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見腿刺破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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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江西省檢察院立案復查673天後,童建華、童德華和童紫光三人收到了申訴結果:駁回。

18年前,江西省景德鎮樂平市接渡鎮雙橋村15歲少年程學斌被人發現陳屍在國道邊的水溝中。一天之後,鄰鎮童家村的三名少年被警方確定為殺人嫌兇。

自偵查階段起,童紫光便多次翻供,稱有罪供述是在辦案人員威逼之下作出。同樣改變說法的還有曾稱目擊殺人過程的兩名證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時,二人當庭翻證,稱在接受詢問時“挨了打”。

在長達5年的審理過程中,江西高院曾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第二次發回後的2007年12月12日,景德鎮中院重審改判三人無罪。然而,就在無罪判決作出後的第7天,景德鎮檢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抗訴,並扭轉了判決。2009年3月,江西高院終審認定,童紫光、童建華、童德華三人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10年和6年。

多年來,三人堅持申訴。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檢察院決定對本案立案復查。2021年10月29日下午,江西省檢察院向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公布了結果。

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顯示,江西省檢察院認為,三名申訴人有罪供述與在案其它書證互相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江西省高院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不符合抗訴條件。

江西省檢察院還認為,證人在庭審中翻證所提到遭公安機關逼供的方式,包括“把我爸爸媽媽抓起來坐牢”、“用卷著的報紙打我”,從常理上講,不足以迫使二人在故意殺人一事上作偽證;兩證人出庭改變證言可能受到其它因素幹擾,

三人的申訴代理人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們將繼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

江西省檢察院10月29日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駁回了童建華等人的申訴。受訪者提供

三少年被指殺人,兇器上未檢驗出人血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3年11月17日,15歲少年程學斌的屍體被發現在樂平市接渡鎮雙橋村206國道邊的水溝內。在被找到之前,他已失蹤超過一周。經法醫鑒定,程學斌系受到銳器刺破肺臟、肝臟,造成大量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天之後,童紫光在樂平市樂港鎮童家村的老屋內被警方帶走。生於1988年的童紫光時年15歲,就讀於樂平市第五中學,是班裏的勞動委員。和童紫光一樣,時年15歲的童建華和14歲的童德華也在同一時間從家中被分別帶走。

童建華、童德華和童紫光三人被警方關註的原因是,在被認定為案發日期的2003年11月9日晚間,有人指證三人和死者曾碰過面,且有三名證人稱,親眼目擊了三人殺人的過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接渡鎮和樂港鎮(原港口鎮)均屬樂平市,相距約9.2公裏。2003年11月9日當天,童建華、童德華和童紫光三人相約在樂港鎮同另外兩個小夥伴汪洪波、汪小妹一起玩耍,碰巧遇上了汪小妹表妹李美林。

他們送李美林回接渡鎮,又一起步行到了雙橋村邊新修的206國道。這時,他們碰到了也在國道上走路的程學斌。

童建華稱,當時他們第一次碰面,此前並無任何過節,雙方甚至並未交換姓名。

據童德華回憶,因是第一次見面,他們三人並未上前搭話,只有李美林跑去跟程學斌說了話,大意是“再多喊兩個人一起戲(玩)”。李美林在詢問筆錄中稱,當時程學斌要求她一同去叫人,李美林答應了,被叫來的兩人是程學斌的好友程金明和程長城。童紫光稱,一行共九人在國道上並未發生衝突,很快就回家了。

澎湃新聞註意到,最初指證三童殺害程學斌的正是李美林、汪小妹和汪洪波。值得一提的是,三人的首份詢問筆錄中均未提到目擊殺人,在經過辦案民警的“思想工作”後改變了說法。

在樂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童建華、童德華和童紫光起初都不認罪,經過辦案民警“思想工作”之後開始供述。

樂平警方認定,程學斌跟隨李美林等六人往雙橋村方向走回家的期間,童建華、童德華、童紫光因與程學斌言語不和而發生打鬥。打鬥中,童建華手持隨身攜帶的一把尖刀,對程學斌連捅數刀,程學斌倒地後,童德化、童紫光又相繼接過尖刀對程學斌刺了幾刀,程學斌被刺後死亡。隨後,童建華、童德華、童紫光三人將程學斌的屍體拋至國道邊的引水溝內。

江西省公安廳在當年12月22日出具的物證鑒定書顯示,樂平市公安局送檢的單刃木柄刀和嫌疑人衣物上均未檢驗出人血。

證人當庭翻證,景德鎮中院曾改判無罪

2004年5月31日,景德鎮檢察院向景德鎮中院提起公訴,當年7月7日,三童案在景德鎮中院一審開庭。

一審第二次開庭時,出庭證人汪洪波和汪小妹當庭翻證,稱自己根本沒看到過童建華等人殺人,當天幾人從未與程學斌發生衝突,此前的證言系在辦案人員威逼和打罵之下做出的。

汪小妹的父親告訴澎湃新聞,女兒是在2003年11月17日被公安帶走問話的,當時因為他和妻子都在浙江諸暨打工,沒有監護人到場。

汪小妹父親稱,女兒曾告訴他,民警曾威脅她如果不交代看到了殺人,就要把她全家都抓起來。汪洪波父親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也表示,兒子在從派出所出來後曾不止一次說起,自己是被警方逼迫作證的。澎湃新聞註意到,一審時,唯一沒有翻證的證人李美林並沒有出庭。

除兩名證人翻證外,童建華等三名被告人在庭審中均翻供,稱遭到了刑訊逼供。

2005年3月9日,景德鎮中院作出三人有罪的一審判決,認定童建華、童德華、童紫光三人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13年、7年和7年。

一審判決下達後,童建華三人不服,當即提出上訴。2005年7月12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景德鎮中院重審。

澎湃新聞註意到,在將案件發回時,江西高院還羅列了該案存在作案時間存疑,嫌疑人對刀的特征描述、來源、去向說法不一致,三人有罪供述與證據矛盾,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沒有通知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等五大問題。

2004年9月15日,景德鎮中院經審查後,認為案件仍有事實未查清,建議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於是案件在補充偵查完畢後,再次由景德鎮檢察院向景德鎮市中院提起公訴。

2005年12月29日,此案在景德鎮中院重審開庭。庭審過程中,控方補充了證實三人犯罪的新證據:判決書稱,有同監室人員證實,在看守所關押期間,三人曾向他人講述了參與殺人一事。

最終,2006年3月27日,景德鎮中院重審宣判,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判決童建華等三人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刑期與原一審一致。

三人依舊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3月27日,江西高院再次裁定,同樣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本案發回重審。2007年12月12日,景德鎮中院重審,三人被改判無罪。

景德鎮中院作出無罪判決僅7日後,景德鎮檢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了抗訴,並扭轉了判決。

景德鎮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中,除了此前兩次起訴時提交的同監舍人員證言和公安機關自證未實施刑訊逼供和誘供的說明外,還有一條稱“現場指認誤差,是因三被告人和三證人都為未成年人,對殺人現場指認存在一定誤差是很正常”。

受理抗訴後,2009年3月9日,江西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童建華等三人故意殺人罪成立,量刑較之前有所減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和4年6個月。

江西省檢立案復查673天後駁回申訴

2009年6月,童紫光刑滿釋放,走出看守所時,他已經20歲了。被關押期間,童紫光央求父親送去教材,堅持自學。2012年,童紫光通過高考,考上了南昌的一所大專院校。

2013年1月17日,刑期最長的童建華出獄。和童紫光不同,童建華和童德華出獄後,因沒有繼續求學,二人曾擺過地攤、在工地上搬過磚,或是進服裝工廠流水線做工。

童建華三人堅持申訴。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回函,將三人的申訴請求駁回。三人沒有放棄,2019年11月1日,轉機來臨,江西省檢出具回復函稱,申訴材料已轉至江西省檢第九檢察部審查辦理。當年12月26日,該院正式對此案立案復查。

申訴代理律師向澎湃新聞透露,在復查過程中,江西省檢察院又找到了三名證人。其中,汪小妹已於早年患上精神疾病,如今在醫院治療;汪洪波則堅持稱未看到殺人。此前唯一沒有出席庭審的李美林則表示,“對以前發生的事不記得了。”

時隔673天後,2021年10月29日下午三點半,江西省檢察院向申訴人及他們的代理律師當面公布了復查結果。

江西省檢察院認為,該院復查查明的事實與江西省高院2009年終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一致,證據主要包括3名目擊證人的證言、3名申訴人的歷次供述及訊問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現場勘驗筆錄及屍檢報告等書證。

對於證人當庭翻證,江西省檢察院認為,被害人屍體於2003年11月17日被發現,同日公安機關詢問了汪小妹、汪洪波和李美林,此時公安機關尚未掌握案發當晚與證人在一起的三人(即申訴人)的身份信息,死者的屍檢報告也是在12月1日才作出,公安機關不具備誘導證人作證的條件。而證人在庭審中翻證所提到遭公安機關逼供的方式,包括“把我爸爸媽媽抓起來坐牢”、“用卷著的報紙打我”,從常理上講,也不足以迫使二人在故意殺人一事上作偽證。此外,汪小妹和汪洪波出庭改變證言可能受到其它因素幹擾,一審開庭前,三申訴人的家屬和代理律師曾接觸過證人親屬。

對此,汪洪波和汪小妹父親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曾表示,三名申訴人的監護人在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並未在同一屋子裏,僅在做完筆錄後一同用了便飯。

針對童紫光等人提出訊問時曾遭刑訊逼供的申訴理由,江西省檢察院采信了樂平市公安局紀檢部門書證,“該部門對本案偵查過程進行調查後,確認偵查人員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

江西省檢察院在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中寫道,三名申訴人在案的供述,在作案時間、地點、起因、工具、拋屍處理等主要事實上一致,供述內容自然詳細、親歷性強,部分隱蔽細節能夠得到在案證據印證,非行為直接事實人難以主動供述,且能與其它證人證言、屍檢結論、現場勘驗指認筆錄等相關證據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綜上,江西省檢察院經復查認為,江西省高院2009年作出的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申訴人申訴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

這份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未提到本次復查過程中檢察院對相關證人進行調查的情況。

童紫光等人的申訴代理人向澎湃新聞表示,對於這一結果,他們感到失望,並將繼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

責任編輯:湯宇兵

校對:丁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