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小麥滿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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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觀】

光明日報記者 王金虎

三家單位辛勤選育的新品種水稻,卻被一家公司套牌牟利。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讓侵權者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2021年9月,這起四川綠丹至誠種業有限公司訴瀘州泰豐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被最高法列入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命脈”。2021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種業振興行動方案》,要求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推行全鏈條、全流程監管,對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突出問題要重拳出擊,讓侵權者付出沈重代價。202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種子法修正草案,從多個方面對強化新品種權保護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

如何“打好種業翻身仗”?保護好種業知識產權,有效應對不斷增多的新品種權糾紛,讓研發者的投入與產出成正比,值得深入探討。

2021年2月24日,玉米育種專家在三亞南繁育種基地觀察玉米生長情況。新華社發

套牌“李鬼”多,打擊全鏈條

2017年,江西南昌某種業公司經理王某將未通過有關部門審定的偽劣種子“陵兩優711”種子裝入印有“T優705”的包裝,冒充好種子進行出售。購買該品種的農戶播種後,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結實,導致200余戶農戶4000余畝農田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60余萬元。檢察機關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二審判決認定王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5萬元。

“好種多打糧,劣種苗兒黃”。有農民在市場上不幸買了偽劣種子,收獲時產量不但沒有提升反而減產甚至絕收。此外,不法分子在銷售時套用正規種子的品牌包裝,也損害了正規種子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和品牌聲譽。

“我國刑法設有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主要是針對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偽劣種子的行為,這些種子通常沒有相應的品種審定證書,在刑事打擊下,此類行為的治理效果比較明顯。”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牟萍介紹,目前比較多發的是種子套牌侵權案件。

所謂套牌侵權,通常包括直接將他人的種子套用自己的品種名稱,或者拿自己的種子套用別人的品種名稱。這些套牌種子通常有品種審定證書,一般很難由刑法進行處罰,而是以侵害新品種權被處以經濟賠償。

“一粒種子雖小,但培育一個新品種通常需要花費數年時間,凝結著科研人員巨大的心血付出。套牌行為直接將其裝入自己的包裝袋進行出售,這是明顯的竊取智力成果的行為。”牟萍指出,套牌行為嚴重挫傷育種企業和科研院所研發積極性,從長遠來看,造成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形勢,擾亂了種子市場秩序,對於我國農業發展與安全也極為不利。

2021年10月10日,雲南昆明,在中科院生物多樣性成果展現場,“種子聖殿”展墻展示種子多樣性。新華社發

一粒新種子的出現,往往意味著更高的產量和更好的經濟效益,如何有效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新品種被不法分子套牌?

從2021年7月份開始,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啟動為期半年的保護種業知識產權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套牌侵權、制售假劣等違法行為。2021年7月7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二)》(以下簡稱《若幹規定(二)》)加大了新品種權保護力度,特別強化了對套牌侵權行為的打擊,對套牌侵權行為參照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從嚴處理,對於具有反復侵權、侵權為業、違法經營等情形的套牌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重處理。

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種子法修正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

“這些規定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更多主張權利的機會,減少了維權舉證難度,對侵權行為構成全鏈條打擊。”牟萍認為,完善法律法規不斷形成制度合力,對套牌侵權行為不斷強化打擊力度,為種子市場的有序發展提供了法治依據。

“原著”與“改編”,糾紛如何斷

某種子公司反映,其經過長期投入研發出的新品種上市後,發現市場上流通一些“可疑種子”,跟自己所研發的種子相差不多。經調查,那些“可疑種子”乃是以自家種子為基礎繁育的“新品種”。

“相對於套牌侵權行為直接將他人的良種套上自己的包裝出售,種子仿冒侵權則是通過‘培育新品種’的方式竊取他人研發成果。通常來說,‘仿種子’或通過非法獲取親本後進行雜交、繁育出所謂新品種,或直接混合使用各種知名度較高、市場行情較好的品種推出所謂新品種等。”北京林業大學法學系副教授楊帆說,不法分子對種子進行微調和“改良”,妄圖以較小的成本投入獲得較高的市場認可,這其實是一種“搭便車”“走捷徑”的投機行為。

2021年6月8日,收割機在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的麥田裏收割小麥。新華社發

科研人員辛辛苦苦培育出的新品種,被不法分子在較短時間內以極低的成本進行仿冒,並以較低的價格投入市場,獲得巨大非法收益,而正規新品種的市場份額則會被稀釋。楊帆指出,這種行為擾亂了種子市場的正常秩序,長此以往,將對我國種業科研事業的發展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對仿冒侵權行為進行定性,不單是法律問題,還是專業問題。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全覆蓋的種子基因信息庫以及檢測技術體系,在認定一粒種子是否屬於仿冒侵權產品時,可能面臨技術上的難題。

“種子的檢測鑒定技術應進行強化,提高檢測鑒定的質量與效率,讓仿冒種子無處藏身。”言及此,楊帆也坦言,構建完整的檢測技術體系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資金投入、技術支持以及多方配合。

針對當前種業領域仿冒等突出問題,我國及時出臺了司法解釋,以期形成高壓嚴打態勢,讓侵權者付出沈重代價。新種子法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並可以獲得授權,但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品種權人同意。

楊帆介紹,這就類似於著作權法上的原著小說與根據其改編的舞臺劇本之間的關系。建立該制度旨在鼓勵原始創新,解決種子同質化對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等問題。不過,新制度的落實,還需要諸多配套措施的支持。

“首先,要對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懾,對於仿冒侵權行為,最大程度增加違法成本。新種子法對此有積極回應,是一個非常好的導向。其次,農業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消費者協會應協作配合,對種子市場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監管。比如對市場中的種子進行定期抽樣、暢通各種渠道積極受理社會對種子侵權行為的舉報投訴等。最後,為了保護新品種權,應從根源上解決仿冒侵權,在申請認證上進行嚴格審定,對於差別不大的品種嚴進嚴出,避免種子市場出現的同質化問題。”楊帆說。

自繁與侵權,邊界很明確

江蘇省金湖農民秦某通過土地流轉獲得900余畝農田,其在未經種業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利用自留“南粳9108”水稻種子用於大規模生產經營,被種業公司起訴侵權。法院對秦某主張的屬於“農民自繁自用”情形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判決其賠償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在我國,農民種田有自留種的習慣。莊稼收獲後,農民將其中顆粒飽滿的留作下一季種子,這在我國已有上千年歷史了。隨著農業科學技術的進步,種子市場繁榮起來,很多產量高、抗病蟲害的新品種被研發出來,成為越來越多農民的選擇。新品種是科研人員的智力成果,品種權人享有排他獨占權。

在這種情勢下,我國延續千年的農民自留種的傳統,是否合乎當下的法律要求?

“當下,雖然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化水平在不斷提高,但是對小規模農戶而言,保留其自留種權利可以減少生產成本、穩定生產生活,我國法律對此進行了相應安排。比如,農民購買正規稻種收獲後的稻子,是可以留作下一季稻種繼續種植的,這屬於種子法第29條所規定的‘農民自繁自用’情形,可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張晰昕說,這一規定是基於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的現實。農民群體龐大,作為一種反哺機制,對於農民自繁自用的權利予以保留。

隨著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推進和深化,逐漸出現了新型農民承包大戶,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主體作侵權掩護的現象時有發生。確定農民自繁自用例外的標準和界限,實現農民與品種權人的利益平衡至關重要。

《若幹規定(二)》既明確了典型情形下農民自繁自用例外的法律邊界,又針對現實情況的復雜性保留一定的制度靈活性,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作出界定。凡是農民在其家庭農村承包經營土地範圍內的自繁自用行為,均屬於侵權例外;此外還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以外的行為作出原則性指引,明確了應當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目的、規模以及是否營利等因素予以認定。

“這一安排很合理,對新品種權與農民自繁自用的權利進行了很好的平衡,既延續傳統,保障了小規模農戶的合理使用,也與時俱進,厘清了法律界限,保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張晰昕說。

案例1

2016年3月,四川省綠丹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農業大學農學院、宜賓市農業科學院聯合選育的“宜香優2115”水稻獲得植物新品種權。2018年,瀘州泰豐種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套牌銷售“宜香優2115”稻種,綠丹公司遂起訴其行為侵權。四川成都中院一審判令泰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70萬元和合理開支8萬余元。對於種子行政主管機關送檢形成的對其有利的檢驗報告意見不被認可,泰豐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打擊種子套牌侵權的典型案件,反映出我國正在切實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力度,依法保障種業創新者獲得經濟利益。對於套牌銷售行為,在判決停止侵權的同時,判處侵權人賠償品種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力度,針對嚴重侵害品種權行為重拳出擊,在法定幅度內從重判處懲罰性賠償,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司法導向,傳遞了加強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案例2

江蘇明天種業公司是小麥品種“淮麥33”的被許可人。發現金滿倉種業公司在銷售“淮麥33”,明天種業公司認為金滿倉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金滿倉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金滿倉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是小麥商品糧,並未銷售小麥種子。江蘇南京中院一審認為,金滿倉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且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明顯高於當年小麥商品糧價格,應當認定其銷售的是“淮麥33”小麥種子,故判決金滿倉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種子,賠償明天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金滿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麥作物具有雙重屬性,既是收獲材料又是繁殖材料。作為繁殖材料,小麥種子的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會明顯高於商品糧。實踐中,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銷售行為極為隱蔽。人民法院在作出侵權判定時,根據銷售時的意思表示、銷售的價格、被訴侵權品種的出芽率等事實,準確認定被訴侵權種子的屬於商品糧還是種子,具有指導意義。

——選自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光明日報》( 2022年01月08日05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