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夢到別人的娶親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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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佛經以外,敦煌文書大多是契約、訴狀、籍冊、書儀等應用文書、官方檔案或文獻典藉。與偏重政治並經過各類“標尺”裁度過的官史相比,敦煌文書不僅相對“原始”而“真實”,所涵蓋的內容也更加廣泛,使得長期被官方正史所忽略的民間社會百態直觀地呈現在我們面前。盡管敦煌文書具有地方性特征,卻為我們“推知”中古時期民間婚姻與家庭實態打開了一扇窗口。

六禮之變

折射婚俗變遷

自西周開始,禮制便貫穿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據《禮記·士昏禮》,婚姻成立需經“六禮”而成,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至唐代,《大唐開元禮》記載的皇帝至百官的婚儀,也大體遵“六禮”而行。然而,敦煌文書的相關信息顯示,至少在當時的敦煌地區,這種被官方尊奉的六禮程序卻出現了兩方面變化。

一方面,民間對六禮程序有所簡化。P.3442杜友晉《吉兇書儀》、S.1725《唐前期書儀》、P.2646張敖《書儀》等,也反映了納征、迎親等“六禮”的部分要素。但細考“納征”環節,其內容雜糅了納采、納吉、納征與請期,這可視為對古禮的一種簡化。

另一方面,財婚的意味愈發濃厚,主要表現在兩點。其一,出現了不同於古“六禮”的“六禮”概念。在《唐前期書儀》裏,“六禮”被解釋為“雁第一、羊第二、酒第三、黃白米第四、玄纁第五、束帛第六”。與突出儀式和程序意義的古“六禮”相比,此處的“六禮”被釋為六種禮物,其經濟意義一目了然。其二,婚聘活動中的彩禮種類繁復,價值不菲。據張敖《書儀》,男方僅在納征禮的下婚函環節就需送出:五色彩、束帛、錢輿、豬羊、須面、野味、果子、酥、油鹽、醬醋、椒姜蔥蒜等各色禮品。名曰“納征”,實則“納財”。S.11456B-F《開元十三年陳思、李齊娶妻案卷》記載,敦煌前錄事陳思與長史李齊女約為婚姻,陸續被索要大練、馬、羊、奴婢、五色羅彩及米面等一大批彩禮。P.3774《醜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龍藏牒》記載,僧人龍藏與大兄嫁女,各得麥廿石為“婦財”;龍藏侄子娶妻,則支出麥廿石、羊七口、花氈一領、布一匹、油二鬥五升,充作“婦財”。S.4609《宋太平興國九年十月鄧家財禮目》,列有衣飾二十多件(套),其中甚至用到“貼金”“銀泥”工藝;各色高檔絲織品數十匹,此外還有“聯盞一副、油酥四馱、麥四載、羊二十九口、駝二頭、馬二匹”等,最後尚自謙所送禮物“至慚寡薄,實愧輕微,聊申親禮之儀,用表丹誠之懇,伏垂親家翁容許領納”。

這種財婚現象,其實是中古時期賣婚陋俗裹挾而成的“俗禮”。針對賣婚陋俗,唐高宗顯慶四年(659)所下“禁婚令”規定,百官嫁女受財,不得過絹三百匹至五十匹,且“皆充所嫁女貲妝等用”。然而由上述資料可見,所謂禁令的執行實在是折扣重重,民間社會在“禮”“俗”兩面皆未嚴格遵行。

兩性關系自由開放

盡管在古代的婚姻關系中,情感因素更易被長輩(家族)意誌、政治需要、經濟條件等綁架和擠壓,但唐代法律仍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情感對婚姻關系成立或解除的重要性。

《唐律疏議·戶婚》對因情感不合而發生的“和離”是有所觀照的,即“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與“七出”“三不去”等“出妻”(或禁止出妻)原則所呈現的女性被動地位以及宗法、道德因素對情感因素的邊緣化不同,“和離”彰顯了一定程度的“相對平等”成分,以及對雙方情感的尊重。敦煌文書中的十余件唐宋時期離婚文書(題為“放妻書”“夫妻相別書”或“女人與丈夫手書”),為我們考察“和離”的實施過程提供了真實案例。如P.4525《年代不詳留盈放妻書》,先陳夫妻當“生前相守抱白頭,死後要同於黃土”,後筆鋒一轉,以“何期二情稱怨,互角憎多”,申訴感情不合的苦楚,最後招呼姻親村老作證,解除婚姻,“夫則任娶賢女”“妻則再嫁良媒”,今後互不幹擾,並立契為證。

婚姻關系的自由度,往往折射出社會風氣與兩性關系的自由度。敦煌文書相關資料也顯示,當時的男女關系和婚戀風氣似乎較為開放。P.3753《敦煌鄉百姓康漢君狀》,是康漢君為索回被吐渾掠走的阿弟所作的訴狀,而其弟竟是康父亡後,“阿娘不知共誰相逢”所生。P.2610v《攘女子婚人述秘法》,詳細記載了女子如何博取丈夫歡心、男子如何取悅婦人,男女如何私通的各種土法,如“凡男欲求女婦私通,以庚子日,書女姓名封腹,不經旬日,必得”;“凡男欲求女私通,以庚子日書女姓名燒作灰,和酒服之,立即效驗”。而與之對應的是,P.3908《新集周公解夢書一卷》、Дx.10787《解夢書》、S.0620《占夢書殘卷》以及P.2666v《單方》等,教人如何通過“解夢”判斷妻子是否不忠,乃至誘導妻子“自吐真言”的“秘術”。如“知婦人造事有外夫者,取牛足下土,著飲食中與婦人吃,時令夜間喚外夫名字”;“婦人別意,取白馬蹄中土,安婦人枕下,勿使人知,睡中自道姓名”。兩類令人解頤的材料似乎告訴我們,當時敦煌飲食男女的情感世界裏,“外遇”與“反外遇”的“攻防戰”乃是司空見慣。在這樣的氛圍裏,前述康母“寡居生子”的行為便不難理解。

婚姻家庭關系異象頻現

古時男子可娶妻納妾,但妻妾之間嫡庶分明,正妻名分只屬一人,禮法皆不允許多妻並處,正所謂“一夫一妻,不刊之制”。《唐律疏議·戶婚》也有關於“有妻更娶”“以妻為妾”的懲處律文。然而部分敦煌官方纂造的戶籍卻顯示,當時民間確有多妻並存的現象。據《唐天寶六載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裏籍》,某47歲戶主程思楚同時擁有馬氏、常氏和鄭氏三位妻子;其弟思忠、思太各有兩位妻子;另一戶主程什住,擁有兩妻一妾。此外,該文書中雙妻並存的還有4戶人家。這意味著多妻並存既非特例,也非官方登記錯誤,而是有悖於傳統與禮法的事實。

在古代,“同姓不婚”近乎鐵律。然而敦煌民間亦似有違背這一原則的現象存在。據S.1475v《未年上部落百姓安環清賣地契》,土地賣主安環清之母與其姐夫皆為安姓,換言之,這一家兩代都存在同姓通婚的情況,而據《唐律疏議》,這種行為罪犯“同姓為婚”的律條。

除此之外,敦煌地區的家庭關系也有與禮制或法律不合處。在宗法意識濃厚的古代,收養對象嚴禁外姓,而且僧尼不得收養子女。然而,敦煌文書中十余件收養文書顯示,當時收養外姓子嗣並不鮮見。如Дx.12012號張富深收養外孫、S.5647號吳元昌收養外甥,皆為異姓;P.4525v號則是僧正收養家童之女。此外,S.514號中的令狐懷忠61歲,其子令狐進堯卻已58歲;P.3384號中的翟明明35歲,其子卻已27歲,從年齡上看,他們似為收養關系,但年齡差距如此之小,也是頗耐人尋味的現象。

敦煌文書的豐富性和原始性,一方面為史學研究提供了真實、可觀的原始“數據”;另一方面,也給我們整理、分析進而充分挖掘其史料價值造成了極大困難。就婚姻家庭史研究來說,相關信息散布於籍帳、契約、社邑、書信、占蔔、醫藥、帳歷、訴狀、詩歌、變文、祭文、願文,乃至寫經題記等各類文書中,內容繁雜又不成體系。通過對這些信息分門別類地提取、分析、對比、檢證和拼接,一幅幅與傳統觀點不太一致的歷史畫卷展現在我們面前,諸如僧人婚育、歸義軍家族內部姻親關系以及敦煌大族間婚姻網絡建構等確具價值的學術問題,亦引導著相關研究的持續深入。如何理解這些與傳世史料乃至“常理”之間的抵牾,如何做出經得起特殊與普遍、區域與整體、微觀與宏觀、短期與長時等視角反復審視的學術成果,仍需我們不懈努力。

(本文系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中國古文書學研究”(14ZDB024)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作者:陳麗萍聲明:本文圖片來源於“東方IC”獲取更多學術資訊 請關註中國社會科學網官方微信公眾號cssn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