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見下水道井蓋周公解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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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下水道井蓋、雨水篦子100余個賣廢品收購站;擅自將廣場窨井蓋打開導致7歲兒童掉入井中溺亡……窨井蓋雖小,但關系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打窨井蓋的主意實在傷天害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開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警醒那些動歪腦筋的人莫伸手,偷窨井蓋可能構成犯罪,等到身陷囹圄就已追悔不及!

案件一

2019年4、5月份左右,董某明駕駛電動三輪車,多次到河北省淶水縣城太行路盜竊該路段機動車道等處下水道井蓋和雨水篦子100余個,後將盜竊的井蓋和雨水篦子賣至淶水縣淶水鎮南王莊村、北郭下村、淶陽南路等地的廢品收購站。

2020年7月21日,淶水縣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警示

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二

2020年上半年,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轄區內主要路段機動車道窨井蓋被盜多達40余個,遂派員前往轄區派出所查詢報案記錄、了解情況,詳細查看現場,發現公安機關對此僅以治安案件立案調查,遂依法進行監督,要求對此類案件以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偵查。

2020年8月27日淩晨4時許,高某民竄至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城市快速幹道由西向東主幹道,用事先準備好的撬杠,將路面上的三塊鐵質下水道井蓋撬開盜走。後高某民在現場休息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高某民處提取並扣押被盜下水道井蓋三塊、撬杠一根。

2020年11月9日,灞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對被告人高某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警示

對於涉窨井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要加強立案監督,確保懲治效果。

案件三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淩晨1時許,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行至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學院路與蓮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約50米至300米處路西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4塊。

2020年1月24日淩晨,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後行至許昌市東城區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東非機動車道上、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東非機動車道上、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機動車道上、新興路與魏武大道交叉口向東280米處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10塊。

2020年3月12日淩晨,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後行至許昌市東城區桃源路與綠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機動車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4塊。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21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警示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四

2020年4月5日15時許,楊某、鎮某輝為方便其所在的汽車服務店清淤、排汙,在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將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金桂明珠小區前廣場的窨井蓋打開。當晚19時許,被害人吳某某(男,歿年7歲)在廣場放風箏時不慎掉入井中溺亡。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

2020年8月20日,鹹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某、鎮某輝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該判決已生效。

警示

為清淤、排汙等目的,擅自打開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致人死亡,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五

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李某斌共四次駕駛運送脫硫渣的藍色農用機動三輪車至山西省長治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廠區內,在該公司電氣廠電修車間、合成二車間、儀表廠等附近路上,盜竊4塊雨水井井蓋。

潞城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某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警示

對於盜竊窨井蓋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構成要件,但行為已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早在2020年3月,由最高檢牽頭,會同最高法、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最高檢還就窨井蓋管理問題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了“四號檢察建議”。

最後提醒一句:盜竊、破壞窨井蓋威脅著每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被有關部門依法嚴懲。千萬不要心存僥幸!

(來源:人民日報政文微信公號)