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頭上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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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實習生 陳依然

戒毒人員吳江華在戒毒所被毆打後死亡,打他的人中,包括戒毒所聘用的民兵。事發23年後,他已年屆八旬的母親路少飛拿到了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書。

9月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路少飛親屬處獲悉,貴州大方縣法院於8月24日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支付被害者吳江華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生活費共2003802元。此外,七星關分局還需向路少飛給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費20250元,並在其有生之年,每年按照畢節七星關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四分之一給付相應的生活費。

大方縣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書 受訪者供圖

一嫌兇出逃二十年後被判三年,死者家屬申請抗訴被駁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8年3月13日,貴州男子吳江華在原畢節戒毒所內與他人發生矛盾,遭到共同羈押的多名戒毒人員拳腳毆打。經歷輪番毆打後,吳江華用手、腳拍打五號室的門要求調號。

聽到打門聲後,戒毒所聘用人員劉鍵將吳江華放出室外。走出五號室後,吳江華朝女號方向跑去,劉鍵手持竹鞭追打,吳江華反抗時用手腳踢打劉鍵,劉鍵抓住吳江華將其摔倒在地,致其頭部出血。此後,劉鍵又用拳、腳、竹鞭對吳進行毒打,直到戒毒所醫生張正文上前制止才停手。

一審判決書顯示,當晚吳江華被調到1號室,次日又被調到3號室。在3號戒毒室內,吳江華又自行用頭撞擊地面和墻體。1998年3月15日上午,吳江華在3號室內死亡,年僅29歲。

經法醫屍檢認定,吳江華因頭部外傷,造成顱內出血死亡,體表廣泛性軟組織損傷對其死亡過程有一定促進作用。

1998年12月29日,除劉鍵外,其余參與毆打吳江華的主要人員均被原貴州省畢節地區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刑罰。該判決書載明,劉鍵當時在逃,未被同案起訴。

事實上,早在1998年3月,劉鍵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察院增捕。然而,他卻在其二舅、原畢節市公安局禁毒大隊教導員史某的庇護下逃離。

此後20年,吳江華母親路少飛四處反映。2017年,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對這起二十多年前的舊案重啟調查。2018年6月30日,當時已回到畢節多年的劉鍵在其弟陪同下到公安局接受調查。在劉鍵的多份供述和辯解中,其均辯稱自己是在實施民兵的職責,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今年4月7日,畢節中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劉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畢節中院經審理查明,劉鍵將吳江華扭倒在地致其摔傷頭部,以及用竹鞭毆打的事實,有多人證言證實。經屍檢,吳江華系因頭部外傷造成顱內出血死亡,其體表廣泛性軟組織損傷對其死亡過程有一定促進作用,死亡結果與劉鍵將其頭部摔傷及鞭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此外,劉鍵雖自動投案,但他在案發後有逃避偵查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且到案後仍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

吳江華家屬認為,劉鍵出逃20年之久,應當予以重罰,目前量刑畸輕,遂向畢節市檢察院申請抗訴。

8月9日,畢節市檢察院駁回了家屬的抗訴申請。抗訴請求答復書稱,畢節市檢察院認為畢節中院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不予抗訴。目前,吳江華家屬正在準備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家屬申請賠償,法院一審判賠200余萬元

劉鍵落網後,吳江華家屬向有關部門提出了賠償申請。在他們看來,吳江華在原畢節市公安局所屬的戒毒所被多人毆打後死亡,其中劉鍵雖為戒毒所聘用人員,也是作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責,因此,吳江華之死應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情況,理應獲得國家賠償。

2019年10月,吳江華家屬向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請求支付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在內的賠償共計231萬余元。2019年12月3日,七星關分局以賠償請求人未在兩年內提出申請,超出了《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時效為由,駁回了家屬的申請。

家屬不服該賠償決定,於2020年2月25日向大方縣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8月24日,大方縣法院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吳江華家屬勝訴。

大方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吳江華因被毆打受傷死亡距今已經二十三年,但鑒於家屬在事後通過向原畢節市公安局等相關單位進行信訪、上訪及遞交了行政賠償申請,但最終並未得到相應的處理和答復,之前被耽誤的起訴時效並不屬於其自身原因所致,其被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起訴時效內,因此此案未超過法定的請求賠償時效。

此外,吳江華在戒毒所內遭受包括劉鍵在內多人毆打,與其最終因頭部外傷導致顱內出血死亡存在一定關聯。依據1995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強制戒毒辦法》第十條,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該辦法第十二條還規定,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戒毒人員傷亡事故。

大方縣法院認為,吳江華在戒毒所內被毆打,表明戒毒所未能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沒有充分盡到保護戒毒人員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駛行政職權時,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教唆、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侵犯人身權情形,被害人有權取得賠償。”

因此,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一款,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作為適格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吳江華的死亡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吳江華被調到三號室後有用頭撞墻、碰地等自殘行為,故應適當減輕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

最終,大方縣法院結合2019年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均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決定由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支付吳江華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生活費共2003802.3萬元。與此同時,七星關分局還需向路少飛給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費20250元,並在其有生之年,每年按照畢節七星關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四分之一給付相應的生活費。

對於賠償金額,吳江華家屬仍存有異議。他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大方縣法院是2021年8月24號下的行政賠償判決書,所以應當按2020年全國非私營單位年平均工資的97379元的20倍計算。”

吳江華家屬還表示,最終法院判決七星關分局酌情賠償百分之九十的金額系因吳江華在戒毒所內有“自殘”行為,但在原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現畢節中院)1998年12月對此案其余幾名被告人作出的一審判決中,只字未提吳江華被調至3號室後曾自行用頭撞擊地面和墻體的細節,“目前劉鍵案我們仍在申請抗訴,這一情節存疑不應采納,退一步說,即使吳江華有撞墻自殘行為,也是在被劉鍵毒打頭部受傷後,在沒有得到救治、在極度恐懼和崩潰的情況造成的,所以不應該成為減輕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責任的理由。”

責任編輯:崔烜

校對: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