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到自衛持刀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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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何利權 實習生 傅夕恒

在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生活多年的薛燕(化名)沒想到,丈夫會和29年前發生在四川綿陽的一起命案有關。

薛燕說,2009年,她和“鄧平”相識、相戀,幾年後結婚,並育有一對兒女。2019年6月1日,兩人和朋友在昌吉市一處餐廳吃飯時,警方將“鄧平”帶走。次日,他被刑事拘留,十多天後被檢方批捕。薛燕說,那時她才知道,和自己生活多年的“鄧平”,真名叫“葉書平” ,牽涉1992年的一樁命案。

2019年11月20日,綿陽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向綿陽中院提起公訴。檢方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綿陽某舞廳內,葉書平同他人發生打鬥,期間打中了圍觀的蔣某某,隨後蔣某某與被害人鞏某春攔住葉書平討要說法並發生糾紛,葉書平持刀刺傷兩人,鞏某春後來經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10月19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葉書平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後,葉書平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2021年10月27日,該案二審開庭。葉書平一方辯稱,面對鞏某春、蔣某某等人的侵害,葉書平屬於“被迫防衛”;按照案發時適用的1979版刑法,葉書平在案發27年後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了20年的追訴時效。

1979年版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1月15日,薛燕向澎湃新聞稱,她從新疆趕到綿陽參加了庭審,“目前尚未宣判。”該案追訴並未報請最高檢,丈夫被抓前也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在二審中,公訴方變更了起訴罪名,將“故意殺人罪”變更為“故意傷害罪”。

逃亡27年落網,一審被判無期

“當時我以為他們認錯了人,我不認識叫‘葉書平’的人,也沒有聽他(鄧平)講過。”薛燕向澎湃新聞稱,2019年6月1日晚上,她丈夫被帶走時沒有反抗,只在上車前對她說了一句,“你回去吧”。此後幾天,她方才得知,丈夫“鄧平”就是“葉書平”,牽涉27年前四川綿陽的一樁命案,帶走他的是綿陽警方。

半個多月後,警方通過四川當地媒體,公布了這起跨越27年案件的內情。據媒體報道,1992年4月17日晚,時年21歲的葉書平與受害人鞏某春在綿陽市涪城區豐谷鎮一舞廳外,因口角糾紛發生打鬥,葉書平持刀將受害人刺傷致死後潛逃。案發後,涪城分局迅速成立專案組全力偵查,但未成功,多年來一度陷入僵局。

報道稱,2019年上半年,追逃人員“綜合運用傳統偵查方法和現代化科技手段”,確定了當時居住在新疆昌吉州的“鄧平”和葉書平極為相似,後在新疆警方配合下將其抓獲。經過突審,警方確認了“鄧平”即葉書平,其“如實供述殺人潛逃的事實”,以及“通過漂白身份改名換姓藏匿新疆的經過”。

薛燕告訴澎湃新聞,她和丈夫2009年認識,後者在昌吉當地做一些建築工程類的生意。兩人2014年在新疆結婚,育有孩子。在生活中,丈夫從未提起過自己的真名,只說自己籍貫四川,他持有的身份證系新疆當地公安機關制發,住址、出生年月、姓名均進行了更改。出事後,她前往綿陽,通過派出所方才得知丈夫家中尚有親屬,“家人也都以為他不在了。”

2019年11月20日,綿陽市檢察院向綿陽中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葉書平犯故意殺人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鞏某某(被害人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檢方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上10點左右,葉書平與朋友周某某在綿陽市涪城區豐谷鎮大西街13號供銷社營業大廳2樓的“佳樂舞廳”玩樂時,因瑣事和他人發生糾紛,在打鬥過程中葉書平用拳頭打中圍觀的蔣某某。打鬥雙方被勸開,陸續來到1樓門口人行道。蔣某某與被害人鞏某春(男,歿年20歲)攔住葉書平,就被誤打一事討要說法並發生糾紛。葉書平持刀刺傷蔣某某左手臂,又朝阻攔其行兇的鞏顯春右肋部捅刺,隨即逃離現場,鞏某春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鞏某春系被單刃銳器致肝腎破裂後大量失血、循環衰竭死亡。檢方認為,被告人葉書平故意殺害他人,其行為觸犯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理後,2020年10月19日,綿陽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葉書平在糾紛中,不計後果,持刀胡亂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對於葉書平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葉書平行兇”“沒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等辯護意見,綿陽中院沒有認可。最終,綿陽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葉書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一審認定死者一方上前挑釁

薛燕稱,一審宣判後,葉書平在監獄內寫下上訴狀,請求二審改判無罪。葉書平認為,法院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清,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故意殺害了被害人;一審對追訴期、鑒定報告證明力等沒有進行審查。

2021年10月底,二審法院四川省高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葉書平的傷人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成為庭審焦點之一。澎湃新聞註意到,一審法院采信的證言中,對周某某、葉書平一方和蔣某某、鞏某春一方的矛盾緣起有所描述。

一審判決書顯示,甘某的證言稱,案發當晚,周某某、葉書平到舞廳後,同甘某一夥發生糾紛。期間葉書平勸說“算了”,卻被對方打了一耳光,雙方發生打鬥。不久,打鬥被舞廳老板及旁人制止,雙方下樓。

此時,蔣某某、鞏某春攔住葉書平、周某某,稱剛才在舞廳內,“誤挨了一拳”,“想打轉(回)來”。甘某證言稱,等葉書平下樓後,蔣某某問葉書平,“你打了我一拳怎麼辦”,葉書平回“對不起”,蔣某某稱,“我打你一下,說對不起,得不得行”。蔣某某證言稱,其“舉手打對方(葉書平)”,對方反擊,鞏某春“迎上去幫忙打”,隨後混亂中鞏某春被刺。

澎湃新聞註意到,對於葉書平一方“蔣某、鞏某春是挑起事端一方”的辯護意見,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鞏某春、蔣某某在前一糾紛尚未平息有可能繼續發生打鬥的情況下,以被誤傷為由上前挑釁並首先動手打人,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有一定過錯,“可以酌情對被告人葉書平從輕處罰”。

薛燕說,在該案二審中,葉書平一方堅持認為,葉書平為逃離圍毆及自衛,針對蔣某某、鞏某春進行反擊,屬於“無奈之下被迫防衛”;即使傷及二人,“也屬於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

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成焦點

葉書平在案發27年後落網,追訴時效也是該案的焦點之一。

該案發生於1992年,當時適用的是1979年版刑法,法院一審判決時,適用的也是該版刑法。

關於訴訟時效,1979年版刑法第76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此外,該版刑法第7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於“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情形,現行的1997年版刑法則有所更改,規定“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葉書平一方稱,該案適用案發時生效的1979年版刑法,葉書平在案發27年後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了20年的追訴時效,此外,葉書平在新疆期間沒有新的犯罪記錄,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情節,法院應當根據“從輕兼從舊”的刑法基本原則,裁定中止審理。

該案一審中,辯方未提出刑事訴訟追溯時效的問題,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已過訴訟時效”,對此,一審判決認為,經審查,本案發生後,因被告人葉書平潛逃外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無法主張民事權利,葉書平被抓獲歸案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時主張民事權利,本案附帶民事訴訟未過訴訟時效。

不過,也有律師認為,按照1979年版刑法,葉書平一方所謂“超過了訴訟時效限制”的辯護意見是否成立,應取決於當時警方是否發出拘傳或者拘留通知書,“而不以是否歸案為標準”。

薛燕告訴澎湃新聞,在1992年到2012年的20年內,“公安機關事實上未對葉書平采取過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在內的強制措施。”

澎湃新聞註意到,此前備受關註的“南醫大女生遇害案”也曾引發關於追訴時效的討論。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樓區原南京醫學院發生一起殘忍殺害在校女學生林某的案件,28年後的2020年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麻某某被抓獲。彼時就也有人擔憂,案件已過追訴時效,“正義可能無法到來”。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接受《檢察日報》采訪時稱,依據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應適用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由此,本案中的犯罪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阮齊林稱,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罪犯可以逍遙法外,“從此不再被追訴了”。

1979年版刑法和1997年版刑法均規定,“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薛燕向澎湃新聞稱,據她了解,該案未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此外,薛燕稱,在二審開庭中,公訴方當庭變更了起訴罪名,將“故意殺人罪”變更為“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但對於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改變作出變更,依舊認定葉書平應該對被害人鞏顯春的死亡負責。薛燕告訴澎湃新聞,目前二審尚未宣判。

責任編輯:崔烜 圖片編輯:蔣立冬

校對:張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