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和同事吻

頻道:解夢 日期: 瀏覽:2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8月9日淩晨,阿裏巴巴公布“女員工自述被侵犯”的階段性內部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其中稱,鑒於涉事男員工承認存在和該女同事“在酒醉狀態下有過度親密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予以辭退,永不錄用。關於他是否有強奸或者猥褻等違法行為,警方正在調查取證。

那麼,什麼是“過度親密”?在何種情況下,“過度親密”構成性侵犯罪?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采訪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湖南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原主任賀小電,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律川,進行了相關分析。

如何看待醉酒狀態下的“過度親密”

此事從8月7日起引爆輿論,距事發已十多天。有網帖以阿裏女員工名義自述,7月27日晚,她出差山東濟南期間,被惡意灌酒並被濟南華聯的張某扶到其他包間進行猥褻,她的組長(阿裏巴巴淘鮮達華北區商家運營組長)王某某(花名“曲一”)送她回酒店後,又偷辦酒店房卡,4次進入她的房間對她進行侵犯。次日她發現“自己全身赤裸,房間裏找到一個撕開的避孕套包裝”。

網帖稱,她於7月28日報案,警方調取了監控錄像,她從錄像看到王某某將醉酒的她送入酒店房間,之後又三次進入該房間,每次待的時間10~20分鐘不等。當天下午警方對王某某進行了傳喚,24小時後予以釋放。隨後,她向公司領導反映,希望開除王某某,但被告知“開除不了”;她在公司食堂拉橫幅維權被驅趕。

8月8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通報稱,對“阿裏女員工被侵害”警情,目前正在積極調查取證。當日,濟南華聯超市有限公司聲明,涉嫌員工現已停職正在接受警方調查。

8月8日,濟南華聯涉事員工張某接受新京報采訪時,否認猥褻阿裏女員工,稱“我被當槍使了”,但他同時稱“在酒桌上正常喝酒,中間肯定有接觸的過程,有摟抱的過程”。

8月9日淩晨,阿裏巴巴公布調查結果,對涉事男員工王某某予以辭退,永不錄用,理由是鑒於他承認存在“和女同事在酒醉狀態下有過度親密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

那麼,如何理解這種“過度親密”,在何種情況下,構成犯罪?

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湖南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原主任賀小電介紹,首先,“親密行為”存在於特別友好關系人之間的行為。基於人的本性,從心理學上,人與人之間都有著保持一定空間距離的需求。隨著雙方各自的需要,接觸的距離逐漸變小,達到零距離地親密接觸。比如,男女之間的親密行為,一般可能是針對對方實施的能夠滿足自己性心理、性需求等的身體接觸的行為,如接吻、撫摸甚至發生性關系等。男女兩性之間親密行為,在正常關系或者雙方自願的情況下,不存在“過度”的問題,盡管這也是一種“性心理”支配下的行為,但與不正當的性侵害乃至違法犯罪是兩碼事。超出以上正常的,或者可以解釋為雙方自願等範圍外的親密接觸,屬於“過度親密”。這種“過度親密”是在不正常性心理支配下的侵害他人利益的,甚至違法犯罪的行為,它包括從肢體動作上,觸碰到女性的敏感部位,從言辭上,“說一些挑逗性的話語”。

賀小電說,男女“過度親密”行為,可能存在於非自願的又沒有親密關系領導和下屬之間、一般同事之間等等。因此,職場性騷擾的問題自提出開始,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等都有關法律,如《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嚴格加以規制。

“男方與女性之間的過度親密,是否涉嫌犯罪,取決於是否違背女性意誌。”在賀小電看來,根據阿裏的通報,“過度親密”發生在醉酒狀態,醉酒狀態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女方雖醉酒,但仍然意識清醒並對自己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對男性的親密沒有抗拒或表達抗拒,則在認定違背意誌方面存在著障礙;另一種情況是,女生已經醉得不省人事或者爛醉如泥,無法控制、支配自己的意誌、行為,男方與她進行過度的“親密”,則可認定違背了女方的意誌。若女方失去意識而根本無法表達意誌,屬於完全、徹底違背女方意誌的情形;若女方雖尚有意識,但基本失去了正常表達自己真實意誌的可能,也可認定為違背女方意誌。所以,此種醉酒情況下的‘過度親密’,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甚至強奸犯罪:發生性關系的,涉嫌強奸;未發生性關系的,涉嫌猥褻。”

性騷擾、強制猥褻與強奸

澎湃新聞註意到,上述網帖中,阿裏女員工自述房間裏有撕開的避孕套。那麼,涉事男方除了存在其承認的“過度親密”行為外,是否還有更嚴重的犯罪行為?目前警方尚未有結論。實際上,離女方報案已過去11天,警方尚未表示對涉事男方王某某進行刑事立案偵查。

賀小電認為,“對於警方來說,要解決的問題是,避孕套是否能找到,以及是否有男方的體液。沒有的話,就存在幾種可能:一,是否為男方帶來並撕開的,這需要男方的口供承認,如果男方不承認,則很難往強奸方向走;二,若男方想利用醉酒失去意識或者爛醉如泥等客觀條件違背女方意誌實施強奸,其實施行為應從接觸女性身體開始。如果避孕套是男方帶來,他先想用,後來基於各種原因沒有用,之前諸如購買、攜帶避孕套的行為,應屬於強奸前的預備行為,很難認定強奸罪。

賀小電認為,在警方尚未對醉酒程度及親密行為進一步查明的情況下,目前難以得出強制猥褻、強奸的結論,但性騷擾的結論是不容置疑的。性騷擾、猥褻、強奸,都是男女之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三者均是當事人企圖通過相關行為滿足不正常的性心理、性衝動或性滿足的行為,同時是違背受害者意誌的行為。

賀小電解釋,性騷擾,主要滿足與性相關的不正常心理,猥褻是企圖與受害人在不發生性關系的前提下滿足自己不正當甚至有些變態的性欲望,強奸則是通過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滿足自己強烈的性需求。從性騷擾到猥褻再到強奸,對受害人侵害的程度不同,在違背受害人意誌方面,其表現程度也有所區別。在受害人反抗甚至強烈反抗、失去意識或者失去正常表達、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屬於完全違背受害人意誌。

“但是,在受害人意識、意誌沒有完全失去,也尚有控制、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在完全有可能反抗、避免受到傷害等的情況下,因為害怕、恐懼當時受到人身的侵害,或者擔心某種利益的失去,甚至是在遭受欺騙、利誘的情況下為了獲取某種利益時,其盡管不是完全自願,意誌還是有著一定的自由。這時,對於性騷擾、猥褻、強奸來說,我認為判斷認定標準,應該有所有不同。”賀小電說,“一般來說,基於雙方行為的互動性,從性騷擾、猥褻至強奸,強制的手段、方式是不斷強化的。另外,性騷擾,不表現為暴力,通過暴力實施的性騷擾,從性質應當轉化為了強制進行的猥褻。”

阿裏巴巴的通告顯示,過度親密行為發生在“醉酒狀態”下。上述網帖中,阿裏女員工稱被灌酒。那麼灌酒是否屬於性犯罪中的暴力或強制手段?

賀小電認為,灌酒不能理解為暴力,屬於暴力、脅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且這種手段在餐桌上普遍存在,在一般人看來很正常,不能用於反推為強奸手段。在有違背他人意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意圖情況下的灌酒才可構成強奸的手段,反之就是一種正常行為或者一種陋習,至多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而暴力本身一般就可以說明其行為違背了他人意誌,除非暴力程度極其輕微;至於脅迫,則要依一般人看來是否可以忍受,如果一般人看來無法忍受,可以構成對他人意誌的強制,即屬於違背他人意誌;倘若一般人認為並非無法忍受,則不宜認定屬於違背他人意誌。

在賀小電看來,本案中女方醉酒是怎麼導致的,也對行為性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影響。“是否為阿裏男員工強行或者積極所為?男方是否利用女方醉酒這一客觀條件進行相應侵犯?這對涉事男方是否利用酒醉實施不法行為的判斷,具有一定的輔助印證作用。”

單位的責任何在?

澎湃新聞註意到,上述阿裏巴巴的通報中,明確提到,涉事男員工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遂對其辭退並永不錄用。實際上,據上述網帖,阿裏女員工稱曾向公司領導反映的訴求包括“開除曲某某,並永不錄用”。

在8月9日淩晨公布調查結果之前,8月7日晚,阿裏巴巴表示已成立獨立調查組並認定,相關主管和HR同理心不夠且有重大判斷失誤,除涉嫌男員工停職接受警方調查外,該員工的一級、二級主管、一級二級HRG總共四人也被停職配合內部調查。

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律川介紹,《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據上述網帖述稱,該涉事男員工為該女員工的上級領導,可以指派女生出差。“涉事男員工與女員工存在從屬關系,若屬於職場性騷擾,單位有義務進行防止、調查、處置的義務。”賀律川說。

不僅僅單位有防範性騷擾的義務,全社會也均有責任。賀律川介紹,性騷擾是現代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不法現象,在國外主要規制職場上的性騷擾行為。這個概念出現在歷史舞臺的時間不過40余年,最早由美國著名的女權主義法學家凱瑟林•麥金農1974年提出。在我國,男女平等已經成為一項憲法原則,並體現在各方面的情況下,對性騷擾的規制,法網亦愈來愈嚴密。2005年修正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該法第5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警方以證據缺失為由,對涉事男性不予刑事立案,從法律上,女方仍然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賠”。賀律川說。

責任編輯:崔烜

校對:張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