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活人的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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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蔣子文

“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費”“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務收費和公益性安放(葬)設施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並動態調整”“禁止生產和銷售紙人、紙馬、紙房、冥幣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近日,山西省司法行政網發布了《山西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草案》),其中對公墓管理費、殯儀服務價格、殯葬市場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山西省司法廳在公告中表示,“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立法程序,現將《山西省殯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註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查閱征求意見稿。”此外,公告要求在9月19日前提交意見和建議。

《草案》分為總則、殯葬設施管理、殯葬服務管理、喪事活動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7章。

《草案》在總則中對政府職責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殯葬管理工作,將殯葬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市場提供補充服務的殯葬事業發展機制,將殯葬基礎設施建設、基本殯葬服務以及殯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此外,總則中還包括鼓勵條款:“提倡和鼓勵節地生態安葬、骨灰立體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獻遺體。對采取節地生態安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不保留骨灰和捐獻遺體的逝者建立集中紀念設施。”

在殯葬設施管理一章,《草案》明確了墓位規模:“骨灰墓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雙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遺體墓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四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六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0.8米。”

公墓、骨灰堂服務對象方面,《草案》要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應當用於民政部門批準建設時確定的服務對象。不得向戶籍不在服務區域內的對象提供墓(格)位,配偶的戶籍在服務區域內的除外”。

此外,《草案》還提出:“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費”“公墓區域以外的已有墳墓不得進行重建、擴建、硬化處理”“鼓勵公墓區域以外的已有墳墓遷至公墓、骨灰堂安葬”“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等要求。

在殯葬服務管理一章,《草案》則從基本殯葬公共服務、殯儀服務價格、殯葬市場管理、殯葬從業人員等方面予以規範,比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態安葬等基本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收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務收費和公益性安放(葬)設施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並動態調整。遺體化妝、遺體防腐、吊唁設施租賃等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殯葬設施、設備管理制度,並將服務規程、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服務場所公示。提供服務應當與喪事承辦人簽訂合同,收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不得以任何形式誤導、誘導、捆綁或者強制提供服務,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

“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並征得同級民政部門同意。禁止生產和銷售紙人、紙馬、紙房、冥幣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禁止向火葬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內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居民銷售土葬用品的除外。禁止建設、出售超標準墓穴、豪華墓、硬化大墓、活人墓。不得私自預售、轉讓、炒買、炒賣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但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預售合葬墓穴以及七十五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危重病人預售墓穴的除外。”

而在監督檢查一章,《草案》關於工作考核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殯葬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把火化率、節地生態安葬率、火化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安葬設施覆蓋率等指標納入考核範圍。”

責任編輯:王俊

校對:丁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