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回復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稱,已受理李海玉的申訴。

9月8日下午,李海玉告訴澎湃新聞,她已收到湛江市檢察院寄來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通知書》顯示,湛江市檢察院認為,本案的現有證據無法形成緊密、閉合的證據鏈條,未能排除合理懷疑,認定易某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院決定維持對易某華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李海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檢察院院不予支持,現予審查結案。

收到《通知書》前,李海玉又向廣東省檢察院提出申訴。9月1日,廣東省檢察院回復稱,經審查,該申訴符合受理條件,該院依法受理且申請調卷,該院將在收到調卷材料後移交具體辦案部門辦理。

湛江市檢察院認為,此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處理適當,李海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屍體入土後未找到,部分案卷丟失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2年12月22日,湖南籍男子易某華因工資糾紛和李某祥發生矛盾,隨後在廣東湛江雷州市邁車坎村小學把李某祥的9歲兒子李某平帶走,從此下落不明。1993年2月19日,一具男童遺體在邁車坎村附近的甘蔗林被發現,經李某祥等人辨認,死者是李某平。法醫作了屍檢後,將李某平遺體交由家屬處理,後被埋在附近公路邊。

2020年5月,已潛逃27年的易某華在廣西桂林市永福縣被雷州警方抓獲。易某華歸案後,湛江市雷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曾發文稱,“成功偵破一宗27年命案積案。”據南方+此前報道,落網後,易某華曾紅著眼睛懺悔道:“我對不起那個孩子,這輩子我償還不了他,下輩子一定還!”

2020年7月,雷州警方前往邁車坎村周邊挖當年被埋的屍體,李海玉等人都到了現場。因年代久遠,“路還在,樹不在了,變化太大”,大家僅記得當年埋屍的大概位置。李海玉說,當時,兩臺挖土機挖了幾個小時,沒有找到屍體,之後便沒有再挖。

在和警方溝通中,李海玉得知李某平一案的部分案卷丟失了。李海玉稱,她曾於2015年看到過此案的案卷,在三樓;破案後,民警在一次交流中稱,李某平一案的案卷被洪水衝走了,至於什麼時候發生的、多少案卷遺失等沒有透露。

2021年2月,李某平的家屬收到湛江市檢察院對此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經湛江市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認為雷州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湛江市檢察院認為,被害人李某平下落不明,認定其死亡的證據不足。李某平被易某華殺害只有易某華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當年發現的屍體死因不明,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屍檢鑒定及現場提取的刀具均已丟失。

就李某平一案,澎湃新聞曾多次聯系雷州市公安局,未獲得回復。

湛江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

李海玉認為,易某華對殺害李某平供認不諱,且有其他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實易某華故意殺害李某平的事實。對於湛江市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李海玉不服,向湛江市檢察院提出申訴,並獲得受理。

前述《通知書》顯示,湛江市檢察院審查查明,1992年12月22日8時許,被不起訴人易某華(又名易某青)與胡某明、朱某權到雷州市北和鎮鵝感村李某祥家中討要工資,雙方發生爭吵,官某東等人勸架後,易某華等人離開。當天下午,易某華到雷州市邁車坎村小學謊稱李某祥妻子病危,將李某祥兒子李某平帶離學校。1993年2月19日下午,有人在邁車坎村村前甘蔗地裏發現一具高度腐敗的屍體,經李某平家屬辨認認為是李某平的屍體。2020年5月22日,易某華被抓獲歸案,易某華供述,其於1992年農歷十月某天下午將李某平帶到邁車坎村村前的甘蔗地裏,用刀捅死李某平後逃離現場。

湛江市檢察院認為,本案證據僅有易某華供述、證人證言及部分書證,其中鵝感村部分村民的證言證實易某華將李某平騙走,但無法證實易某華將李某平殺害,作案現場僅有易某華本人的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李某平的姐姐李某萍、李某陳述稱當年甘蔗地裏發現的屍體的手指特征與李某平的六指特征類似,但因本案關鍵證據,包括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屍檢鑒定及現場提取的作案刀具均已缺失,無法補正。且證據表明,甘蔗園裏發現的屍體的身高、死亡時間存在多處疑點。湛江市檢察院院在審查申訴案件期間,要求公安機關窮盡辦法補充相關證據,包括尋找屍體重新作鑒定,但至今未能找到屍體,因此,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甘蔗園發現的屍體就是李某平。

綜上,本案的現有證據無法形成緊密、閉合的證據鏈條,未能排除合理懷疑,認定易某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檢察院決定維持對易某華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湛江市檢察院湛檢六部刑不訴(2021)Z1號的不起訴決定書處理適當。李海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檢察院不予支持,現予審查結案。

“之前是一直抓不到人,現在是抓到了,但又放了……”李海玉表示,2014年,她的父親李某祥去世,臨終前留下字條,囑托“一定要把犯人(指易某華)繩之以法”;家屬無法接受目前的結果,會盡力為李某平討一個公道。

李海玉希望,雷州警方能加大力度尋找屍體,做好此案的證據工作,並調查李某平一案案卷丟失的情況。

責任編輯:崔烜

校對: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