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去到過世父親的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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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範天嬌 本報實習生 汪濤

相親期間的“見面禮”“陪同禮”“過節禮金”算不算彩禮?白紙黑字寫了“概不退換”的撫養費是否能要回?已故父親的財產,出嫁了的女兒是否能繼承?這都是家事審判中常見的問題。

家事審判是一項情理法結合的綜合性工作,也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動社會治理的重要領域,對於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安徽法院辦理的部分家事案件,這些容易導致家庭糾紛的問題,從中都能找到解答。

還未登記就鬧分手

目的未達彩禮當返

2020年4月底,張某經媒人介紹與朱某相識,兩人約定於當年5月2日見面。初次見面當天,張某便按照媒人的要求給朱某送上了“見面禮”現金6萬元,對於陪朱某一同前來的家人,張某也送了3000元禮金。見面後第二天,張某又贈送給朱某一部價值5599元的手機,此後兩人對外便以情侶的身份相處。

轉眼就到了中秋節,按照當地習俗和媒人要求,張某向朱某家送去了“中秋節禮金”1萬元。眼看著兩人越走越近,張某父母開始為兒子張羅婚事。同年11月26日,張某遵照朱某家人要求,向朱某轉賬22萬元,作為“彩禮錢”。2021年1月20日,張某又交給朱某12000元作為“過紅禮”。不久後,兩人按照家鄉風俗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次日,朱某以回家為由,向張某索要5000元現金。

此後,張某和朱某常常因為瑣事發生矛盾,導致這段短暫的“婚姻”無法存續。張某想要回彩禮錢及為朱某付出的各類款項累計330599元,但遭到了朱某及其家人的拒絕,隨後張某將朱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彩禮系一方當事人依據本地習俗,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支付給另一方的大額財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如果締結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給付財物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該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朱某雖已按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張某締結婚姻的目的未達到,故其要求被告朱某返還彩禮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至於張某送出的“陪同禮”、手機等,均系訂立婚約過程中的贈與物,不屬彩禮返還範圍。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等實際情況,法院判決朱某及其父母返還張某彩禮款25萬元。

養育回報付款十萬

分手訴返缺乏依據

李某和曹某是夫妻,由於兩人不能生育,便收養了女兒李某苗。2015年,李某苗在某軸承廠工作期間結識了同為工人的鄒某,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

相戀後不久李某苗就懷孕了,於是住進鄒某家中由鄒某及其家人照料。李某和曹某得知養女未婚先孕後,便前往鄒某家吵鬧要求帶養女回家,並聲稱要“打掉”胎兒,但李某苗表示在鄒某家被照顧得很好,不願再回到養父母家中,雙方僵持不下。

在雙方親友的勸說下,李某和曹某同意不帶養女回家,但要求鄒某支付10萬元“撫養費”,作為他們養育李某苗的回報。隨後,在雙方親友見證下,鄒某將錢交付給了李某和曹某,李某向鄒某出具了條據:“收到李某苗撫養費拾萬元整,如果以後李某苗從鄒家走失,則與李方無關,此錢概不退還”。李某和鄒某父親、姑父及鄰居等人在條據上簽字。

2015年年底,鄒某和李某苗的孩子出生,但兩人常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由於兩人並沒有領取結婚證,2020年7月,李某苗在未告知鄒某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留下5歲的孩子由鄒某父母照顧。鄒某向李某苗的養父母要回此前支付的10萬元,但被李某和曹某拒絕。鄒某隨後將李某和曹某起訴至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彩禮”10萬元。

金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案屬於婚約財產糾紛,原告僅向法院提供了一張10萬元的條據,認為該款屬於彩禮款應予以返還,但通過條據載明的事實,僅能反映被告收取李某苗撫養費是10萬元,不能排除該款是由李某苗為感謝被告撫養而支付的可能,故不支持鄒某將此筆款項認定為“彩禮”。同時,被告出具收條時,已明確註明“此錢概不退還”,此約定並不違背法律,原告的父親及其他直系親屬也均簽字認可,故原告起訴缺乏依據。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鄒某的訴訟請求。

經濟困難拒絕贍養

結合實際月付三百

趙某家住宣城市涇縣,父母早年離婚。其母親年老多病,沒有收入來源,只能依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金和子女的接濟度日。但接濟母親的只有趙某的姐姐和弟弟,趙某從未承擔過贍養母親的義務。

對此,趙某聲稱他和妻子以在家務農和打零工為生,還欠著外債,又要供孩子讀書,自身的生活就已難以維持,且姐姐和弟弟每月都會給母親500元生活費,已足夠負擔母親生活,自己不需要也拒絕再支付贍養費用。

經多次協商未果之後,趙某的母親無奈之下訴至涇縣人民法院,要求兒子每月給予500元贍養費。

涇縣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趙某作為子女,對母親有贍養的義務。現其母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要求趙某給付贍養費和醫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贍養費數額應當結合本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趙某承擔贍養義務的能力,並參照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涇縣法院作出判決,趙某自2021年5月起每月給付其母親贍養費300元,於每月25日前履行完畢。

父親去世留下遺產

出嫁女兒有權繼承

上世紀80年代,童某和丈夫共同在池州市青陽縣新河鎮自建了一處房屋,夫妻兩人在家務農並養育了三個子女。2012年,童某的老伴去世,留下她一個人生活。其間,兩個女兒時常帶著米、面、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來看望老母親,但小兒子卻因為常住外省回來得較少。

據童某的兩個女兒介紹,父親生前花費住院及醫藥費用約5000元,喪葬費用約2萬元。他在世時曾明確表示自己名下存款足夠支付其醫藥費和喪葬費。但她們並不知曉父親存款的具體金額。父親去世後,兩個女兒考慮母親年老體衰且無固定收入,故也未追問過父親的遺產問題。直到母親童某在未告知、也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父親名下存款9萬元全部取走給了小兒子,她們才知道父親遺產的具體數額。

隨後,她們向母親、弟弟提出要合理分配父親的遺產,但均被以“女人沒有繼承權”“老宅和錢財都是母親的,願意給誰就給誰”為由拒絕。

2021年3月,童某和丈夫生前耕種的一畝多田地被征遷,政府給童某配給了田畝補助款55995元,又被童某的小兒子代替取出,這件事成為姐弟三人矛盾激化的導火索。童某的兩個女兒將母親、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繼承父親過世後留下的老宅和錢款。

青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原告雖然已經出嫁,但依舊依法享有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童某和老伴的自建房,一半產權依法歸童某所有,另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理應由三名子女均等繼承。關於田畝補助款55995元,系童某與已故老伴的夫妻共同財產,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應與繼承的上述房屋份額同理。鑒於童某已年過八十,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來源有限,應適當予以照顧,法院酌情確定童某的三個子女各自繼承田畝補助款6000元,余款37995元歸童某。對於兩原告訴請的均等繼承父親生前9萬余元存款,由於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故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確認原告對登記在其父親名下的房產的產權份額,被告給付兩原告應繼承的田畝補助款各6000元。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法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老胡點評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家庭和順、夫妻和睦的優良傳統,和諧親密的家庭關系是人們幸福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人在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卻逐漸淡漠甚至丟棄了中華民族固有的珍惜人倫親情的優良傳統,把市場中唯利是圖的弊端、社會上享樂主義的歪風帶入家庭婚姻關系之中。

一些人對親人只講索取不願付出、只講權利不盡義務,還有一些人在談婚論嫁時見利忘義,一味索取高額彩禮,給家庭關系埋下隱患、帶來陰影,甚至造成衝突不斷、糾紛頻發,既損害了個人幸福,也影響了社會穩定。

及時化解、妥善審理家庭婚姻糾紛,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平安的重要方式和有力抓手。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中,人情和國法應當統籌兼顧,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缺一不可,使人民群眾既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也感受到法治的溫情,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與此同時,全社會還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和民法典中有關家庭婚姻規定的宣傳教育,使每一個家庭成員都能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在家庭婚姻關系中增強責任、謙讓、包容和理性精神,不斷夯實家庭和諧穩定的基礎。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