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夢殺人後被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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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復雜的案情、殘忍的犯罪手段、二人所作的供述發生多番變化等問題,都使該案備受關註。

2021年9月9日,勞榮枝在法庭接受審判現場

△ “本案是否存在特殊的犯罪模式?”

△“法子英已被槍決,勞榮枝的供述是否死無對證?是否會影響證據的效力?”

△“勞榮枝、法子英和唯一幸存者劉某之間的供述或陳述存在矛盾,法庭該如何采信?”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記者就上述幾個網友熱議的話題,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全面依法治國研究院教授劉靜坤、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吳允鋒、西北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副教授石忠莉、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孫本雄。

勞榮枝案屬於系列案件,犯罪模式具有典型性

據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共謀並分工,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法子英實施暴力,先後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4個城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4起。和該案類似的犯罪模式,在司法實踐中曾出現過。

“本案屬於系列案件,因此針對犯罪模式的分析,有助於認定犯罪動機、手段和行為規律,並且建立具體個案之間的關聯。”劉靜坤認為,公訴機關總結的犯罪模式有助於整理案件事實,判斷案件性質,並在一定程度上強化系列案件的證明。不過,對於被告人勞榮枝被指控的具體個案,仍然要基於相關的證據材料加以證明。

勞榮枝在娛樂場所

在吳允鋒看來,這類犯罪呈現出以下四點典型特征:第一,被害人是經過物色挑選的,因此既有隨機性,又有一定的選擇性。第二,共犯之間存在分工協作性,一人通過誘騙的方式,配合其他共犯人進一步實施犯罪。第三,犯罪行為具有嚴重危害性,在實施綁架、搶劫後依然殺人滅口,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危害巨大。第四,犯罪行為的流動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為案件的偵破帶來了困難。

對此,孫本雄提醒道:“從未來被害預防的角度出發,大家在面對誘惑時請務必保持冷靜,避免遭受人身、財產損失。”

即使法子英已被槍決,勞榮枝的供述也不意味著死無對證

在首次開庭庭審過程中,雖然勞榮枝對自己所涉搶劫、綁架罪的犯罪事實未作過多辯解,但她堅決否認自己參與殺人,稱合謀不存在。她多次聲明自己是在法子英的威脅下協助犯案,自己也是受害者,甚至勸阻過法子英不要犯罪。

Q

因此,部分網友提出疑問:

勞榮枝存在將故意殺人的法律責任全部推卸給已被槍決的法子英的嫌疑,那麼是否存在“死無對證”情況呢?

法子英被捕現場

“雖然法子英已於1999年12月18日被執行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相關事實的查明帶來影響,但並不意味著就完全束手無策或死無對證。”吳允鋒說,該案除了言詞證據外,據以定案的證據還包括了當時警方在案發現場所收集的其他物證、書證、勘驗記錄等證據材料。

劉靜坤表示,法子英作為共同犯罪人,盡管已被執行死刑,但其此前作出的供述和辯解對於核實勞榮枝的供述和辯解,仍然具有重要價值。“同為陳年舊案,但與其他久偵未破的案件相比,本案在證據體系上存在一些特殊性——法子英此前已被抓捕歸案,經審判後已被執行死刑,所以本案的主要證據,已經被固定在法子英先前案件的證據材料之中。”法庭既要仔細核實先前案件的證據材料,也要認真分析新收集的證據材料。

勞榮枝被網上通輯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犯和同案犯之間存在一定區別:同案犯是指同一個刑事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而共犯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是同一個案件。

但不管是共同犯罪人還是同案犯,由於被告人和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所以被告人可能會為了逃避罪責而虛偽陳述;或者可能出於各種動機,承認自己並沒有犯的罪行。

正因如此,對於勞榮枝的供述和辯解,更應當堅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孫本雄認為,法子英的供述、幸存者的證言、警方查獲的犯罪工具等,均可用於驗證勞榮枝的供述和辯解;如果法庭綜合全案證據之後,對所認定事實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就可以認定勞榮枝有罪並判處刑罰。

2020年12月21日,勞榮枝案一審首次開庭

既不能簡單采信庭前供述,也不能徑行否定庭審辯解

據有關媒體報道,在合肥案中,勞榮枝將被害人殷某誘騙至出租屋內,屋內的法子英將殷某關進了以“關狗”為由訂制的鋼筋籠子裏,最終殷某被勒死。

法子英在第一份供詞中稱,自己第二天出門去見殷某的妻子前囑咐勞榮枝:“如果我12點前沒有回來,你就把他殺了趕緊逃跑。”結果法子英被警方成功抓獲。而當警察趕到出租屋時,殷某真的已經被勒死,而勞榮枝則逃之夭夭。

但法子英後來又改變了這份供詞,他在其第二份供詞中稱:自己在去見殷某之前就已經將殷某勒死,不是勞榮枝殺的人。

受害人殷某在鐵籠中遇害的出租屋

事實上,落網後的法子英自知難逃死刑判決,故始終以“橫下一條心”的心態包庇著勞榮枝。在他得知勞榮枝沒有被抓住之後,他曾7次為勞榮枝開脫,將所有罪行都攬在了自己身上。

在綁架殷某後,法子英曾於1999年7月22日晚上和7月23日早上,兩次外出去取勒索金,臨走前均對看守的勞榮枝說:“如果他(殷某)叫喊,或者我沒回來,你就勒死他。”

並且在綁架殷某的期間,法子英將小木匠陸某誘騙至出租屋內,當著殷某的面將陸某殺害。

而在二人所犯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常州案的劉某曾透露,在自己被綁架整個過程中,法子英和勞榮枝沒有任何交流,配合非常默契,可見絕非第一次犯案。

然而,在首次開庭的法庭上,勞榮枝不僅否認了共謀殺人,還“為自己的膽小怯弱不敢面對、逃亡20年沒有投案而感到抱歉”,表示自己願意傾盡所有進行賠償。

一審首次開庭時,勞榮枝在法庭進行自我辯護

法院經審理認定,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勞榮枝擁有典型的反社會人格,聰明且善於謀劃。即使目睹了多起殺人現場、得知法子英被執行死刑,她依舊能通過整容、化名等手段逃避追捕20年,由此可見其心理素質之強大。”石忠莉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分析道。

勞榮枝在逃亡期間的“藝術生活”

而對於證據之間的矛盾,特別是言詞證據之間的不一致之處,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和心理學等領域的專門知識加以分析,並進行調查核實,排除案件事實的合理懷疑。

“由於勞榮枝在庭審中改變了此前的部分供述,因此,法庭既不能簡單采信庭前供述,也不能徑行否定庭審辯解。”劉靜坤解釋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2021年9月9日一審庭審畫面

值得關註的是,法院認定,勞榮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但考慮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並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故認為勞榮枝犯數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遂作出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之判決。

2020年9月1日一審首次開庭,勞榮枝指認相關證據材料

勞榮枝案時間線

1996年

勞榮枝與法子英結識並成為情侶。

1996年7月——1999年7月

法子英夥同勞榮枝於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全國多地流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用誘騙手段綁架、搶劫並殺害七人。

1996年7月29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對發生在南昌市東湖區芭茅一巷1號602的搶劫、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

1996年8月18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發布附有法子英和勞榮枝照片的通緝令。

1997年10月

勞榮枝和法子英於浙江溫州綁架、搶劫浙江溫州的梁某和劉謀清。取得財物後法子英將兩人殺害,隨後一同逃離。

1998年夏季

勞榮枝和法子英於江蘇常州綁架劉某。劉某為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

1999年7月22日——7月23日

勞榮枝和法子英於安徽合肥綁架殷某,法子英先外出將木匠陸某騙至出租處並殺害,後將殷某殺害。

1999年7月23日

法子英持槍拒捕未遂,被警方當場抓獲。

1999年11月18日

法子英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1999年12月28日

法子英被公開執行槍決。

2019年11月28日

勞榮枝在福建廈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采取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5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派員將勞榮枝押解至南昌。

2019年12月12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偵查。

2019年12月15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勞榮枝提請審查逮捕。

2019年12月17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勞榮枝批準逮捕。

2020年8月31日

南昌市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9月1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綁架、搶劫一案。

2020年12月21日上午

南昌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一案。

2021年9月9日上午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勞榮枝當庭表示上訴。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何雨瀟 | 編輯:段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